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黨的領導幹部應當每年在黨委常委會(或黨組)擴大會議上述責述廉,接受評議。述責述廉重點是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執行廉潔紀律情況。述責述廉報告應當載入廉潔檔案,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本文源自摘抄) 分享到: 閱讀更多 見微知著者言 的文章 關鍵字: 美好,一直在身邊 政治 跳槽那些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