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投资型受贿“管理、经营”如何认定


合作投资型受贿“管理、经营”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 3 条第 1 款关于“代为出资型”受贿的规定中没有涉及“管理、经营”,但在第 2 款中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满足既没有实际出资,又没有参与具体的管理或经营的,以受贿论处,由于要求必须同时满足没有实际出资以及没有参与管理、经营两个条件,此处,是否“参与管理、经营”则是判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的关键问题。实践中又存在挂名式的管理、经营、劳务式的管理、经营、技术或技术成果式的管理、经营等方式。如何判定根据应当考虑以下方面:

首先,可以通过询问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清楚公司、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参与了管理经营。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只是借合作投资的名义行受贿之实,则不会关心公司、企业的具体情况,甚至连该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都不会理会,更不用说参与管理、经营了。因此,是否清楚公司、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以作为判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参与了管理、经营的考察标准之一。

其次,可以通过查询公司、企业的股东会议纪要等内部文件来判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参与了会议,由此就可以判断其是否参与了管理、经营。当然,如果在会议纪要和与会名单中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签名,还可以通过调查参与会议的其他人员来考察其签名和参与会议的真实性。

再次,还可以通过考察该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所合作投资的公司、企业是否真正具有经营该项业务的合法资质这一标准,来分辨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参与了管理、经营。一般来说,如果该公司企业本不具有合法资质,则基本可以断定此合作投资属于假合作真受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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