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筆電腦維修費,不用給!


這筆電腦維修費,不用給! | 案件速遞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理了一起修理合同糾紛,柏某網購的某品牌電腦突然無法開機,便送到該品牌電腦的線下實體店(以下簡稱電腦公司)進行維修,產品質保期內卻被索要維修費。經審理,上海一中院二審改判電腦公司應對柏某承擔免費保修義務,並返還柏某已支付的維修費。

網購消費者:質保期內憑什麼收維修費

柏某:你好,這是我在某商城網購的電腦,無法開機了,麻煩你們儘快修理一下。

電腦公司:好的,檢修好之後我們會聯繫您的。

(八天後)

柏某:我的電腦修好了嗎?很久了。

電腦公司:您的電腦需要支付維修費443.83元。

柏某:什麼?我的電腦在質保期,為什麼還要維修費?

電腦公司:您需要支付維修費並簽字確認才可以取走電腦。

柏某:我要不是工作急需電腦,才不會給你們維修費!

2017年12月18日,柏某將自己網購的電腦送到電腦公司去維修。同年12月26日,柏某來到店裡詢問電腦修理情況,卻被告知需要支付維修費才能修好。柏某稱自己因工作急需,只好先交了錢取回電腦。之後,柏某在網上將電腦退貨。最終,因雙方就維修費協商未果,柏某將電腦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消費者支付維修費 視為已認可不屬於保修範圍

柏某:我網購的電腦是正品,送去電腦公司維修的時候尚在質保期內。維修結束後,電腦公司索要維修費,否則就不歸還電腦。電腦公司作為保修義務人,沒有完整記錄維修故障與維修情況,不能證明自己在保修期內收取維修費的合法依據,應當返還維修費。

電腦公司:我們不是銷售者,承擔三包義務的應該是網購商城。另外,電腦是外力損害導致線斷裂,不屬於免費保修範圍。柏某已經確認支付了款項,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柏某無權主張返還維修費。

一審法院認為,柏某在知曉保修規定的情況下支付維修費,應視為其當時已經認可電腦故障並不屬於保修範圍。柏某稱受迫支付維修費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不予採信。況且電腦已經修理完畢且柏某也已將電腦原價退還網購商城,現再要求電腦公司提供證據證明電腦故障屬於保修範圍,對電腦公司亦過於嚴苛、有失公允。故一審法院對柏某訴請不予支持,柏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收費前未履行正當告知程序改判無權索要修理費

上海一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電腦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免費保修義務。根據電腦公司在官方網站及產品三包憑證中所作的承諾,其向購買合法自己品牌電腦商品的消費者直接提供三包服務。該承諾系電腦公司對所有合法購買電腦產品的消費者所作的公開意思表示,柏某購買係爭電腦後就已經成為了電腦公司上述承諾所指明的對象。柏某現表示其接受電腦公司的相關三包服務承諾,同意按照上述承諾履行維修合同,故雙方之間的三包服務合意已經達成。電腦公司在二審審理中表示認可係爭電腦在送修時處於整機保修期之內,故其應當向柏某履行整機免費保修義務。

關於本案的爭議焦點二即電腦公司收取443.83元維修費是否具有合法依據。上海一中院認為,維修收據雖能證明柏某在付費後知曉了維修事項,但並不能證明其與電腦公司達成了確認維修事項不屬於免費保修範圍的合意。因為,微型計算機維修屬於技術需求較高的專業活動,故障原因及維修方法並非普通消費者所能識別與查證,如果修理者沒有履行基本的證明與告知程序,消費者則無從判斷收費行為是否符合三包承諾條款。但是,在付款行為完成的情況下,電腦公司在本案中的舉證責任亦應當限定在證明其告知程序的形式合理性,而非告知內容的實體真實性。

本案一審審理中,電腦公司提交了相關授權文件以證明其主張,但該文件缺少柏某的附著簽名,所記載的形成時間2018年1月17日與電腦公司的主張自相矛盾,而且內容不符合《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要求。電腦公司雖在一審中還提交了其內部郵件截圖,但該截圖既沒有得到柏某的確認,也與案涉電腦缺乏對應性。因此,二審認定電腦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在收費前向柏某履行了正當的告知程序。儘管電腦已經維修完畢,且柏某已經將電腦退還給銷售者,但由於電腦公司作為修理者未在收費前履行正當告知程序,在訴訟中自行提交的證據從形式和內容上看都是自相矛盾的,故其在免費保修義務基礎上的維修費請求權基礎不能成立,應當返還維修費。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法官說法

本案審判長兼主審法官李興指出,電腦銷售者(即網購商城)的三包服務義務與電腦公司的單方服務承諾並不矛盾,消費者有權進行選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信息產業部於2002年7月23日頒佈的《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微型計算機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應當由修理者負責免費維護、修理,並保證修理後的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本案維修合同關係建立在電腦公司的整機免費保修義務基礎之上,因此,消費者能夠合理預期其將享受到免費維修服務,電腦公司的維修費用請求權在合同成立時則並不確定,而是應當根據實際檢測、維修狀況,由電腦公司履行合理證明及告知程序後方能產生。《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六條第七款規定,修理者應當認真、如實、完整地填寫維修記錄,記錄故障、修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微型計算機商品和維修記錄……。根據上述規定,電腦公司應當在維修活動中完整保存維修記錄,並在維修完成後向消費者出示說明維修過程,以正當程序證明其主張維修費用的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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