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就打公交司機?沒出人命也可能坐牢

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 郭蘇瑩)今日,重慶公交墜江原因公佈,事發前乘客與司機發生激烈爭執互毆。因一時衝動造成多人死亡,令人唏噓。作為乘客,辱罵毆打司機並非只是素質問題那麼簡單,還可能面臨牢獄之災。近年來,廣州法院審理了數宗辱罵、毆打公交司機案件,乘客換來的是有期徒刑。

一言不合就打公交司機?沒出人命也可能坐牢

情形1 乘客上車慢司機要關門,乘客開罵又打人

2015年11月25日12時20分許,劉某駕駛B5路公交車在廣州市珠江村公交車站停靠上下客完畢後,有一名中年男子(楊某)從車頭前方向其所駕駛的B5路公交車跑來。劉某稱,其停車後那名男子來到前車門處突然停下了腳步,一隻腳踩在車的梯子上,另一隻腳站在站臺上停留不動,並持續了約二十秒。其見他不上車也不下車,就故意快速按前門的開關一次,造成聲響以催他上車,乘客上車後雙方起了爭執。

劉某關好車門駕車前進,該中年男子則一直在罵其。劉某事後的證言稱,車廂內乘客見該名男子辱罵其就紛紛譴責他,勸他不要再罵司機,否則影響司機駕車,給全車人帶來危險。但該名男子聽到後更加火大,罵其更兇,約行駛了約600米至86中學旁的橋上時,他衝到其身邊舉起拳頭向其打來,其就用手擋了兩拳,當時其駕車的速度已達到每小時四十公里,正逢上坡,為了全車人安全,其只好雙手緊握方向盤。劉某稱,當時有躲閃,造成車輛左右搖晃,後其及時握住方向盤才沒讓車出事故,車上的乘客也沒因此而受傷。但也為了不讓車出事故,才讓他打了其兩拳。一名年約四十歲的女乘客趕緊攔住那名中年男子並將他推開,以阻止他繼續打。劉某趕緊剎車,並拿出手機打110電話報警。

黃埔區法院審理認為,楊某辱罵毆打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鑑於其是累犯(曾因犯盜竊罪獲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

情形2 因下車問題起爭執,乘客罩住司機頭部就開打

2017年6月29日17時許,雷某在番禺區市橋街工業路搭乘番12路公交車,因不按規定從後門上車與公交車司機何某發生爭吵。當該車行駛至市橋大橋橋面時,雷某突然將公交車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何某頭上並毆打其頭部,導致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突然失控,何某緊急剎車,車輛與市橋大橋護欄發生碰撞後停下。後何某報警,雷某在現場等候公安人員到場處理。

案發後,雷某的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何某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元並取得何某的諒解。法院認為,雷某無視國家法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鑑於其有自首、取得諒解等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雙方事前發生口角,司機雖有一定過錯,但雷某應承擔主要責任。番禺法院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雷某有期徒刑2年。

情形3 因免票問題起爭執,乘客手搖換擋桿又打司機

2016年5月29日8時許,區某乘坐番97路公交車期間因其證件能否免費乘車的事宜與公交車司機陳某發生爭執。當公交車行駛至番禺區石壁街都那村都那牌坊路段時,區某不顧行車安全,用手搖動公交車的換擋桿並用拳頭毆打公交車司機陳某的頭部,導致行駛中的公交車失控撞向路邊花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鑑於區某有自首、視力殘疾等情節,可從輕、減輕處罰。番禺法院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區某有期徒刑1年。

情形4 司機交班“搶”方向盤,險釀事故

司機的安全意識也是行車安全的關鍵因素之一。今年6月,廣州中院對一宗勞動爭議案件作出二審判決,公交司機吳某因被解僱起訴單位,而其被解僱的導火索是因為一次交辦。據一審法院查明,2017年2月27日,吳某的對班司機陳某駕駛公交車到洛溪橋腳附近時,停車讓吳某上車。根據車載監控顯示,吳某上車後不久,在無外力作用的情況下,自行接觸正在行駛的公交車的方向盤,陳某緊急制動,乘客因慣性失去平衡。吳某趁停車期間拔出車鑰匙,並與陳某發生爭吵,後又將車鑰匙交回陳某。

陳某接回車鑰匙後將車駕駛回車輛總站,並將事件上報。電車公司知悉此事後,通知吳某停止駕駛營運,接受教育。吳某後來到副經理室進行理論,在理論過程中,吳某兩次拳擊電車公司的工作人員江某。之後電車公司與吳某解除勞動關係。

吳某否認自己故意搶方向盤,稱是當時門沒關好,擔心車輛和乘客安全才拔出鑰匙。但證言稱兩名司機當時有口舌之爭。廣州中院二審中經查看監控,確認吳某在2017年2月27日與對班司機陳某交接班時,吳某上車後在車輛正常行駛過程中,干擾陳某正常駕駛並作出危及行車安全導致陳某緊急制動的行為。加上吳某之後拳打工作人員,法院認為電車公司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法條鏈接】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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