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9種公民,禁止改名字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法律規定,對於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為,應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下列9種公民,禁止改名字

雖然姓名變更是公民的權利,但是以下9種情形,公民變更姓名是不允許的,戶口登記機關不予辦理:

(1)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2)正在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3)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4)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5)對於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協議不成的;

(6)變更後的姓名有違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誤解的;

(7)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8)公民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經理)時,因故意行為造成單位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9)戶口登記機關認定不宜變更的其他情形。


下列9種公民,禁止改名字

戶口本上的名字怎麼改?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因此,理論上不管何時都可以修改自己戶口簿上的名字。

第一,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正式的書面更改姓名的申請,如果受理的話,就等派出所來通知,要在戶口本上修改;

第二,如果戶口本修改成功,根據戶口本上面的新名字去辦理第二代身份證,辦理手續跟換證的手續相同;

第三,身份證修改成功以後,要到相關部分,比如,社保,醫保,銀行,公積金等所有有效證件到發證部門去改名字;

第四,記得跟單位的人事說改名字的事情,在人事檔案中留下改名記錄,而且開始啟用新名字。

拓展資料: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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