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界定職業放貸人?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

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一定期間內多次反覆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

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 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10.21)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

第十九條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

三、明確信貸規則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等法律規範,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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