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工程”建築企業哪種計稅方法更節稅?

“甲供工程”建築企業哪種計稅方法更節稅?

一、相關規定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附件2規定:

1、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2、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3、建築服務稅率為11%,簡易計稅方法徵收率為3%;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且一般納稅人一經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單位甲供設備、主材是允許,也是合法的。

二、甲供工程產生的原因

1、建設單位一般都有長期合作的協議單位,這樣一來便於議價,降低採購成本;二來採購的設備、主材質量可控,建設單位放心。

2、營改增試點試行後,對於便於取得17%稅率的設備、主材,建設單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降低工程造價。

三、甲供工程中,一般計稅辦法與簡易計稅方法的選擇

對於甲供工程,建築企業既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那麼,到底選擇哪一種計稅方法更合算呢?下面就通過計算進行比較。

假設甲供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價稅合計(不含甲方購買的材料和設備)為A,建築企業採購的材料價稅合計(假設均取得16%的增值稅發票)為B,

計算所運用的稅率為調整後的稅率(16%,10%)

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為:

應繳增值稅=A×10%÷(1+10%)-B×16%÷(1+16%)=0.0909A-0.1379B

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為:

應繳增值稅= A×3%÷(1+3%)=0.0291A

兩種計稅方法下稅負相同的臨界點:

0.0909A-0.1379B=0.0291A,即B/A=45%

由此可以推論:

B/A =建築企業採購的材料價稅合計/ 甲供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價稅合計 =45%時,兩種計稅方法效果相同;

B/A =建築企業採購的材料價稅合計/ 甲供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價稅合計 >45%時,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有利;

B/A =建築企業採購的材料價稅合計/ 甲供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價稅合計 <45%時,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有利。

結論:建築企業採購的材料價稅合計佔合同約定的價稅合計(不包括甲供材)比重大於45%時,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有利;小於45%時,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有利。

四、案例分析

1、某施工企業承建一房屋建築安裝工程,工程總造價1000萬元,材料購置費600萬元,其中甲供材200萬元;安裝費400萬元,其中100萬元分包給另一家建築安裝公司(假設材料部分均取得16%的增值稅專票)。

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為:

應繳增值稅=(1000-200)×10%÷(1+10%)-(600-200)×16%÷(1+16%)-100×10%÷(1+10%)=8.46萬元

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為:

應繳增值稅= (1000-200-100)×3%÷(1+3%)=20.38萬元

結論:建築企業採購的材料價稅合計/ 甲供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價稅合計=(600-200)/(1000-200)=50%>45%,建築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有利。

2、某施工企業承建一房屋建築安裝工程,工程總造價1000萬元,材料購置費600萬元,其中甲供材400萬元;安裝費400萬元,其中100萬元分包給另一家建築安裝公司(假設材料部分均取得16%的增值稅專票)。

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為:

應繳增值稅=(1000-400)×10%÷(1+10%)-(600-400)×16%÷(1+16%)-100×10%÷(1+10%)=17.87萬元

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為:

應繳增值稅= (1000-400-100)×3%÷(1+3%)=14.56萬元

結論:建築企業採購的材料價稅合計/ 甲供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價稅合計=(600-400)/(1000-400)=33%<45%,建築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方法有利。

五、說明

本文的測算是建立在建築施工企業採購的原材料全部取得且稅率為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理想情況,但在實際業務中,易於取得16%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設備、主材已由甲方採購,剩下的砂石料等一般只能取得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些可能根本就取得不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就需要對建築施工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B×16%÷(1+16%))重新測算。

比如建築施工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稅率的佔30%,16%稅率的佔70%,那麼可抵扣的進項稅額B×16%÷(1+16%)就應該修正為( B×30%)×3%÷(1+3%)+ ( B×70%)×16%÷(1+16%)。

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為:

應繳增值稅=A×10%÷(1+10%)-( B×30%)×3%÷(1+3%)-( B×70%)×16%÷(1+16%)=0.0909A-0.1053B

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為:

應繳增值稅= A×3%÷(1+3%)=0.0291A

兩種計稅方法下稅負相同的臨界點:

0.0909A-0.1053B =0.0291A,即B/A=59%

不同的建築工程,因建築施工企業採購原材料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不同,決定了兩種計稅方法下稅負相同的臨界點也是不同的。對於具體的建築工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判斷,測算出兩種計稅方法下稅負相同的臨界點,然後選取對自己有利的計稅方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