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主播帶貨、跨境電商……這些新型電商交易暗藏隱患!

疫情期間,不出門,待在家刷直播,在一些直播平臺,網紅帶貨隨處可見。

  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你需要知道主播帶貨、跨境電商……這些新型電商交易裡暗藏的隱患!

【聚焦“3·15”】主播帶貨、跨境電商……這些新型電商交易暗藏隱患!

01

“主播帶貨”等新型電商交易暗藏隱患

  以‘主播帶貨’為起點的網絡交易,一旦產生糾紛,由於存在主播、銷售者、直播平臺、第三方平臺等多重主體,消費者難以確定交易相對方的身份以及各方主體應當承擔的責任,客觀上造成了追訴困難。

  例如,一些銷售進口商品的經營者存在偽造、變造海關單證等行為,消費者無法判斷真偽,產品質量無從保障。

  此外,二手電商平臺問題較多,經營者虛假宣傳、以次充好、售後服務差,第三方平臺提供“驗機”“驗車”等檢測服務,消費者認為購買的商品質量與檢測報告不符等爭議較多。

  相關部門要對涉及社交電商、跨境電商、二手電商等新型電商模式的案件加強研判。通過公佈典型案例、加強普法宣傳等方式,引導社會公眾積極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聚焦“3·15”】主播帶貨、跨境電商……這些新型電商交易暗藏隱患!

02

近一半網購合同糾紛案件涉及標籤標識問題

  根據通報,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的因網購食品、化妝品、保健品引起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網絡購物產品質量糾紛中,有53%的案件涉及標籤標識問題。

  上述問題包括標籤缺失重要商品信息,未標註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添加物成分及具體含量、不適宜人群等;標籤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如標籤中標註的添加物含量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標籤內容與商品詳情頁面內容不一致等;標籤記載存在文字錯誤,如出現錯別字、使用繁體字、符號使用不規範、外文翻譯不準確等。

  經營者在食品、保健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或者食品、保健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明顯的內容缺失,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支持消費者要求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03

 部分電商平臺默許第三方經營者使用“自營店”字樣

  根據通報,部分電商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

  同時,部分平臺經營者未妥善履行第三方平臺義務,存在對入駐商家資質審核不嚴、產生糾紛時對平臺內經營者和相關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時、對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監督管理不力等問題。

【聚焦“3·15”】主播帶貨、跨境電商……這些新型電商交易暗藏隱患!

04

經營者不得無故拒絕“七天無理由退貨”

  為方便、快捷、規模交易,經營者通常都會提供格式合同,網絡消費者只能選擇同意或不同意,不能對具體條款內容進行協商,而且基本上不會逐一閱讀。

  但是,這些格式條款可能暗含經營者的“陷阱”,比如,經營者對屬於“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標註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或“不退不換”,並就據此拒絕為消費者退貨。

  除法律明確規定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或者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外,經營者不得無故拒絕“七天無理由退貨”。

目前,社交電商、跨境電商、二手電商等新型電商模式迅猛發展,但市場不夠成熟,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法律風險和隱患較多,消費者一定要在正規購物平臺理性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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