什麼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之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構成本罪的核心,是行為人實施了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具有相當危險性的方法。

其在性質上必須與上述放火等方法相當,即具有很強的殺傷力或者破壞性,危害結果難以控制。但在範圍上不包括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通常指非法架設電網、駕車朝人群衝撞、朝人群射擊等。這些方法須實際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方能構成本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構成本罪的既遂。

什麼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邪教組織人員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罪定罪處罰。

3.使用設置電網等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之外的危險方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一般動物,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定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如果同時危害公共安全的,屬於本罪與其他罪的想象競合犯,應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定罪處罰。

4.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和刑法修正案(三)第1條、第2條的規定,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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