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诉讼制度对比古代讼师现象:权利倾向的失衡,注定被边缘

前言

现代律师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王政时期"保护人"的制度。有人说古罗马曾经三次征服世界,前两次分别是用武力和宗教,第三次则是法律。在古代世界法律体系中,古罗马的法律无疑是最健全、最丰富、影响最广的。

时至今日,古罗马的法律对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为现代法律制的奠基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我们中国古代虽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律师,但却有"讼师"这样的颇具法律属性的特殊角色。在中国古代和古罗马不同的社会制度背景下,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与古罗马诉讼制度也有着截然不同的发展

古罗马诉讼制度对比古代讼师现象:权利倾向的失衡,注定被边缘

简述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古罗马分为三个时期,王政时期、共和时期和帝国时期。在不同阶段的时代背景下,古罗马的法律也随着历史的变迁经历了形成、发展、兴盛。

一:王政时代

公元前753年——509年的王政时代是古罗马的原始氏族时期,这一时期由三个氏族部落组成,共经历了七个王。王政时代的王虽然统领军事、行政、宗教和司法,但由氏族成员组成的公民大会则有否决权,由氏族首领组成的元老院又有批准和否决公民大会的权利。这种三个不同权利组织相互制衡、约束的体系下,王政时代的古罗人已经有了公正、民主的朦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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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王政时代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古罗马出现了贵族、平民与奴隶的阶级分层。这种阶级分层与原本古罗马人意识中的朦胧民主意识形成了对抗,最终导致了反抗。

二:共和时代

公元前509年——公元前27年的共和时代,是古罗马人法律思想形成和繁盛的时代。古罗马人起义推翻王权废除了王权世袭制,由百人团从贵族中选出一名执政官,任期一年。执政官再任命元老院成员,依然是三种权利的相互制衡。

但是这种看似民主的政权依然是贵族的政权,平民与贵族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加。在平民不断与贵族的斗争中,贵族作出了妥协。公元前494年,元老院同意设立保民官,保民官作为平民代表维护平民利益,有权力否决元老院通过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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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元前450年之前,古罗马没有确切的文法。但保民官的主张下,平民与贵族分别推选出5个代表组成10人图案到希腊考察法典。最终参照希腊法制制定出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到了共和时代后期,大量的法学家积极的参与法制改革,批判独裁与专制,这对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公正性创造了宝贵的经验。

三:帝国时代

公元前27年——476年,古罗马进入了帝国时代。

在共和时代转化为帝国时代的过度时期,罗马帝国的社会矛盾非常激烈。统治阶层为了维持社会秩序颁布许多法律法规。此时的法学家们为了将旧法与新法进行融合与改良不断向统治阶层和执法部门提供意见和研究成果。与此同时,他们也会面向社会和平民提供司法解释和帮助。这种类似"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形式此时已经萌芽,他们的行为良好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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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3世纪,罗马皇帝正式颁布诏令允许法学家为平民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代理参加诉讼等。"律师"正式成为国家认可的正式职业步入历史舞台。

中国讼师雏形与古罗马保护人制度形成的不同背景

要论中国讼师的祖师爷是谁,就要追溯到春秋时代。郑国大夫邓析是我国最早反"礼治"的激进思想家。他不满郑国所推行的一些法律政策,不但进行了批判还自己编撰了一套文法。

同时,他私下招收门徒进行法律讲解培训,还帮助民众打官司。

然而邓析却给后世讼师开了一个不好的头。邓析"两可说"的思想是一种不以事实为根据的诡辩论。说白了就是胡搅蛮缠、混淆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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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中记载士大夫以上的贵族涉及官司诉讼时,为了避免在官吏面前受辱,可以让下属或者子弟代替出席诉讼。

古罗马保护人制度兴起与王政时代末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阶级出现分层,开始出现了奴隶。一些富人成为了贵族,穷人成为了普通公民,氏族社会彻底瓦解。

贵族阶层的富人拥有大量的国家土地使用权,一些外国人投奔贵族作为门客,为贵族提供军事方面的服务。贵族给予投奔者一小块土地经营权,并为他们提供法律与政治上的庇护。这种保护与被保护人之间的制度便被称为"保护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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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春秋时代的代理诉讼制度与古罗马保护人制度的不同在于,前者是为贵族特权而设立的制度,后者更多的是一种双向性的互利互惠,贵族为维护自身利益为低阶层提供保护的形式。

讼师社会地位与保护人制度发展的差异

在中国漫漫的历史长河中,除了讼师兴盛的宋朝承认代写书铺外,历朝历代都对讼师进行打压。中国古代讼师一直处于社会边缘地带,从未获得过官府的合法批准。

在古代,讼师也被叫做"讼棍",他们并非是一群专研法律制度的法学者,而是一群熟悉法律条律,善于舞文弄墨钻法律空子的群体。他们既不能在诉讼词上署名,也不能上堂为当事人辩护。即使在明、清时期,讼师已经在民间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是讼师依然没有获得合法的司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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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进入奴隶制国家后,由于罗马军事的强大,罗马帝国的扩张为古罗马带来了大量奴隶。由于奴隶常常不被善待,奴隶的劳动意愿并不高。他们时常偷懒,带来的经济效益并不是很理想。到了后期,由于奴隶的紧缺,买卖奴隶的成本增加,奴隶制经济遇也到了瓶颈。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奴隶主们开始思考新的方式为了刺激奴隶的劳动意愿。于是他们想到了门客制度。为了维护贵族与奴隶的双方利益,古罗马正对"保护人制度"进行了改革。虽然在这种改革制度下奴隶们并没有实现完全的自由之身,他们在庇主面临困境时有供养庇主的义务,当庇主面临牢狱时,他们有义务为庇主交付赎金,他们的遗产庇主也有继承的权利。

但在新的制度下,他们享有了一定的自由权力和经济利益,同时也受到庇主们在法律上的维护与帮助。在古罗马不断的改革和时代演变下,保护人制度也在慢慢发展与演变,最终形成了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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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保护人制度从王政时代末期兴起,到演变成为律师制度,都是在官方给予鼓励和肯定的情况下进行的。他们有成文的法律文书支持,有合法的社会地位。这与中国古代讼师制度发展的停滞与边缘化有些非常大的异同。这样的异同发展与当时两国不同的司法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与古罗马司法制度的差异性

在中国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采取的是纠问式有罪推定原则。一旦确定犯罪嫌疑人便会被收押、拷问,甚至实行严刑拷打供认口供。犯罪嫌疑人不能自我申辩,也不能请人代其申辩。这种原则下的诉讼制度将权利的天平完全倾斜与主审官。允许讼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辩就是一种对于权威的亵渎与挑战。为维护法官的权威与权力,讼师自然会被打压甚至污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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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处受到压制的情况下,讼师们没有正当合法的行使权,他们无法用正当的手段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只能在法律与文案中寻找可乘的漏洞进行辩诉。

在古罗马的审判原则上,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对案件本身进行陈述与辩论。法官自身所掌握的信息资源与权力都非常有限。当事人想要在庭审中获得有利位置就必须提供更多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证据。这种模式的诉讼制度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当事人双方采取的对抗形式信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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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于这种以事实证据为前提的诉讼过程,法官自我臆断的权利被大大缩小,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辩诉进行裁断,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平等的法律制度下才能形成这种诉讼对抗,这也为律师这种职业的形成提供了发展的土壤。

另一方面,在中国古代,由于种种限制没有形成钻研学习法律制度的团体,而讼师也没有这样的专业素养,它与古罗马发展形成的律师性质完全不同。在古罗马的法律文书中,明确规定律师从业者必须是钻研法学的法学专家,这保证了诉讼制度的专业性和公正性,阻断了像讼师这样一种以诡辩为核心存在的职业的生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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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总结

古罗马的诉讼制度的辩诉对抗环节直接影响了法学家的社会地位,推动了律师职业的发展进程。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钻研法学的律师获得了非常高的社会地位,促进了古罗马法律朝着平等、完善的快速发展。

中国古代讼师发展的停滞最终没有完成朝着律师职业的蜕变,其根本原因在于封建制度下,权利倾向的失衡。这种司法制度抑制了对抗式辩诉的形成,也抹杀了讼师朝着现代律师制度发展的可能性。尽管经过了几千年的历史演变,“讼师”们依然生活在被社会贬低与排斥的生存怪圈中,从未获得过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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