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上黨區始終保持對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4月2日上午,上黨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馬某龍等12人涉嫌敲詐勒索一案。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2018年3月以來,被告人馬某龍、餘某、李某某等人多次糾集在一起,形成惡勢力集團,有預謀、有組織、有分工,通過冒用他人身份在太原、運城、長治等地承攬外牆保溫工程,待工程完工或接近完工,結算工資時馬某龍等人向工地負責人敲詐勒索錢財,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指控事實舉證、質證、辯論,並對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量刑充分發表意見,各被告人作了最後陳述。該案將擇期宣判。
敲詐勒索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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