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些單位允許退休人員放棄退休工資,讓單位安排子女工作?

彷彿99


【凌凌認為】有些單位允許退休人員放棄退休工資,讓單位安排子女就業,這個對於企業來說其實弊大於利。

一、安排子女工作(頂替工作)來源

安排子女,也稱為子女頂替,又稱接班頂替,是指父母退休、退職後,由其子女辦理手續,頂替空下來的名額,進入父母原工作單位上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上一項行之有年的勞動就業制度。自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子女頂替制度的形成和發展經歷了比較複雜的變化,但是到了80年代末 隨著勞動就業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公平、競爭、擇優就業觀念 這歷史性的就業制度退出歷史舞臺。

二、弊大於利的原因

1.喪失人才選拔的機會

“子承父業”使企業失去了通過市場機制,即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機制在企業內外部選拔髮現人才的機會,喪失市場主體本應有的活力。


2.不利於企業增加市場競爭力。

僵化企業內部人事機制,使得大鍋飯的非競爭性風氣盛行,長期來講降低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而且會導致企業內部的幫派及小圈子盛行。


3.增加企業的負擔

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人力成本,加重了企業的運營負擔。有的企業,父輩尚未退休就通過關係將自己的子女或者親戚介紹到公司工作甚至任職,這些員工是否勝任工作尚且不論,進入崗位又不能有效的履行職責給企業帶來大量不必要的人力支出和經營風險


4.出現了大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紀律,對企業發展不利

有部分人為了提前退休讓醫院開具假證明或者讓子女更改戶口,虛報年齡,有的甚至出現非法買賣,頂替名額等,這樣讓原本企業解決員工就業問題變成了灰色交易等,對企業的發展不利。


三、建議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一些安排子女就業或者頂替父母的子女中有部分很優秀,也有真才實學,但是為了企業的發展,建議增加考核或者試用階段,這樣才能公平公正的招聘到合適的人才。

以上希望對你有用~

我是凌凌,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喜歡讀書、運動、輸出,關注@凌凌跑跑跑,我們一起在職場升級打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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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現在還有,但不是公開的,我一個同學90年的,大學讀的是專科學的是機械,12年畢業就接了父親的工作,他父親是農村商用銀行,我們當地叫農村信用社,他父親為了把工作給他提前退休,現在他父親一個月不到1000元的退休金。因為父母只有一個子女,反正父母的東西以後都是子女的,現在他們內部有這種政策趁早把工作給子女,讓子女有個好工作,不然以後沒這政策了想給子女都給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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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說的這種情況,恐怕只能是偷偷摸摸的暗箱操作吧!不然哪個單位敢如此明目張膽的幹呢?

我一個親戚的孩子,在20世紀90年代的時侯,才剛剛15歲,初中都還沒有畢業。突然一天我親戚的廠裡(攀鋼廠)發出通知,說凡是子女年滿16歲,初中畢業便可以頂替接班。

於是我的親戚便通過各種手段,把他孩子的年齡改大了,然後又托熟人辦理一張初中畢業證,便讓他的孩子順利頂替了他在攀鋼廠的工作。

說實事,這在當時的農村真是讓人羨慕嫉妒恨,畢竟這是一個“鐵飯碗”,是多少農村人祖輩都夢想的生活。

因為當時是國家有這種政策規定,子女只要滿足條件,便可以頂替工作,而且這些被子女頂替的人,還按提前內退處理,一樣可以享受退休工資。

這在那個特殊時代,出現這種特殊的事情,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不過像題主所說這種不要退休工資,讓子女頂替工作,在現如今這個時代,恐怕應該是不存在的,即使有也只能是一種違規違紀的暗箱操作。

十年前左右,一些行業為了照顧職工子女,採取一些所謂的“內招”,譬如:銀行、電力、菸草等行業。我一個內侄便是通過“內招”方式,進入了農村商業銀行,而且現在己是一個鄉鎮點的負責人。不過這種“內招”方式,後來很快便取消了!

現在各種人員招聘都已經越來越規範透明,像題主說的這種情況應該是很難存在的,即使有也只能是一種權力下的“黑色”交易。一旦被爆光,不僅是領導當事人,以及辦理人員都將會受到處理追責。

1、允許退休人員放棄退休工資,這就已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對於符合退休的人員來說,那麼就應該給他辦理相關的退休手續,並按時發放退休工資。這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來嚴格執行,是不能有任何變通的行為。

此時單位竟然允許退休人員放棄退休工資,這種行為本身就不符合退休的相關規定,是與國家退休政策精神相違背的。

而單位領導竟然允許退休人員這種做法,這就是明知故犯,公然違背國家的有關退休政策與法律法規。

2、單位違規安排退休人員的子女工作。

這與國家有關單位人員的進出相關規定也是相牴觸的。因為國家明確規定單位人員的進出必須按照政策來招聘與錄取,而不是靠單位自主主張。

所以單位違規安排退休人員的子女,是與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行為,而且這種安排嚴格起來說是無效行為,一旦被查出是一是要將被清除的。

所以題主的這個說法應該是不存在的,更不可能是一種公然的行為。即使有也只能是極少數公權人員的一種違規操作,這種做法是根本無法見得陽光的行為。最終只會害人害己,落得一個可悲的下場。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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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給大家分享一個故事。

樓主老家四五線小城市,朋友在信用社工作。他們單位大概2013-2017基本上沒有招聘員工。而進入2017年,開始換了幾批老員工的子弟。而這些置換的老員工沒有了收入,開始給他們子女開工資。父母的養老保險也是從子女的工資扣。

正式退休了才可以領工資

想實現這樣的目標,女性員工40歲以上,工齡20年以上,就可以申請。

一、一些落後的招聘情況依舊存在

大家可以發現有些國企,雖然明面上沒有說太多,但是私下還是有一些傳統的福利或者招聘流程。

例如,我的大學同學被菸廠錄取了,據他描述,如果沒有關係,簡歷根本投不進去。當然面試也是走流程。

二、靠山山倒,靠自己最好

雖然存在一些給子女安排工作的情況,但是這樣的機會就真好的嗎?

如今,社會基本上還是非常公平公正。身邊的朋友很多在北上廣打拼,進入外企,私企等。年收入40w+,還不包括股票期權。工作一年,抵上這些靠關係的工作的薪水四五倍。

古人云:靠山山倒,靠水水跑,靠自己最好。

如今有實力的年輕人找的工作都是非常不錯的,平臺也不錯。何必羨慕哪些父母安排工作的人呢?

海闊任魚躍,天高任鳥飛

!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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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情確實也有,也是非常正常的現象吧,比如我大學同學大學畢業後,直接進了一家國企上班,因為她老闆就是在那個國企業上班的,因為考試沒有通過,所以只能先做臨時工,做了5年臨時工,才轉正的!

所以我覺得吧,應該什麼的操作都基本上也是差不多的,首先參加考試,平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要是考試不合格那麼也只能先做臨時工,等到有名額了再進行轉正,一般情況下是不會直接就給轉正了!

因為我大學畢業時也去過一家國企實習過,我們部門就有一個人,他親姐夫是部門經理,相信對於一般人覺得那這樣的關係轉正豈不是手到擒來的事嗎?其實不是這樣的,他依然在等了3年有名額下來了,他姐夫才給他轉正的!

那麼為什麼有些單位允許退休人員放棄退休工資,讓單位安排子女工作,其實吧,我認為這只是一筆交易,一般人來說,65歲退休,就按活到80歲一個月5000的退休工資來計算那麼這個人本來可以領到90萬的工資啊,有一個職位可以省下90萬,換誰都願意啊,反正是要招人的,所以才會造成這樣的現象!

就是我覺得大多是這樣的情況,孩子長大了,就跟單位說自己可以選擇辭職,讓自己的孩子來上班,因為退休金並不是自己說放棄就可以放棄的,除非自己辭職,其實在很多私企也是這樣的操作的,就比如我們公司就有個這樣的事,他在我們公司工作了20多年了,公司想開除他,但是又不想賠錢,所以公司就跟他說,如果他願意自己辭職,那麼公司就可以招聘他兒子來上班,因為我們公司待遇還是非常不錯的,所以他就選擇了自己辭職,當然公司也做到了,讓他兒子來公司上班了!

職場上很多事情,其實都不是我們想象中的那樣,其實這也很公平的,比較人家也付出了嘛!

我是小丸子,以上是我個人觀點,謝謝你的閱讀,希望閱讀完可以給我點贊加關注,謝謝了!

小丸子悟職場


這個操作幾十年前應該是可行的,而且也應該是比較普遍的。子女頂替父母的崗位,也算是“子承父業”,在某段時期內甚至還是被鼓勵的行為。

我媽當初上班,就是頂替我姥爺的崗位。其實也不算是頂替崗位,算是頂替了個人頭,畢竟我姥爺當初是技術工種,我媽並不掌握這種技術,但是單位還是另外給我媽安排了一個崗位。

這大概是三十多年前的事情了。現如今,我媽也早已經退休了。

後來我剛上班的時候,大概是十多年前,也聽說過有單位的老同事託人找關係把子女安排進自己單位上班的事,但是並不是“一個換一個”,也不需要以放棄退休工資作為代價。

最近這些年,似乎就再也沒聽過這類的事情了。

頂替工作這件事情我可以理解,但是“放棄退休工資”這事,我是想不通的。就算當初我姥爺讓我媽頂替,也是沒有放棄退休工資的。

而且說句公道話,這個退休工資,還真不是想放棄就可以放棄的。

如果是普通的單位,基本上現在退休人員的退休金都要從社保統籌裡面統一出,到了退休年齡之後辦理退休,退休金是國家發,也不是單位發,單位怎麼可能有權利要求員工放棄退休金呢?

除非是極個別的單位,自行負擔員工的退休金,所以才有可能用放棄退休金來作為條件換取子女的就業機會。但是這也是挺不可思議的一件事情。

也許是退休待遇太差,子女就業之後工作待遇極好,才有可能有人願意接受這樣的交易吧?否則誰願意做一筆不划算的買賣呢?

對於單位這一方,我只能想到一個解釋。

我有個同學,父親是某體制內系統的,應該職位不低。不幸的是,同學的父親後來得了癌症,五十多歲還沒到退休年齡時就去世了,單位有政策,可以照顧子女,讓我同學到他父親的單位上班。也許這就是單位對員工人性化的一種表示吧。人沒了,也就談不上退休工資了,想給也沒法給,那就讓子女來單位上班吧。

除此之外,還真想不出還有什麼其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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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子騫職說。很高興與大家一起交流。

我家在農村,對於題主所說的這種現象可能更有發言權。

我們老家那邊這種情況確實存在,而且主要存在於偏遠地區的國企,通常將這類人稱之為“**子弟”,如“石油子弟”、“電網子弟”、“銀行子弟”等,我親戚裡面就有這樣的情況。

我堂嫂,中專畢業。按照當地電力公司招工條件是不符合的,但是他父親是電力老工人,一輩子都奉獻在了電力事業上,在快退休的時候向單位遞交了申請,申請退休後退休工資減半,然後讓我堂嫂進入單位工作。單位就同意了他的請求,我堂嫂就順利的成為一名電力工人。

這已經2012年的事情了,剛巧我堂嫂是學習電氣工程的,就順利的進去了。當然這種事情一般都是私下裡暗箱操作的,很難拿到明面上來。那麼為什麼單位願意如此操作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1.子弟穩定性強,不易流失。

忠誠對於每個企業來說都是非常看重的,企業並不想招來淘金的。他們需要的是能夠靜下心來,全身心投入到工作去的員工,而子弟無疑更符合這一點,子弟由於父母輩將一輩子都奉獻給了企業他們理解企業的難處,更容易讓這些子弟安心工作,有家庭的支持,工作起來就沒有了後顧之憂。

2.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師。

這句話不僅適用於孩子的教育、學習,也適用於工作。作為子弟進入企業後,往往父母就可以當師傅,很多東西手把手教學,尤其是實操環節,父母可以把自己的實際工作經驗傾囊相授,因此子弟往往上手更快,能夠迅速的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

3.降低企業招聘成本。

企業招聘一名員工,往往要花費很大的成本,時間、精力、金錢等等。同時招聘進來還要進行宣貫、培養,即便如此還會擔心員工辭職。而這種方式更為簡單粗暴,節約了企業成本,也收攏了老一輩員工的心,一舉兩得。


但是這種做法之所以只能暗箱操作是因為這種做法見不得光,換言之存在違法行為。


1.私下商量減少退休工資不合規。

按照國家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退休,同時享受養老金待遇。對於退休審批、養老金待遇發放都是有明確的規定和嚴格的流程的。上述這種做法顯然與此相悖,不合規更不可取。

2.企業招工應當公開公平透明。

如今基本都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應該通過公開招聘、公平選拔的方式來進行補員,如此做法對非子弟而言有失公允,如一旦被人舉報或發現,有可能面臨勞動監察機構的介入。

同時單位通過此方式引入員工對企業的長期發展也不利。公開透明的招聘往往可以優中選優,為企業招募更優秀、更適合企業發展的員工,外部的非子弟同樣有著子弟無法比擬的優勢。

綜上,這種現象在當前大數據時代已經逐漸減少或消失,但不排除有政策、法規沒有覆蓋到的地區,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勞動者加強自我約束,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進行,避免此類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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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騫職說


所謂“近水樓臺先得月”就是這個道理,父母為公司貢獻了一輩子,退休時放棄退休工資,讓單位安排子女工作,不得不說,父母為子女真是操碎了心。

現在很多事業單位甚至一些國企,都是逢進必考,但也有一些操作照顧到內部員工,我大學同學小海就是其中一例。他父親是一名國企領導,單位各項福利待遇都很好,應屆生進入他們單位都要參加考試。小海錯過了考試,只能以臨時工的身份進入單位,先以臨時工的身份進入單位,過了兩年,才等到一個轉正名額。我還有一名同學,家是東北的,她們家三代都是鞍鋼人,在單位的工作一代傳一代,這也是單位對內部員工照顧的一種體現。

就我個人而言,我並不提倡父母為了給子女安排工作而放棄退休工資的做法。

退休工資是對退休職工養老生活的基本保障,有了退休工資,老年的生活質量才能有保障。兒女年紀輕輕,更應該自力更生,兒女找工作的時候,父母可以適當引導,但沒必要犧牲自己的退休工資,這是父母辛苦工作一輩子應得的。

作為兒女,畢業後更應該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去實現個人價值,在社會多歷練,學習更多的東西。而不是犧牲父母的退休工資,坐享其成。

總之,有些單位允許退休人員放棄部分權益,讓單位為其子女安排工作,也是一種員工照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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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退休年齡放棄工作崗位讓子女上班,大多在七八十年代叫“頂替”,在原來機關事業單位,國營集體企業單位,父母的退休(退職)養老金照常有,只不過比同類人員明顯要低。這些權力在上級部門,要經過發文審批等程序。

而單位和員工直接達成協議“勞動合同單位一次性付補償金,離開工作崗位;單位錄用其子女,簽訂勞動合同安排工作”我確實瞭解到,這種情況的是前十幾年到前幾年間,民營企業單位與員工簽訂合同不規範,更沒有繳納社保,員工不再等退休工資的離開讓子女上班,這當時稱離職辭職。我表弟在一家民營企業上班9年,乾的是包裝流水線工種,合同也不是規範的版本,單位和自己沒有繳社保,更沒有視同繳費年限。2012年單位同意高中畢業的兒子上班簽訂合同單位給繳納三險,他則離開跳到其他單位當保安去了。到了60歲趕上補繳養老保險退休,2千多元,在原工作單位的工齡沒有計算。

現在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前幾年一些民營單位鑽空子,既逃避責任,又更換新鮮血液,何樂不為。


泰山木32140178


80年代以前有過,退休後子女接班,但是退休金還是一樣有,就是比你在職的時候少一些,是基本工資的70%左右,幾十年過去了,已經忘了,本人就是1982年時母親退休我接的班,母親退休金30多塊錢,後來逐漸漲了,我接班學徒頭三個月18塊錢,接下來三個月24塊錢,現在也快退休了,沒有子女接班一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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