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北京市高精尖產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實施辦法

關於《北京市高精尖產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北京市高精尖產業技能提升

培訓補貼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出臺的背景

職業技能培訓是保持就業穩定、緩解結構性就業矛盾的關鍵舉措。2019年9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北京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2019—2021年)》(京政辦發〔2019〕18號),提出要實施重點產業人才培養計劃,圍繞首都十大高精尖產業,將技能提升培訓納入產業服務包,以需求為導向,開發培訓項目;對於高精尖產業企業組織職工開展技能提升培訓且經考核合格的,按照每人不超過2萬元的標準,給予企業補貼;對於參加培訓且培訓後在本市相關企業就業3個月以上的,按照不超過上述標準的50%給予個人獎勵補貼。為做好本市高精尖產業技能提升培訓,市科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聯合制發了《北京市高精尖產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實施辦法》(京科發〔2020〕3號),落實市政府關於開展技能提升培訓的相關要求,促進企業、人才和培訓機構積極參與,力爭在短時間內,在人工智能、醫藥健康、新能源智能汽車、新材料、科技服務業、新一代信息技術、集成電路、智能裝備、節能環保、軟件和信息服務等高精尖產業形成新的優勢人才群體,為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提供人才智力保障。

二、《實施辦法》的工作機制

在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市科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分工負責,分別組織高精尖產業技能提升培訓和資金審核,加強質量監督檢查。其中:市科委負責人工智能(含區塊鏈技術)、醫藥健康、新能源智能汽車、新材料和科技服務等5個產業的技能提升培訓;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新一代信息技術、集成電路、智能裝備、節能環保、軟件和信息服務等5個產業的技能提升培訓。

三、《實施辦法》主要內容解讀

(一)關於適用範圍和條件

1、培訓的形式

包含企業組織的培訓和人才自主參加的培訓兩類。

(1)企業組織的培訓

目的是為了提高企業的研發能力和生產技術水平,包括兩種形式,一是由企業內設的培訓部門組織的內訓,二是企業委託社會培訓機構,並與之簽訂培訓協議,組織開展的培訓。每班次的人數原則上不少於20人。

企業組織的培訓,參訓人員應與該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且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此類人員不享受個人獎勵補貼。

(2)人才自主參加的培訓

是為了提升個人技能水平,自願到社會培訓機構參加的以就業和轉崗為目的的技能提升培訓。

人才應具備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通過在社會培訓機構參加培訓後,被本市高精尖產業企業錄用並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此類人員在我市高精尖產業企業就業3個月後,可享受個人獎勵補貼。

(3)境外培訓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經批准後,在具有專業優勢的國家或地區,委託大學或專業機構開展培訓。境外培訓不適用於個人。

2、企業的範圍

為在本市註冊、符合《北京市十大高精尖產業登記指導目錄(2018版)》中的行業類別,且應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部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具有相關資質或經省級以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服務機構、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及其他承擔重大項目或重點科研任務的企業;對於未盈利的投入期企業,其研發投入應占總投入的60%以上,或固定資產投入佔總投入的50%以上,且應擁有核心知識產權和良好的市場前景。企業須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黑名單。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經認定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2)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經科技部評價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3)具有相關資質或經省級以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服務機構,是指經認定的仍在有效期內的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國家或北京市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或品牌培育機構;經科技部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北京地區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國家級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經科技部、教育部認定的國家大學科技園,經科技部備案的眾創空間,經市科委、市教委、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北京市大學科技園,經市科委認定的北京市高新技術產業專業孵化基地,經市科委、北京眾創空間聯盟(北京創業孵育協會)掛牌的北京市眾創空間。

(4)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是指專注核心業務、深耕細分市場、產品質量好、技術實力優,創新能力強,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評價入庫的中小企業。

(5)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是指“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中市場份額高、質量效益優、經營管理精細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入庫的領先企業。

(6)承擔重大項目或重點科研任務的企業,是指直接承擔國家級或市級科研項目或科研任務的企業。

(7)未盈利的投入期企業,主要是指高精尖產業中研發投入較高,一般應有核心知識產權和良好的市場前景,但尚處於發展初期,未取得盈利的企業。

關於嚴重違法失信企業,除市場監管系統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外,根據社會信用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還包括以下情況:

市科委系統:科技計劃管理信用系統中信用C及以下的責任主體

法院系統: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主體

稅務系統:重大稅收違法主體

安全生產系統: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

質量監管系統:嚴重質量違法失信行為當事人;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

統計系統: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

民政系統:慈善捐贈領域失信機構或個人

農資領域:農資領域嚴重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

發改領域: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

經信領域:電子論證服務行業失信主體

商務領域:鹽行業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國內貿易流通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

住建領域: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

(二)關於培訓項目目錄和培訓機構

目錄的建立和管理

1、目錄產生方式

市科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通過公開徵集、專家評審的方式,分別建立並公佈相關產業培訓項目目錄和培訓機構目錄。

2、培訓項目目錄

應圍繞產業發展急需的技術技能開發,原則上每個項目的課時數應不少於40學時,每學時不少於45分鐘。企業可依據公佈的培訓項目目錄,制定個性化的培訓子項目。

3、培訓機構目錄

應具備相關資質,有獨立法人資格,對社會提供培訓服務,在業界有較好的聲譽,有3年以上的專業培訓經驗、雄厚的師資、成熟的課程、穩定的辦學場所,且經其培訓的學員能夠被本市知名企業錄用。通過機構申請、專家委員會評估、公示、發佈等程序,擬定培訓機構目錄。對於能夠從境外引進師資的,優先考慮。

資質說明:

主要是指具有市人力社保局或市教委核發的辦學許可證,或經市場監督管理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有培訓相關內容,以及經機構編制部門或民政部門核定的業務範圍有培訓相關內容。

企業和人才參加目錄中的培訓項目方可享受補貼政策。列入目錄的機構方可為企業提供培訓服務,人才到列入目錄的機構進行培訓方可享受補貼政策。培訓項目目錄和培訓機構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每半年可申請調整一次。

(三)關於補貼標準和資金使用範圍

1.對企業的補貼標準

根據企業規模和年度內培訓人次採取分檔、限額的方式進行補貼。企業組織職工開展技能提升培訓且經績效考核合格的,按照每人每年合計不超過2萬元的標準、不超過培訓總費用50%的比例,給予企業補貼。其中,規上企業補貼上限為800萬元;著力扶持規下及成長型企業,未提出培訓人次要求,其補貼上限為100萬元。

其中,規上企業和規下及成長型企業,根據國家統計局和市統計局相關劃分辦法確定。

2.對個人的補貼標準

參加技能培訓後在本市高精尖產業企業就業3個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合計不超過1萬元的標準、不超過培訓總費用50%的比例給予個人獎勵補貼。每人每年可申請不超過3次,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上述標準;同一培訓項目不可重複享受。

3.補貼資金使用範圍

根據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的相關規定,具體用途為師資費、培訓設備購置費、資料費、場租、委託機構的培訓費、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參加培訓交納的相關費用。企業和個人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不得突破規定的支出範圍。

(四)關於補貼的申報和審批

補貼申報主體為企業,個人獎勵補貼的申報主體為所在企業。按季度申請補貼,具體程序包括企業向所在區提交申請、各區初審、市級部門審批、公示、下達通知、資金撥付等。補貼資金撥付至企業賬戶,其中個人獎勵補貼資金由所在企業全額髮放至個人。

(五)關於培訓補貼抽查機制

市科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組織的培訓按照不低於50%的比例進行抽查;對參訓個人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進行抽查。抽查方式包括實地檢查和電話回訪,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主要採用實地檢查,對個人主要採用電話回訪。

(六)關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政策

鼓勵企業和人才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間,通過線上培訓方式,開展或參加高精尖產業技能提升培訓。

1、對受疫情影響中小微企業,支持其組織職工開展內部培訓。

2、對受疫情影響被企業裁員的人才,支持其到社會培訓機構參加技能提升培訓,實現轉崗就業。

3、對參與疫情防控並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予以重點支持。

4、鼓勵企業精準穩妥有序啟動高精尖產業技能提升培訓。

5、疫情防控期間補貼資金可按月申請撥付。

(七)關於適用時間

自2020年1月1日後開展的高精尖產業技能提升培訓。

(八)諮詢方式

55577979,55577981,

82003352,82003359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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