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安全控制要點-(2)

第二部分

房 建 施 工

第一章:基礎工程

主要危險源有:機械傷害、車輛傷害、坍塌、觸電、高處墜落

第一節:土方工程

土方工程施工前應編制詳細的施工方案,經公司總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核批准後操作人員具體實施。其內容包括:土方開挖的前提條件、土方開挖順序、設備配置、施工現場道路設置、施工進度計劃、應急措施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

收集並檢查機械設備和場內機動車作業人員上崗證,禁止無證上崗。

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下發安全技術交底,根據安全技術交底檢查作業情況。

一、基坑開挖

1.施工前,應對施工區域內存在的各種障礙物,如建築物、道路、溝渠、管線、防空洞、舊基礎、墳墓、樹木等,凡影響施工的均應拆除、清理或遷移,並在施工前妥善處理,確保施工安全。

2.大型土方和開挖較深的基坑工程,施工前要認真研究整個施工區域和施工場地內的工程地質和水文資料、鄰近建築物或構築物的質量和分佈狀況、挖土和棄土要求、施工環境及氣候條件等,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盲目施工。

3.山區施工,應事先了解當地地形地貌、地質構造、地層巖性、水文地質等,如因土石方施工可能產生滑坡時,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在陡峻山坡腳下施工,應事先檢查山坡坡面情況,如有危巖、孤石等不穩定跡象時,應妥善處理後,才能施工。

4.施工機械進入施工現場所經過的道路、橋樑和卸車設備等,應事先做好檢查和必要的加寬、加固工作。開工前應做好施工場地內機械運行的道路,開闢適當的工作面,以利安全施工。

5.土方開挖前,應會同有關單位對附近已有建築物或構築物、道路、管線等進行檢查和鑑定,對可能受開挖和降水影響的鄰近建(構)築物、管線,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在整個施工期間,加強監測其沉降和位移、開裂等情況,發現問題應與設計或建設單位協商採取防護措施,並及時處理。

6.基坑開挖工程應驗算邊坡或基坑的穩定性,並注意由於土體內應力場變化和淤泥土塑性流動而導致周圍土體向基坑開挖方向位移,使基坑鄰近建築物等產生相應的位移和下沉驗算時應考慮地面堆載、地表積水和鄰近建築物的影響等不利因素,決定是否需要支護,選擇合理的支護形式,在基坑開挖期間應加強監測。

7.在飽和粘性土、粉土的施工現場不得邊打樁邊開挖基坑,應待樁全部打完並間歇一段時間後再開挖,以免影響邊坡或基坑的穩定性並應防止開挖基坑可能引起的基坑內外的樁產旦過大位移、傾斜或斷裂。

8.基坑開挖後應及時修築基礎,不得長期暴露。基礎施工完畢,應抓緊基坑的回填工作。回填基坑時,必須事先清除基坑中不符合回填要求的雜物。

9.基坑開挖深度超過5m(或地下室超過二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複雜時,在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

10.基坑深度超過14m、地下室為三層或三層以上,地質條件和周圍特別複雜及影響重大時,有關設計和施工方案,施工單位要協同建設單位組織評審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1.夜間施工時,應合理安排施工項目,防止挖方超挖或鋪填超厚。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紅燈警示。

12.土方工程、基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有文物、古蹟遺址或化石等,應立即保護現場,請有關部門處理。

13,挖土方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岩石或建築物下面進行作業。

14,人工開挖時,兩人操作間距應保持2—3m,並應自上而下挖掘,嚴禁採用掏洞的挖掘操作方法。

15.上下坑溝應先挖好階梯或設木梯,不應踩踏土壁及其支撐上下。

16.用挖土機施工時,挖土機的工作範圍內,不得有人進行其他工作,多臺機械開挖,挖土間距大於10m,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17,基坑開挖應嚴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時應隨時注意邊坡的穩定情況,如發現有裂紋或塌落現象,要及時進行支撐或改緩放坡,並注意支撐的穩固和邊坡的變化。

18,機械挖土,多臺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根據規定和驗算確定挖土機離的安全距離。

19,深基坑四周設防護欄杆,人員上下要有專用爬梯。

二、基坑(槽)和管溝施工

1.基坑(槽)、管溝的開挖或回填應連續進行,儘快完成。施工中應防止地面水流入坑內,以免邊坡塌方或基土遭到破壞。

雨季施工或基坑(槽)、管溝挖好後不能及時進行下一工序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150-300mm厚的土層暫時不挖,待下一工序開始前再挖除。

採用機械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一層用人工清理,其厚度應相施工機械確定。

2.基坑(槽)底部的開挖寬度,除基礎底部寬度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排水設施和支撐結構的寬度。

3.管溝底部開挖寬度(有支撐者為撐板間的淨寬),除管道結構寬度外,應增加工作面度。

4.土質均勻且地下水位低於基坑(槽)或管溝底面標高時,其挖方邊坡可作成直立壁不加支撐。挖方深度應根據土質確定,但不宜超過下列要求:

基坑(槽)或管溝挖好後,應及時進行地下結構和安裝工程施工。在施工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坑壁的穩定情況。

5.地質條件良好、土質均勻且地下水位低於基坑(槽)或管溝底面標高時,挖方深度在5m以內開挖後暴露時間不超過15d的,不加支撐的邊坡的最陡坡度應符合要求。

6.坑壁垂直開挖,在土質溼度正常的條件下,對鬆軟土質的基坑,其開挖深度宜小於0.75m;中等密度的土質宜小於1.23m。密實土質宜小於2.Om。

7.基坑深度大於5m且無地下水時,如現場條件許可且較為經濟、合理時,可將坑壁坡度適當放緩,或可採取臺階式的放坡形式,並在坡頂和臺階處宜加設寬1m以上的平臺。

8.深基坑或雨季施工的淺基坑的邊坡開挖以後,必須隨即採取護坡措施,以免邊坡坍引或滑移。護坡方法視土質條件、施工季節、工期長短等情況,可採用塑料布和聚丙烯編織物引不透水薄膜加以覆蓋、砂袋護坡、碎石鋪砌、噴抹水泥砂漿、鐵絲網水泥漿抹面等,並應防止地表水或滲漏水沖刷邊坡。

9.基坑(槽)或管溝需設置坑擘支撐時,應根據開挖深度、土質條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等情況進行選擇和設計。支撐必須牢固可靠,確保安全施工。

10.採用鋼筋混凝土地下連續牆作坑壁支撐時,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後,方許進行挖土方。

11.基坑(槽)、管溝的直立壁和邊坡,在開挖過程和敞露期間應防止塌陷,必要時應加叫保護。

在挖方邊坡上側堆土或材料以及移動施工機械時,應與挖方邊緣保持一定距離,以保證邊坡和直立壁的穩定。當土質良好時,堆土或材料應距挖方邊緣0.8m以外,高度不宜超過1.5m。

在柱基周圍、牆基或圍牆一側,不得堆土過高。

12.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合理確定開挖順序和分層開挖深度。當接近地下水位時,應先完成標高最低處的挖方,以便於在該處集中排水。

13.基坑(槽)、管溝回填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填土前,應清除溝槽內的積水和有機雜物;

2)基礎或管溝的現澆混凝土應達到一定強度,不致因填土而受損傷時,方可回填;

3)溝(槽)回填順序,應按基底排水方向由高至低分層進行;

4)回填土料、每層鋪填厚度和壓實要求,應按有關規定執行,如設計允許回填土自行沉實時,可不夯實;

5)基坑(槽)回填應在相對兩側和四周同時進行;

6)回填管溝時,為防止管道中心線位移或損壞管道,應用人工先在管子周圍夯實,並應從管道兩邊同時進行,直至管頂0.5m以上。在不損壞管道的情況下,方可採用機械回填和壓實。

14.在軟土地區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除應按照本節有關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前必須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地下水位應降低至基底以下0.5~1.0m後,方可開挖。降水工作應持續到回填完畢,採用明排水時可不受此限。

2)施工機械行駛道路應填築適當厚度的碎(礫)石,必要時應鋪設工具式路基箱(板)或梢排等。

3)相鄰基坑(槽)和管溝開挖時,應遵循先深後淺或同時進行的施工順序,並應及時作好梢基礎。

4)在密集群樁上開挖基坑時,應在打樁完成後間隔一段時間,再對稱挖土,鄰近四周不得有振動作用。挖土宜分層進行,並應注意基坑土體的穩定,加強土體變形監測,防止由於挖土過快或邊坡過陡使基坑中卸載過速、土體失穩等原因而引起樁身上浮、傾斜、位移、斷裂等事故。

5)基坑(槽)開挖後,應儘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如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0.1~0.3m土層不挖,待作基礎時挖除。挖出的土不得堆放在邊坡頂上或建築物(構築物)附近,應立即轉運至規定的距離以外。

15.膨脹土地區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除按照本節有關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場地平整後至基坑(槽)、管溝開挖宜間隔一段時間,以減少基土的膨脹變形;

2)基坑(槽)或管溝的開挖、地基與基礎的施工和回填土等應連續進行,並應避免在雨天施工;

3)開挖前應做好排水工作,防止地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廢水浸入施工場地或沖刷邊坡;

4)開挖後,基土不得受烈日暴曬或雨水浸泡,必要時可預留一層不挖,待作基礎時挖除;

5)採用砂地基時,應先將砂澆水至飽和後再鋪填夯實,不得采用基坑(槽)或管溝內澆水使砂沉落的施工方法;

6)回填土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如無設計要求時,宜選用非膨脹土、弱膨脹土或摻有適當比例的石灰及其他鬆散材料的膨脹土。

第二節:排水與降水

主要危險源有:高處墜落、觸電

一、排水安全

1.施工前應作好施工區域內臨時排水系統的總體規劃,並注意與原排水系統相適應。臨時性排水設施應儘量與永久性排水設施相結合。山區施工應充分利用和保護自然排水系統和山地植被,如需改變原排水系統時,應取得有關單位同意。

2.臨時排水不得破壞附近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地基和挖、填方的邊坡,並注意不要損害農田、道路。臨時排水溝之填方坡腳應有適當距離,溝內最高水位應低於坡腳至少0.3m。

注:1臨時截水溝至挖方邊坡上緣的距離,應根據土質確定,一般不小於3m。

3.在山坡地區施工,應儘量按設計要求先做好永久性截水溝,或設置臨時截水溝,阻止此坡水流人施工場地。溝底應防止滲漏。在平坦地區施工,可採用挖臨時排水溝或築土堤等措施,阻止場外水流人施工場地。

4.臨時排水溝和截水溝的縱向坡度、橫斷面、邊坡坡度和出水口應符合下列要求:縱向坡度應根據地形確定,一般不應小於3‰,平坦地區不應小於2‰,沼澤地區可減至1‰;橫斷面蔭根據當地氣象資料,按照施工期間最大流量確定。邊坡坡度應根據土質和溝的深度確定,—般為1:0.7~1:1.5,岩石邊坡可適當放陡;出水口應設置在遠離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低窪地點,應保證排水暢通。排水暗溝的出水口處應防止凍結。

5.臨時排水溝內水的流速不宜大於有關要求。必要時,在下列地段或部位應對溝底和邊坡採取臨時加固措施:土質鬆軟地段;流速較快,可能遭受沖刷地段;跌水處;地面水彙集流入溝內的部位;出水口處。

6.在地形、地質條件複雜(如山坡陡峻、地下有溶洞、邊坡上有滯水層或坡腳處地下水位較高等),有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時,應根據設計單位確定的方案進行排水。

二、降水安全

1.開挖低於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和其他挖方時,應根據施工區域內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資料、開挖範圍和深度,以及防坍防陷防流砂的要求,分別選用集水坑降水、井點降水或兩者結合降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期間應保證地下水位經常低於開挖底面1.5m以上。

2.基坑頂四周地面應設置截水溝。坑壁(邊坡)處如有陰溝或局部滲漏水時,應設法堵截或引出坡外,防止邊坡受沖刷而坍塌。

3.採用集水坑降水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根據現場地質條件,應能保持開挖邊坡的穩定;

2)集水坑和集水溝一般應設在基礎範圍以外,防止地基土結構遭受破壞,大型基坑可在中間加設小支溝與邊溝連通;

3)集水坑應比集水溝、基坑底面深一些,以利於集排水;

4)集水坑深度以便於水泵抽水為宜,坑壁可用竹筐、鋼筋網外加碎石過濾層等方法加以圍護,防止堵塞抽水泵;

5)排洩從集水坑抽出的泥水時,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6)邊坡坡面上如有局部滲出地下水時,應在滲水處設置過濾層,防止土粒流失,並應設置排水溝,將水引出坡面;

7)土層中如有局部流砂現象,應採取防止措施。

4.採用井點降水時,應根據含水層土的類別及其滲透係數、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點、施工設備條件和施工期限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比較,選擇適當的井點裝置。

5.井點降水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基坑(槽)或管溝的平、剖面圖和降水深度要求;

2)井點的平面佈置、井的結構(包括孔徑、井深、過濾器類型及其安設位置等)和地面排水管路(或溝渠)佈置圖;

3)井點降水乾擾計算書;

4)井點降水的施工要求;

5)水泵的型號、數量及備用的井點、水泵和電源等。注:降水設計所採用的含水層滲透係數必須可靠。重大工程的井點降水應作現場抽水試驗確定。

6.降水前,應考慮在降水影響範圍內的已有建築物和構築物可能產生附加沉降、位移或供水井水位下降,以及在岩溶土洞發育地區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必要時應採取防護措施。在降水期間,應定期進行沉降和水位觀測並作出記錄。

7.在第一個管井井點或第一組輕型井點安裝完畢後,應立即進行抽水試驗,如不符合要求時,應根據試驗結果對設計參數作適當調整。

8.採用真空泵抽水時,管路系統應嚴密,確保無漏水或漏氣現象,經試運轉後,方可正式使用。

9.降水期間,應經常觀測並記錄水位,以便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0.井點降水工作結束後所留的井孔,必須用砂礫或粘土填實。如井孔位於建築物或構築物基礎以下,且設計對地基有特殊要求時,應按設計要求回填。

11.在地下水位高而採用板樁作支護結構的基坑內抽水時,應注意因板樁的變形、接縫不密或樁端處透水等原因而滲水量大的可能情況,必要時應採取有效措施堵截板樁的滲漏水,防止因抽水過多使板樁外的土隨水流人板樁內,從而淘空板樁外原有建(構)築物的地基,危及建(構)築物的安全。

12.開挖採用平面封閉式地下連續牆作支護結構的基坑或深基坑之前,應儘量將連續牆範圍內的地下水排除,以利於挖土。發現地下連續牆有夾泥縫或孔洞漏水的情況,應及時採刻措施加以堵截補漏,以防止牆外泥(砂)水湧人牆內,危及牆外原有建(構)築物的基礎。

第三節:基坑支護

基坑支護施工主要危險源有:坍塌、高處墜落、邊坡失穩、原有建築物變形、裂縫、沉降

一、基坑支護施工

1.基坑開挖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設置坑壁支護結構:

1)因放坡開挖工程量過大而不符合技術經濟要求;

2)因附近有建(構)築物而不能放坡開挖;

3)邊坡處於容易喪失穩定的鬆散土或飽和軟土;

4)地下水豐富而又不宜採用井點降水的場地;

5)地下結構的外牆為承重的鋼筋混凝土地下連續牆。

2.基坑支護結構,應根據開挖深度、土質條件、地下水位、鄰近建(構)築物、施工環境和方法等情況行選擇和設計。大型深基坑可選用鋼木支撐、鋼板樁圍堰、地下連續牆、排樁式擋土牆、旋噴牆等作結構支護,必要時應設置支撐或拉錨系統予以加強。在地下水豐富的場地,宜優先選用鋼板樁圍堰、地下連續牆等防水較好的支護結構。

3.基坑的支護結構在整個施工期間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當地下水位較高時,尚應具有良好的隔水防漏性能。設計時應對安裝、使用和拆除支錨系統的各個不同階段進行相應的驗算。

4.對一般較簡易的基坑(管溝)支撐可根據施工單位的已有經驗,因地制宜地加以設計。

5.採用鋼(木)坑壁支撐時,應隨挖隨撐,且加以撐牢。坑壁支撐宜選用正式材料,木支撐應採用松木或杉木,不宜採用雜木條。隨著土壓力的增加,支撐結構將發生變形,故應經常注意檢查,如有鬆動、變形現象時,應及時進行加固或更換。

6.鋼(木)支撐的拆除,應按回填次序進行。多層支撐應自下而上逐層拆除,隨拆隨填。拆除支撐時,應防止附近建築物和構築物等產生下沉和破壞,必要時採取加固措施。

7.採用鋼(木)板樁、鋼筋混凝土預製樁或灌注樁作坑壁支撐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儘量減少打樁時產生的振動和噪聲對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儀器設備和城市環境影響;

2)當土質較差,開挖后土可能從樁間擠出時,宜採用齧合式板樁;

3)在樁附近挖土時,應防止樁身受到損傷;

4)採用鋼筋混凝土灌注樁時,應在樁的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等級後,方可挖土;

5)拔除樁後的孔穴應及時回填和夯實。

8.採用鋼(木)板樁、鋼筋混凝土樁作坑壁支撐並加設錨杆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錨杆宜選用螺紋鋼筋,使用前應清除油汙和浮鏽,以便增強粘結的握裹力和防止發生意外;

2)錨固段應設置在穩定性較好的土層或岩層中,長度應大於或等於計算規定;

3)鑽孔時不得損壞已有的管溝、電纜等地下埋設物;

4)施工前應作抗拔試驗,測定錨杆的抗拔拉力,驗證可靠後,方可施工;

5)錨固段應用水泥砂漿灌注密實;

6)應經常檢查錨頭緊固和錨杆周圍的土質情況。

9.採用排樁式擋土牆作基坑開挖的支護結構時,可選用鋼筋混凝土預製方樁或板樁、鑽(衝)孔灌注樁、大直徑沉管灌注樁等樁型,其中樁型選擇、樁身直徑、入土深度、混凝土強度等級和配筋、排樁佈置形式以及是否需要設置支錨系統等應由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設計,並按照有關樁基礎施工的規定進行施工,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當用灌注樁作排樁式擋土牆時,宜按間隔跳打(鑽)的次序進行施工。

10.採用鋼板樁圍堰作深基坑開挖的支護結構時,其中鋼板類型的選擇、樁長、樁尖持力層、導架、圍囹支撐或錨拉系統必須在施工前提出設計施工的整體方案,並經系統的設計計算以確保鋼板樁圍堰結構在各個施工階段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和防水性。

11.採用鋼筋混凝土地下連續牆作基坑開挖的支護結構時,其支撐系統以及施工方法,應在結構設計階段或施工組織設計階段提出系統的方案。支撐系統一般可採用鋼或鋼筋混凝土構件支撐、地下結構本身的梁板系統支撐(逆作法或半逆作法)以及土(巖)錨杆等。當開挖度不大時,可採用不設支撐系統的自立式地下連續牆。

12.採用旋噴或定噴的防滲牆作基坑開挖的支護時,應事先提出施工方案,旋噴注漿的施工安全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施鑽前,應對地下埋設的管線調查清楚,以防地下管線受損發生事故。

2)高壓液體和壓縮機管道的耐久性應符合要求,管道連接應牢固可靠,防止軟管破裂、接頭斷開,導致漿液飛濺和軟管甩出的傷人事故。

3)操作人員必須戴防護眼鏡,防止漿液射人眼睛內。如有漿液射人眼睛時,必須進行充分沖洗,並及時到醫院治療。

4)使用高壓泵前,應對安全閥進行檢查和測定,其運行必須安全可靠。

5)電動機運轉正常後,方可開動鑽機,鑽機操作必須專人負責。

6)接、卸鑽桿應在插好墊叉後進行,並應防止鑽桿落人孔內。

7)應有防止高壓水或高壓漿液從風管中倒流進入儲氣罐的安全措施。

8)施工完畢或下班後,必須將機具、管道沖洗乾淨。

13.採用錨杆噴射混凝土作深基坑開挖的支護結構時,其施工安全和防塵措施,應符合下中要求:

1)施工前,應認真進行技術交底,應認真檢查和處理錨噴支護作業區的危石。施工中應明確分工,統一指揮。

2)施工機具應設置在安全地帶,各種設備應處於完好狀態,張拉設備應牢靠,張拉時應採取防範措施,防止夾具飛出傷人。機械設備的運轉部位應有安全防護裝置。

3)在Ⅳ、V類圍巖中進行錨噴支護施工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①錨噴支護必須緊跟工作面;

②應先噴後錨,噴射混凝土厚度不應小於50mm;噴射作業中,應有專人隨時觀察圍巖變化情況;

③錨杆施工宜在噴射混凝土終凝3h後進行。

4)施工中,應定期檢查電源電路和設備的電器部件;電器設備應設接地、接零,並由持證人員安裝操作,電纜、電線必須架空,嚴格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確保用電安全。

5)錨杆鑽機應安設安全可靠的反力裝置。在有地下承壓水地層中鑽進,孔口必須安設可靠的防噴裝置,一但發生漏水、湧沙時能及時堵住孔口。

6)噴射機、水箱、風包、注漿罐等應進行密封性能和耐壓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噴射混凝土施工作業中,要經常檢查出料彎頭、輸料管、注漿管和管路接頭等有無磨薄、擊穿或鬆脫現象,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7)處理機械故障時,必須使設備斷電、停風。向施工設備送電、送風前,應通知有關人員。

8)噴射作業中處理堵管時,應將輸料管順直,必須緊按噴頭防止擺動傷人,疏通管路的工作風壓不得超0.4MPa。

9)噴射混凝土施工用的工作臺應牢固可靠,並應設置安全護欄。

10)向錨杆孔注漿時,注漿罐內應保持一定數量的砂漿,以防罐體放空,砂漿噴出傷人。

11)非操作人員不得進入正在進行施工的作業區。施工中,噴頭和注漿管前方嚴禁站人。

12)施工前操作人員的皮膚應避免與速凝劑、樹脂膠泥直接接觸,嚴禁樹脂膠接觸明火。

13)鋼纖維噴射混凝土施工中,應採取措施,防止鋼釺維扎傷操作人員。

14)檢驗錨杆錨固力應遵守下列要求:

①拉力計必須固定可靠;

②拉拔錨杆時,拉力計前方和下方嚴禁站人;

③錨杆杆端一旦出現縮頸時,應及時卸荷。

15)預應力錨索的施工安全應遵守下列要求:

①張拉錨索時,孔口前方嚴禁站人;

②拱部或邊牆進行預應力錨索施工時,其下方嚴禁進行其他操作;

③對穿型預應力錨索施工時,應有聯絡裝置,作業中應密切聯繫;

④封孔水泥砂漿未達到設計強度的70%時,不得在錨索端部懸掛重物或碰撞外錨具。

二、沉井和地下連續牆施工

1、沉井施工安全

1)沉井下沉時,在四周的影響區域內,不應有高壓電線杆、地下管道、固定式機具設備和永久性建築物,否則應採取安全措施。

2)沉井的製作高度不宜使重心離地太高,以不超過沉井短邊或直徑的長度為宜。一般不應超過12m。特殊情況需要加高時,必須有可靠的計算數據,並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

3)抽承墊木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分區域,按規定順序進行。並在抽承墊木及下沉時,嚴禁人員從刃腳、底梁和隔牆下通過。

4)沉井的內外腳手,如不能隨同沉井下沉時,應和沉井的模板、鋼筋分開。井字架、扶梯等設施均不得固定在井壁上,以防沉井突然下沉時被拉倒發生事故。

5)沉井頂部周圍應設防護欄杆。井內的水泵、水力機械管道等設施,必須架設牢固,以防墜落傷人。

6)空壓機的貯氣罐應設有安全閥,輸氣管道編號,供氣控制應有專人負責,在有潛水員工作時,應有濾清器。進氣口應設置在能取得潔淨空氣處。

7)沉井下沉前應把井壁上拉桿螺栓和圓釘割掉。特別在不排水下沉時,應全部清除井內障礙和插筋,以防割破潛水員的潛水服。

8)當沉井面積較大,採用不排水下沉時,在井內隔牆上應設有潛水員通行的預留孔。井內應搭設專供潛水員使用的浮動操作平臺。

9)浮運沉井的防水圍壁露出水面的高度,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小於1m。

10)採用抓鬥抓土時,井孔內的人員和設備應事前撤出,如不撤出,應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進行妥善保護。

11)採用人工挖土機械運輸時,土鬥裝滿後,待井下工人躲開,併發出信號,方可起吊。

12)採用水力機械時,井內作業面與水泵站應建立通訊聯繫。水力機械的水槍和吸泥機應進行試運轉,各連接處應嚴密不漏水。

13)沉井在淤泥質粘土或亞粘土中下沉時,井內的工作平臺應用活動平臺,嚴禁固定在井壁、隔牆和底樑上。沉井發生突然下沉,平臺應能隨井內湧土上升。

14)潛水員的增、減壓規定及有關職業病的防治,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15)採用井內抽水強制下沉時,井上人員應離開沉井,不能離開時,應採取安全措施。

16)沉井如由不排水轉換為排水下沉時,抽水後應經過觀測,確認沉井已經穩定,方允許下井作業。

17)採用套井與觸變泥漿法施工時,套井四周應設置防護設施。

18)沉井下沉採用加載助沉時,加載平臺應經過計算,加載或卸載範圍內,應停止其他作業。

19)沉井水下混凝土封底時,工作平臺應搭設牢固,導管周圍應有欄杆。平臺周圍應有欄杆;平臺的荷載除考慮人員、機具重量外,還應考慮漏斗和導管堵塞後,裝滿混凝土時的懸吊重量。

2.地下連續牆施工安全

1)施工前,應做好施工區域的調查,挖槽開始之前,應清除地面和地下一切障礙物,方能進行施工。

2)導溝上開挖段應設置防護設施,防止人員和工具雜物等墜落泥漿內。

3)挖槽施工過程中,如需中止時,應將挖槽機械提升到導端的位置。

4)在特別軟弱土層、塌方區、回填土或其他不利條件下施工時,應按施工設計進行。

5)在觸變泥漿下工作的動力設備,如無電纜自動收放機構,應設有專人收放電纜,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並應經常檢查,防止破損漏電。

第四節:樁基工程

樁基工程施工主要危險源有:機械傷害、車輛傷害、觸電、坍塌、中毒、窒息

一、樁機的組裝和移動安全

1.用扒杆安裝塔式樁機時,升降扒杆動作要協調,到位後應拉緊纜風繩,綁牢底腳。組裝時應用工具找正螺孔,嚴禁把手指伸人孔內。

2.安裝履帶式及軌道式柴油打樁機,連接各杆件應放在支架上進行。豎立導杆時,必須鎖住履帶或用軌鉗夾緊,並設置溜繩。導杆升到75°時,必須拉緊溜繩。待導杆豎直裝好撐杆後,溜繩方可拆除。

3.樁機移動時必須先將樁錘落下,左右纜風繩應有專人操作同步收放,嚴禁將錘吊在頂部移動樁機。

4.電動打樁移動時,電纜應有專人移動,彎曲半徑不得過小,不得強力拖拉,防止履板碾壓。

5.樁機轉向時,對走方木的樁機底盤,四支點中不得有任何一點懸空,步履式樁機橫移液壓缸的行程不得超過100cm。

6.移動塔式樁機時,禁止行人跨越滑車組。其地錨必須牢固,纜風繩附近10m內不得站人。

7.橫移直式樁機時,左右纜風要有專人鬆緊,兩個捲筒要同時繞,度盤距扎溝滑輪不得小於lm。注意防止側滑傾倒。

8.縱向移動直式樁機時,應將走管上扎溝滑輪及木棒取下,牽引鋼絲繩及其滑車組應與樁機底盤平行。移動樁機鋼絲繩的空端不得拴在吊裝滑輪上。

9.用捲揚機副捲筒移動樁機時,一根鋼絲繩不得同時繞在二個捲筒上。

10.繞捲筒應戴帆布手套,手距捲筒不得小於60cm。

11.移動樁機和停止作業時,樁錘應放在最低位置。

二、混凝土預製樁安全

1.利用樁機吊樁時,樁與樁架的垂直方向距離不應大於4m,偏吊距離不應大於2.5m,吊樁時要慢起,樁身應在兩個以上不同方向繫上纜索,由人工控制使樁身穩定。

2.吊樁前應將錘提升到一定位置固定牢靠,防止吊樁時樁錘墜落。

3.起吊時吊點必須正確,速度要均勻,樁身要平穩,必要時樁架應設纜風繩。

4.樁身附著物要清除乾淨,起吊後人員不準在樁下通過。

5.吊樁與運樁發生干擾時,應停止運樁。

6.插樁時,手腳嚴禁伸入樁與龍門架之間。

7.用撬棍或板舢等工具矯正樁時,用力不宜過猛。

8.打樁時應採取與樁型、樁架和樁錘相適當的樁帽及襯墊,發現損壞應及時修整和更換。

9.錘擊不宜偏心,開始落距要小。如遇貫入度突然增大,樁身突然傾斜、位移,樁頭嚴重損壞,樁身斷裂,樁錘嚴重回彈等應停止錘擊,經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作業。

10.熬製膠泥要穿好防護用品。工作棚應通風良好,注意防火;容器不準用錫焊,防止熔穿洩漏;膠泥澆注後,上節應緩慢放下,防止膠泥飛濺。

11.套送樁時,應使送樁、樁錘和樁三者中心在同一軸線上。

12.拔送樁時應選擇合適的繩釦,操作時必須緩慢加力,隨時注意樁架、鋼絲繩的變化情況。

13.送樁拔出後,地面孔洞必須及時回填或加蓋。

三、沉管灌注樁施工安全

1.樁管沉入到設計深度後,應將樁帽及樁錘升高到4m以上鎖住,方可檢查樁管或澆築混凝土。

2.耳環及底盤上騎馬彈簧螺絲,應用鋼絲繩綁牢,防止折斷時落下傷人。

3.耳環落下時必須用控制繩,禁止讓其自由落下。

4.沉管灌注樁拔管後如有孔洞時,孔口應加蓋板封閉,防止事故發生。

四、衝、鑽孔灌注樁施工安全

1.鑽孔灌注樁澆築混凝土前,孔口應加蓋板,附近不準堆放重物。

2)衝抓錐或衝孔錘操作時,嚴禁任何人進入落錘區的施工範圍內。

3.各類成孔鑽機操作時,應安放平穩,防止鑽機突然傾倒或鑽具突然下落而發生事故。

五、深層攪拌樁施工安全

1.深層攪拌樁使用安全

1)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冷卻循環水不能中斷,應經常檢查進水、回水的溫度。回水溫度不應過高。

2)當發現攪拌機的入土切削和提升攪拌負荷及電動機工作電流超過額定值時,應減慢升降速度和補給清水;發生卡轉、停轉現象時,應切斷電源,並將攪拌機強制提起,然後再重新啟動電動機。

3)當電網電壓低於350V或高於420V時,應暫停施工,以保護電動機。

2.灰漿泵及輸漿管路使用安全

1)泵送水泥漿前,管路應保持溼潤,以利輸漿。

2)水泥漿內不得夾有硬結塊,以免吸人泵內損壞缸體,可在集料斗上部裝設吸網進行過篩。

3)輸漿管路應保持乾淨,嚴防水泥漿結塊,每日完工後應徹底清洗一次。噴漿攪拌施工過程中,如果發生事故而停機30min以上,應先拆卸管路,排除灰漿,然後進行清洗。

4)應定期拆卸清洗灰漿泵,注意保持齒輪減速箱內潤滑油的清潔。

六、人工挖孔灌注樁施工安全

1.人工挖孔灌注樁(簡稱挖孔樁,下同)適用於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較好且持力層埋藏較淺、單樁承載力較大的工程。如沒有可靠的技術和安全措施,不得在地下水位高(特別是存在承壓水時)的沙土、厚度較大的淤泥質土層中進行挖孔樁施工。

2.挖孔樁的孔深一般不宜超過40m。當樁長L≤8m時,樁身直徑(不含護壁,下同)不應小於0.8m;當樁長為8m

3.挖孔樁護壁混凝土強度等級應不低於C15,護壁每節高度視土質情況而定,一般可用0.3~lm。

4.在岩溶地區或風化不均、有夾層、軟硬變化較大的岩層中採用挖孔樁時,宜在每樁或每柱位處鑽一個勘探鑽孔,鑽孔深度一般應達到挖孔樁孔底以下3倍樁徑,以判別該深度範圍的基岩中有無孔洞、破碎帶和軟弱夾層存在。

5.場地鄰近的建(構)築物,施工前應會同有關單位和業主進行詳細檢查,並將建(構) 築物原有裂縫及特殊情況紀錄備查。對挖孔和抽水可能危及的鄰房,應事先採取加固措施。

6.場地及四周應設置排水溝、集水井,並制定泥漿和廢渣的處理方案。施工現場的出土路線應暢通。

7.從事挖孔樁作業的工人以健壯男性青年為宜,並需經健康檢查和井下、高空、用電、吊裝及簡單機械操作等安全作業培訓且考核合格後,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8.在施工圖會審和樁孔挖掘前,都應認真研究鑽探資料,分析地質情況,對可能出現流沙、管湧、湧水以及有害氣體等情況應予重視,並應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防護措施。如對安全施工存在疑慮,應在事前向有關單位提出。

9.為防止孔壁坍塌,應根據樁徑大小和地質條件採取可靠的支護孔壁的施工方法。

10.孔口操作平臺應自成穩定體系,防止在護壁下沉時被拉垮。

11.施工現場所有設備、設施、安全裝置、工具、配件以及個人勞保用品等必須經常進行檢查,確保完好和安全使用。使用的電動葫蘆、吊籠等必須是合格的機械設備,同時應配備自動卡緊保險裝置,以防突然停電。電動葫蘆宜用按鈕式開關,上班前、下班後均應有專人嚴格檢查並且每天加足潤滑油,保證開關靈活、準確,鐵鏈無損、有保險扣且不打死結,鋼絲繩無斷絲。支撐架應牢固穩定,使用前必須檢查其安全起吊能力。

12.工作人員上下樁孔必須使用鋼爬梯,不得用人工拉繩子運送工作人員和腳踩護壁凸緣上下樁孔。樁孔內壁設置尼龍保險繩,並隨挖孔深度放長至工作面,作為救急之備用。

13.樁孔開挖後,現場人員應注意觀察地面和建(構)築物的變化。樁孔如靠近舊建築物或危房時,必須對舊建築物或危房採取加固措施後才能施工。加強對孔壁土層湧水情況的觀察,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處理措施。

14.挖出的土石方應及時運走,孔口四周2m範圍內不得堆放淤泥雜物。機動車輛通行時應作出預防措施和暫停孔內作業,以防擠壓塌孔。

15.當樁孔開挖深度超過5m時,每天開工前應用氣體檢測儀進行有毒氣體的檢測,確認孔內氣體正常後,方可下孔作業。

16.每天開工前,應將孔內的積水抽乾,並用鼓風機或大風扇向孔內送風5min,使孔內混濁空氣排出,才準下人。孔深超過l0rn時,地面應配備向孔內送風的專門設備,風量不宜少於5L/s。孔底鑿巖時尚應加大送風量。

17.為防止地面人員和物體墜落樁孔內,孔口四周必須設置護欄。護壁要高出地表面200mm左右,以防雜物滾入孔內。

18.樁孔內的作業人員要遵守下列要求:

1)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絕緣鞋;

2)嚴禁酒後作業,不準在孔內吸菸,不準在孔底使用明火;

3)作業人員每工作4h應輪換一次;

4)開挖複雜的土層結構時,每挖深0.5~lm應用手鑽或不小於Φ16鋼筋對孔底做品字型探查,檢查孔底面以下是否有洞穴、湧砂等,確認安全後,方可繼續進行挖掘;

5)認真留意孔內一切動態,如發現流沙、湧水、護壁變形等不良預兆以及有異味氣體時,應停止作業並迅速撤離;

6)當樁孔挖至5m以下時,應在孔底面以上3.0m左右處的護壁凸緣上設置半圓形的防護罩,防護罩可用鋼(木)板或密眼鋼筋(絲)網做成;在吊桶上下時,作業人員必須站在防護罩下面,停止挖土,注意安全;若遇起吊大塊石時,孔內作業人員應全部撤離至地面後才能起吊;

7)孔內鑿巖時應採用溼式作業法,並加強通風防塵和個人防護;

8)如在孔內爆破,孔內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撤離至地面後方可引爆;爆破時,孔口應加蓋;爆破後,必須用抽氣、送水或淋水等方法將孔內廢氣排除,方可繼續下孔作業。

19.孔口配合人員應集中精力,密切監視孔內的情況,並積極配合孔內作業人員進行工作,不得擅離崗位。在孔內上下遞送工具物品時,嚴禁用拋擲的方法。嚴防孔口的物件落入樁孔內。

20.施工現場的一切電源、電路的安裝和拆除,必須由持證電工專管,電器必須嚴格接地、接零和使用漏電保護器。電器安裝後經驗收合格才準接通電源使用。各樁孔用電必須分閘,嚴禁一閘多孔和一閘多用。孔上電線、電纜必須架空,嚴禁拖地和埋壓土中。孔內電纜、電線必須絕緣,並有防磨損、防潮、防斷等保護措施。孔內作業照明應採用安全礦燈或12V以下安全燈。

21.在灌注樁身混凝土時,相鄰10m範圍內的挖孔作業應停止,並不得在孔底留人。

22.暫停施工的樁孔,應加蓋板封閉孔口,並加0.8—1m高的圍欄圍蔽。

23.現場應設專職安全檢查員,在施工前和施工中應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後再行作業。

建設項目安全控制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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