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控投资者索赔首批案件获一审胜诉判决

投资者诉ST大控(600747)维权索赔案迎来新进展。“今日,我们已经到ST大控投资者索赔部分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但是也酌情扣减了一部分金额,也就是说,一审法院没有全额支持投资者维权诉求。”8月15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告诉e公司记者,“目前正在征求投资者意见是否上诉。”

回溯事由,2017年7月,ST大控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部门查实ST大控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隐瞒ST大控对大显集团提供1.4亿担保并开具3亿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的事实;ST大控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4.59亿元质押担保事项;ST大控未披露一则涉案标的达8000万元的重大诉讼。

大连证监局对ST大控处以顶格60万元的罚款,对实际控制人代威也处以30万元罚款。自证监会处罚决定书落地之日起,因虚假陈述受损的ST大控股票投资者陆续开始起诉索赔。

2018年7月21日,《ST大控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公告》显示,有124名原告撤回起诉,法院裁定驳回3名原告的起诉。124位撤诉原告涉及的起诉金额为967.29万元,驳回3 名原告涉及的起诉请求金额为82.17万元。

”根据ST大控的公告统计,截止2018年4月16日,已有257名投资者向大连控股索赔1.2亿元,撤诉124人,意味着尚有约130件投资者索赔案件在诉讼程序中,原告起诉金额合计约1.1亿元。“臧小丽表示。

据介绍,ST大控委派的律师在庭审中表示,虽然ST大控因为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遭到了证监会处罚,但由于涉案违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且ST大控认为2016年10月13日就已经部分披露了涉案违规事项。而被告律师认为2016年10月13日为本案的揭露日,不认可原告律师提出的2016年12月2日为揭露日的观点。

另外,ST大控方面还认为,引起股票下跌的因素有很多,ST大控重组失败是导致股价下挫的重要原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答辩称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主要观点是判决赔偿原告50%损失。"臧小丽表示,针对原被告双方就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违规事件的重大性、因果关系、系统风险等方面的争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进行了论述和说理,法院没有支持被告ST大控关于违规事件不重大、揭露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观点,法院也认为ST大控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股市存在系统性风险。但是法院认为ST大控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并非造成案涉股票下跌及投资者损失的全部因素,因此酌情确定ST大控赔偿原告按照法律规定核算损失的50%,剩余50%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赔偿投资者的范围,与投资者代理律师起诉时主张的一致,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买入ST大控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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