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疫情防控卡點登記 雲南一持刀傷人者獲刑二年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張文凌)雲南省彌勒市人民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徐某雲妨害公務一案並當庭宣判,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徐某雲有期徒刑二年。

2月14日19時許,徐某雲醉酒後騎電動車經過彌勒市彌陽鎮吉山社區吉山二組村口時,不配合在此檢查卡點負責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陳某某掃碼登記工作,並對其進行辱罵,爭執中動手將陳某某眼鏡打落在地。經現場工作人員勸說徐某雲返回家中,後又再次回到卡點辱罵陳某某。彌陽鎮應急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者某某、楊某某等人在勸說徐某雲離開現場無效後,工作人員準備強行將其帶離現場,徐某雲用隨身攜帶的一把摺疊刀朝者某某腹部捅了一刀。經鑑定,被害人者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彌勒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雲在雲南省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拒不配合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庭審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訴訟權利。綜合被告人徐某雲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法院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徐某雲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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