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不害:飽受誤解和忽略的古代行政專家

所評圖書:

書名:《申不害:公元前四世紀中國的政治哲學家》

出版社:江蘇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年1月

申不害:飽受誤解和忽略的古代行政專家


中國戰國時期的改革家、長期被歸於法家代表人物的申不害,相當關注“術”。為此,有慎到重“勢”、申不害重“術”,商鞅重“法”的說法。“術”很多時候被認為是君王秘而不宣的統治手法,一定程度上被解釋為權術並與陰謀詭計聯繫起來。

但在已故美國漢學元老、美國東方學會前會長、芝加哥大學東方語文系主任顧立雅(Herrlee Glessner Creel)(許倬雲是其門生)看來,“術”更恰當的解釋是行政技術。

申不害是鄭國人。在公元前六世紀,鄭國也曾湧現出一個卓越的行政專家子產,並獲得了包括儒家等學派在內各派士人稱讚。顧立雅說,子產對鄭國的改革,其實總體上與200年後的申不害對韓國的治理很相近,概括起來就是要量才使用,讓國家的分工變得明確,落實職責。

變法也好,改革也好,其實都是讓春秋時期的城邦國家形態變得適應戰國時期的需要。因為隨著諸侯國的兼併,國家規模變大;隨著經濟和社會尤其是社會分工的發展,加上需要為防禦和征戰提供後勤,治理規模變得更大,這就推動了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技術的出現。

顧立雅在其名作《申不害:公元前四世紀中國的政治哲學家》書中就談到,行政技術在政治中其實是非常重要的。申不害的觀念和實踐無疑具有超前性。書中援引了《公共行政導論》一書中的闡述,“仍有很多從業者,不排除其中一些是最有才幹的行政者,將自身工作視為一門藝術而非科學。進而,他們認為,只要具備最低限度的經驗與訓練的人選,就可以安排在行政職位上。這種錯誤的觀念覺得,總有某種固有天賦,會讓人在無法真正理解自身工作的情況下,也能從事複雜的行政工作。”

西漢時期,在著名的鹽鐵論戰中,一些官員其實依照了申不害的理念闡述指出,統治政策不能脫離計數知識、文書使用、財政預算,才能讓一個龐大的國家得以運轉;而其論戰對手儒生則強調道德仁義是根本,只要具備了這一點根本,具體的行政細務完全只是皮毛。

《申不害:公元前四世紀中國的政治哲學家》書中指出,曾經擔任戰國時期韓國宰相的申不害,通過其著述,讓行政技術的重要性相當早的被總結出來。儘管這種技術長期以來備受詆譭,漢武帝時期甚至因獨尊儒家還曾罷黜、查禁各家學說,排在查禁第一位的學者就是申不害,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漢武帝的幾大功業之所以能夠完成,不僅是良將得力、國力支撐所然,也得益於當時漢朝中央政府擁有相當數量的申不害式的深諳行政技術重要性的官僚。

國難思良將。在國家遇到困難的時候,比如自然災害、外敵入侵、瘟疫等嚴峻挑戰的情況下,“良將”其實就包括了能吏,也就是行政技術的實踐者。如果沒有這樣的能吏,身居高位的全都是意得志滿的指手畫腳者,哪怕道德純良,也只能淪落成百無一用的空架子:好說大話、喜歡作出些無法實現的承諾、急了就會下達根本落實不了的目標。

申不害究竟算不算法家?《淮南子》將申不害與其他“法家”並列,後來的人們很多時候會將申不害與韓非子相提並論,或者與商鞅並稱。但在漢朝,已經有很多人意識到,申不害談到的“法”與商鞅的“法”不是一回事,前者指的是政府的“辦法”、“技術”,而後者可以直接釋為法律。

實際上,古書裡也有不少證據表明申不害與法家之間有著顯著的界限。一則,韓非子曾經批評申不害忽視法律,而秦始皇的丞相李斯讚賞和使用了申不害有關行政方法的思想,但法律上則遵循商鞅的學說;二則,漢文帝被《史記》評價為“本好刑名之言”。漢文帝任用的大臣,多受申不害思想的影響,包括賈誼、晁錯。但文帝本人卻以寬厚著稱,還改革刑罰,廢除了肉刑和許多不必要的酷刑。

《申不害:公元前四世紀中國的政治哲學家》一書通過對《申子》的詳細解析,概括出申不害學說的主要內容,也解釋了他的學說為什麼在後世雖然被不斷沿用,卻在臺面上很不受待見。比如,申不害強調君主要獨斷,這與儒家觀念格格不入,但需要指出的是,申不害同時還強調了君主的客觀、公正,並量才使用,讓專才依照規程處理行政事務,而不要獨攬所有事務,這其實與現代行政學的觀念是很接近的。申不害還反對舉薦賢才的做法,因為這很可能會導致官職落入一個派別、一種籍貫的人群,選出的官員很可能無法達到才識要求。

《申不害:公元前四世紀中國的政治哲學家》書中在解釋運用了包括申不害、商鞅、韓非子等人學說進行統治的秦王朝,卻尷尬的二世而亡這一問題時指出,秦始皇、李斯等人沒有意識到,申不害雖然強調君主要保持控制,但並不提倡對大臣的心理壓制,而是尋求君臣密切合作;申不害雖然強調要在政府中建立問責制,但顯然反對形成某種意義上的恐怖統治——秦朝建立了相當嚴密的督責體系,恰恰就因此造成底層官吏因無法揹負督責壓力而最終走向揭竿而起。還有一個例子是,明朝的最後一任皇帝崇禎帝,以苛刻的問責殺光了忠誠於他、立功無數卻偶有過失的大臣,最終眾叛親離,這顯然也有悖於申不害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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