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被征收人地上附着物的调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048号

最高法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高新区管委会对再审申请人地上附着物的调查行为,仅是土地征收的一个环节,在性质上即属于过程性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据此分别裁定驳回起诉、驳回上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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