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怎樣判斷類似商品與服務?

在商標註冊過程出現的各種問題中,我們會發現“同種商品”、“類似商品”、“相同商標”、“近似商標”這幾個詞的出現的頻率非常高,幾乎每一個問題都繞不開這幾個詞。如何判斷類似商品、如何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是商標法的最重要的問題之一,也是商標審查、評審和司法實踐中難點之一,故介紹如下: (1)判斷原則。根據定義以及相關司法實踐,判斷商品是否類似,應當以是否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為基木原則。通俗點說,就是根據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認為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等屬性相同或者有特定的關聯,可能由間一主體提供或者提供者有控股、參股等特定的聯繫,那麼就判定認為其是類似商品。

(2)判斷主體。類似商品的判斷主體是相關公眾。商標法所說的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係的其他經營者。以相關公眾為判斷主體時,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來進行。一般認識,是指相關公眾對商品屬性的通常認知和一般交易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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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區分表。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可以《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區分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為參考,並非確定類似商品的最終依據。 (4)有關解釋。如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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