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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上海首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例

【新聞背景】

3月16日下午,上海首例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在金山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平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隱瞞武漢旅行史,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場所,致多人密切接觸,造成按照甲類傳染病防控的新冠肺炎傳播嚴重危險,危害公共衛生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院當庭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李某平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1年6個月。

1、 什麼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及相關法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這一結果主觀上不明知。但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則是故意的。如果行為人明知會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而仍實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而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從這個角度可以說,這個罪一般情況下針對的是那些實施行為時尚未確診,並不針對確診人員,如果是已經確診人員故意實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造成新冠狀病毒傳播風險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二、本案中李某平的行為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構成

根據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平已在武漢市居住3日,知道即將關閉離漢通道的消息後回滬。回滬後,李某平擔心自己感染新冠肺炎,為防止傳染家人,便獨自居住在松江區某酒店。但在此期間,李某平明知自己系重點地區回滬人員,仍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超市、便利店等公共場所。在出現咳嗽等症狀後,李某平乘坐公交車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金山分院就診,在就診時不僅隱瞞武漢旅行史,還在輸液室密切接觸多人。

1月30日,李某平簽署居家隔離承諾書後,又於1月31日未經申報外出,乘公交車前往藥店買藥。2月2日,李某平再次前往醫院就診,在醫護人員多次追問下方才承認有武漢旅行史。 2月4日,李某平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導致55名密切接觸者隔離觀察。

從指控案情我們可以得知:第一,李某平的行為均發生在被確診之前;第二李某平的行為均以治病、購買生活所需用品為目的,不存在惡意傳播病毒的主觀故意;第三,李某平存在隱瞞武漢旅行史的行為;第四,李某平的行為引發了新冠病毒的傳播危險,導致55名密切接觸者被隔離。

綜上所述,李某平主觀上對於新冠病毒的傳播並不是積極追求的心態,而是存在僥倖心態,也可以說是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過失,客觀上實施了一系列故意不配合疫情防治工作的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李某平的行為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構成。

三、法院量刑是否適當?

法院定性是準確的,那麼量刑是否恰當呢?本案被告人被判處緩刑,我們看一下我國法律緩刑適用的範圍: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除此之外,有無前科和案件的社會影響力、主從犯及自首、未遂、中止情節也是判斷是否適用緩刑的重要因素。

由於新聞報道材料有限,該案的具體情節我們還無法判斷,隨著這類案件的逐步增多和抗議形勢的不斷髮展,這類案件所造成的社會關注度和影響力會有增無減,針對這類犯罪的刑罰會傾向於從重處理,以彰顯刑法對潛在犯罪分子的威懾作用以及對社會大眾的警示教育作用。(本文由連蕊律師給律師嘮一嘮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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