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一包子铺老板被判刑

近年来,邢台两级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市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涉及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筛选了十件典型案例,现予发布。旨在以案释法,靶向普法,警示不法,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案例10

侵犯消费者权益构成犯罪的,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从事的职业范围也应适当予以禁止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至案发前,方某在威县县城经营“天香包子铺”,为了使包子卖相好,在和面时添加了“钻星牌”香甜泡打粉。2015年5月26日10时许,威县公安局从方某经营的“天香包子铺”中扣押用于制作包子的“钻星牌”含铝泡打粉700余克,并扣押10个包子。经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鉴定,方某所生产的包子中铝含量为348mg/kg。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在销售的小麦粉制品中添加明知禁止使用的含铝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方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禁止被告人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点评】《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中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持诚信原则,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劳动收益,这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本案被告人添加禁用食品添加剂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食品生产者保障食品安全是其基本职业底线,本案在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职业范围也做了禁止规定, 进一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行为予以打击。

来源丨邢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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