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买房办不下房产证,我们不吃“哑巴亏”

在我们老百姓心目中,只有拿到正式的房产证,这房才算是自己的,心里的“大石头”才算是落了地。毕竟,房产是目前社会家庭的主要财产,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在现实中,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我们买房之后,多年拿不到房产证,而购房合同中又写明逾期过户不能退房。面对这种局面,我们该怎么办呢?

「聚焦“3·15”」买房办不下房产证,我们不吃“哑巴亏”

开发商逾期过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的规定,因为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在约定的过户期间内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只要双方的合同中对此没有特殊约定,买受人就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如果合同里对违约金没有约定或者不能确定损失数额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简而言之,只要在购房合同里没有特殊约定,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我们逾期办不了房产证,我们就能向开发商要求赔偿。赔偿数额以人民银行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参考标准为每日万分之2.1)。

并且,逾期一年的,我们有权退房并要求赔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约定逾期过户不能退房属于格式条款,依法无效。实践中,有的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逾期过户支付违约金但不得退房,结合实践中法院判例,这种约定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且排除了买受人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开发商约定逾期过户不能退房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起诉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是完全可行的。

「聚焦“3·15”」买房办不下房产证,我们不吃“哑巴亏”

因此,面对如此窘境,老百姓应当依法主张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同一小区、同一楼盘,逾期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情况,必定不是个别情况,大家完全可以集体委托律师,与开发商协商;协商无果的再走诉讼等法律程序。

“律师到了”提醒广大老百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社会法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只有大家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提高个别居心不良者的侵权成本或犯罪成本。因此,不做沉默的“受害者”,让我们的生活在法律的保护下,更加美好!

3·15,消费者公益维权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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