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千金,被徵收人要慎重簽訂補償協議

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是最為敏感的時間點,徵收補償的確定在此進入尾聲。


一字千金,被徵收人要慎重簽訂補償協議


首先要看對方是否具備簽訂協議的主體資格,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方主體恆定為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而不應該是什麼居委會、拆遷辦公室、村委會等。

其次,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上應明確寫清楚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上應明確雙方違約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在很多情況下拆遷安置都是先拆遷、後付補償、後安置的。如果協議上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就可以極大程度上降低拆遷人違約(不支付或拖延支付補償)的風險。

徵收補償方案有確定的簽約期限,如果無法和被徵收人達成協議,市、縣級人民政府最終會作出補償決定,強制徵收。這個決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可複議,可訴訟,不熟悉法定期限的人最好找律師確認下最後期限,以免維權中陷入被動。

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

已經簽訂了滿意的徵收補償協議後也不能掉以輕心,徵收部門可能不履行,部分履行,拖延履行,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之間達成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僅就協議內容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問題的覆函》規定,僅就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字千金,被徵收人要慎重簽訂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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