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離職與正常離職有什麼區別?

用戶176123


您好,我是白馬唐僧。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問題中“離職”指的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是本人辭職?“正常離職”指的是?

現行法律法規並無“離職”的說法。人們一般所說的“離職”,不外乎單位或者個人解除勞動這兩種情況。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不約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與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離職上無本質區別。

我理解,您的問題實質是,何種方式的“離職”,能夠保護個人權益。基於這個理解,談一點個人看法:

工作地點的約定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而變更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因此單位單方調動(“要求去外地上班”)是不合適的。您可以與單位協商處理,或者告知單位不願意變更工作地點的意見。大可不必因此主動“離職”。

至於“補貼”(您說的是補償吧),如果是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牙科管理大師


無固定期限合同離職和固定期限離職的區別在於,是自己主動提出辭職,還是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自己辭職的話,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可以辭職。這種情況下,是不能領到補償金的。公司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題主的情況還包括了,工作地點的變更,而導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下面由職聊社保,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詳細解析。



一、勞動合同類型及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意義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企業在裁員時,要先留用合同期限長的。

二、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及不簽訂的賠償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且勞動者沒有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的。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合同的,自應當簽訂無固定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法解除

在企業實際用工中,經常會用到的解除勞動合同方式為: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合法解除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及制定流程要合法)企業除此以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



四、工作地點的變更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解決辦法

1、公司要求去外地工作,但不屬於工作地點的變更

比如李某擔任銷售一職,基於銷售工作的特殊性,需要在不同城市進行業務,雙方確認李某的工作地點為:深圳市、東莞市、廣州市、珠海市。

這種情況,如果企業要求李某從深圳,去東莞市工作的,不屬於工作地點的變更,李某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李某不履行而離職的,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企業在與員工確定工作地點時採用比較寬泛不明確的地點

(1)直接填寫“全國”、“全省”等寬泛地點。

(2)不寫具體工作地點,約定為“以實際工作分配為準”或“根據工作或崗位需要來定”。

以上兩種工作地點的情況,後期發生工作地點調動時,一旦員工不同意調動,公司強行以合同約定做調動時,從法律層面來說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為設定的工作地點過於寬泛,在實際合同履行中,工作地點變更必須要雙方協商一致,要考慮到員工的生活需要,變動點在合理的範圍內。



寫在最後的話

題主,根據以上的總結,結合自己的具體情況,如果企業屬於合法調動,那員工不履行合同的,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屬於違法調動,員工不同意的,可以不去新工作崗位,離職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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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正常情況下的員工主動提出辭職,不論是無固定期限還是非無固定期限,企業都不會對你有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之類的責任。但是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等。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以及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所以結合問題中的情況,我們的疑問就來了。在孩子剛滿一週歲的情況下,被公司指派到合同中存在的另一個工作地點(跨市)是否合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影響著勞動者的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利益。雖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多個地方,但如果題主常年生活工作固定在一個城市,勞動合同經過長期履行後,約定的工作地點也因實際履行行為而得到進一步確定。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改變雙方實際履行過程中已被確定化的工作地點,應當依法與員工進行協商,否則可視為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


無憂精英網


根據樓主的情況,必須要了解勞動合同法的一些準則,如下建議給你:


1、只要用人單位沒有違法、按時發了工資、給你繳了社保、給你提供了勞動防護等,個人提出辭職均沒有補償。

換句話說,用人單位只要沒有幹壞事,該盡的法律責任都做到了,個人提出離職是沒有補償的。比如樓主說的這種情況,公司要求到外地上班,雖然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如果自己要提出離職,是沒有補償的,這個是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的。

同時,合同內的工作地有此地,你就更加被動。你可以和公司協商,但不要自己提出來離職,自己提出來都是沒有補償的。


2、千萬不要違反公司相關制度、文件,如果被公司找茬開除是沒有補償的。

這個時候千萬不要違反公司相關制度、文件,公司會找茬,如果公司找到,且證據充足,可以直接開除,這個也是沒有補償金的。


3、如果要非走不可,讓公司提出來辭退,這樣會有補償金。

樓主描述的這種情況,如果想好了要離開,可以把自己小孩的情況向公司說明,表示自己實在沒有辦法到外地工作。然後看公司提出解決方案,千萬不要讓公司感覺你想辭職,如果公司要提辭退的事情,這個就比較好辦了,應該就有補償金。這可能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以上是自己的一點建議,也可以關注我,詳細交流,謝謝!V先生講職場——每天專注講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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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你的這個問題,我從勞動合同法角度給你全面做一講解。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訂立主體、訂立程序和訂立形式上均無差別,其最主要的區別即在合同期限上。固定期限合同有確定的終止期限,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期限,這唯一的區別。

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在合同到期時終止,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存在到期終止。

我國的解僱制度可以分為解除和終止兩類,勞動合同解除限制較嚴,在解僱條件上,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主要體現公法因素,完全由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自設解除條件;在解僱程序上,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時,需要事先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客觀情況變化等原因非過失解除合同時,法律規定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在經濟補償上,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客觀情況變化等原因解除合同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則只要期限屆滿即可,不再需要其他解僱理由;解僱程序簡單,不需要提前通知。

按照《勞動法》原規定也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合同解除限制較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一般會把合同期滿終止作為解僱的首選。即使《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由於解僱理由限制較嚴,難以滿足,用人單位為避免非法解僱,在解僱時仍然會首選合同期滿終止。

在《勞動法》中的無固定期限合同雖然沒有到期終止,但《勞動法》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終止條件,當終止條件出現時,合同予以終止,這實際上為當事人留下了自由協商的空間。

但《勞動合同法》取消了約定終止條件,除非當事人一方喪失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如用人單位破產解散、勞動者死亡失蹤退休等情形,勞動合同無法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於不存在到期終止,也不允許約定終止,用人單位在解僱時只能選擇合同解除,面對《勞動合同法》嚴格限定的解除理由,解僱難度大大增加。



監管之聲


本人於2020年初,與單位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現在單位要求去外地上班(合同內的工作地點有此地),由於本人有剛滿1歲的孩子,可能需要被迫離職,這種情況,和正常離職一樣嗎?有什麼補貼嗎?或者是本人這會離職是不是很不划算?

無固定期限合同是沒有約定終止時間的合同,這個合同對員工是一種保護,也就是對員工是有好處的,它與有固定期限合同還要有區別的。

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你沒有犯錯,也具備順利完成工作的能力,只要單位不倒閉,一般來說,都不能辭退你,除非你自己想走,因為沒有終止的期限,你不會失業。

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合同到期後,在上述同等條件下,單位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形式,可以不與你續簽合同,那麼你就失業了。

離職的話,兩者一樣,都要提前一個月。

自己原因離職,沒有經濟補償的。


文案書窩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離職與正常離職有區別嗎?相信題主一定遇到了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用人單位與題主今年剛剛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題主為了照顧家庭,不能去外地工作,只能被迫離職。不過用人單位已經在合同中明確了工作的地點,包含了去外地工作的地點,因此用人單位安排題主去外地工作並沒有違法。如果題主因為自身原因主動離職,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離職,與正常離職是沒有區別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普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它與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區別在於,只要勞動者沒有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雙方也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定情形,勞動者就有權利在用人單位一直幹下去。其餘並沒有區別。


合同內工作地點約定在外地,單位有權安排去外地上班嗎?

不管是勞動合同還是普通的民事合同,都是要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經過協商而簽訂的。既然題主已經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有去外地上班的內容約定。一般情形這種約定只要不違反自願原則,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中安排的工作地點,單位完全有權利安排員工去相應的地點上班。勞動者不得拒絕,如果勞動者拒絕,可能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同時也違反了合同的約定。


哪些情形下,主動離職有補償?

既然題主已經在問題中明確,自己因為需要照顧一歲的小孩,被迫離職,在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是可以不需要向題主支付任何補償的。但如果題主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題主可以取得相應的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協商,題主被迫離職,難道真的沒有拿到補償的可能嗎?請看下面分析。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導致題主被迫離職,題主是可以向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情形時,勞動者是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關係。這種情況下,雖然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但用人單位仍然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的情形主要包括: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



建議

題主好不容易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法定情形不得隨便終止,也沒有合同到期這一說法。因此如果題主現在離職,沒有補償,肯定很不划算。

那麼該怎麼辦呢?首先建議如果能夠將工作和家庭兼顧,還是可以繼續上班的。如果無法兼顧,題主可以按照上面的內容,尋找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違法的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上述違法情形,即使題主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離職的話,也是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以上內容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點個關注唄。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約定具體明確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只要不出現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解除的情形,這種勞動合同一般不能終止。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是終身合同,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很多方面規定相同:
①解除和終止的條件相同,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都可以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和終止。
②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相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按照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或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是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也就是說無固定期限合同在解除和終止條件、經濟補償方面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企業沒必要想方設法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論勞動者還是公司來說,都是無固定合同更好些。
企業方面:
1、省去不斷辦理招工、培訓、離職、退工、補償等等手續。可以節約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
2、人力資源工作的重心可以轉移到如何完善企業激勵機制、加強培訓、增加員工歸屬感等實質工作。
員工方面:
1、勞動合同法對於無固定期限員工的保護,省去合同到期單位可能不籤的顧慮,安心工作。
2、該份工作可能是一輩子的工作,從而可以長期規劃,不斷學習增強個人能力學識及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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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頭鳥勇鍋


主動申請離職沒有任何區別,也沒有任何補貼,跟是否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關係。

上策是先跟著大部隊過去,然後再想辦法活動一下,儘快調回來。

下策是跟公司HR商量下,看能否走協商解除,爭取能領個失業金,享受一段時間失業待遇,就當做是一點點補償吧。


人社寶


你好,樓主同志!很高興能夠和你分享我的觀點和看法,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啟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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