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買房辦不下房產證,我們不吃“啞巴虧”

在我們老百姓心目中,只有拿到正式的房產證,這房才算是自己的,心裡的“大石頭”才算是落了地。畢竟,房產是目前社會家庭的主要財產,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在現實中,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我們買房之後,多年拿不到房產證,而購房合同中又寫明逾期過戶不能退房。面對這種局面,我們該怎麼辦呢?

「聚焦“3·15”」買房辦不下房產證,我們不吃“啞巴虧”

開發商逾期過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條的規定,因為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在約定的過戶期間內沒有取得房產證的,只要雙方的合同中對此沒有特殊約定,買受人就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如果合同裡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或者不能確定損失數額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簡而言之,只要在購房合同裡沒有特殊約定,因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我們逾期辦不了房產證,我們就能向開發商要求賠償。賠償數額以人民銀行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參考標準為每日萬分之2.1)。

並且,逾期一年的,我們有權退房並要求賠償。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合同約定的房屋過戶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約定逾期過戶不能退房屬於格式條款,依法無效。實踐中,有的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逾期過戶支付違約金但不得退房,結合實踐中法院判例,這種約定應當認定為格式條款,且排除了買受人的主要權利;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開發商約定逾期過戶不能退房是無效的,這種情況下消費者起訴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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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面對如此窘境,老百姓應當依法主張賠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實生活中,同一小區、同一樓盤,逾期無法辦理房產證的情況,必定不是個別情況,大家完全可以集體委託律師,與開發商協商;協商無果的再走訴訟等法律程序。

“律師到了”提醒廣大老百姓: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社會法治化的重要標誌之一;只有大家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提高個別居心不良者的侵權成本或犯罪成本。因此,不做沉默的“受害者”,讓我們的生活在法律的保護下,更加美好!

3·15,消費者公益維權在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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