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爷爷单位分的房子,爷爷奶奶都已过世了,现在两个姑姑争房产,如何变更为爸爸名下?

刘路申


首先给您普及一下房产继承的相关知识。

第一,遗赠。

如果老人生前把房子做了遗赠,那么房子是由受赠人继承。

第二,遗嘱。

如果老人生前立了遗嘱,那么房子的继承是按遗嘱来进行分配。

第三,法定继承。

如果既没有遗赠,也没有遗嘱,只能走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一般是这样,配偶首先分得一半的房产份额。剩下的另一半,由配偶,父母,子女平分。

以上三者的法律效力最大的是遗赠,其次是遗嘱,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结合您问的问题,只有您爷爷生前立了遗嘱,房子100%归您父亲,那么继承后房本肯定是您父亲的名字,否则您姑姑也有继承权。如果您父亲对您爷爷奶奶尽到了赡养义务,可以多继承一些份额。


美丽屋


我们有一间祖屋,是在我爷爷名下,因为是祖屋,我爸本来想让爷爷奶奶过继到我爸爸名下(我爷爷奶奶有三女一儿子),结果正想到公证处做公证时,我爷爷突然中风死了,只有奶奶在公证处工作人员公证下写了遗嘱把她名下的财产给我爸,然后到我奶奶也死了,她三个女儿就回来说要分祖屋,我爸想让它们念一下亲情又是我爸一个全程照顾我爷爷奶奶终老的份上把名额让给我爸,但它们不愿意,只能通过打官司来解决,找到法院评估房子值多少钱,当时祖屋评估只值20万,在法庭上,法院问谁要房子,我爸说祖屋不能给外姓人,于是我爸问我们几姐弟借了15万,给了它们卖回祖屋名额回来,如果没有遗嘱就只能通过法院对房子的评估值多少钱,后平分。因为法律上子女都有钱继承父母的遗产,不管有没有养过父母,有没有尽过孝道,只有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子女就有资格平分


cat芳芳


看着这样的文章就心酸!

孙辈都能提问,那这两位姑姑也一定儿孙满堂了,再回嫁家争遗产,争来给自己的儿孙,这还有亲情味吗?当然地域特色不同,财产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我举两个例子:其一,北京的双亲去世(两女一男),父母以前的单位均有公房转私产住宅,因子女都在北京成家立业,经姐弟协商,两处房产买了天价,三个子女平分,大家觉得合情合理!

其二,苏北县城,父母去世后留下住房和两个门面房,三女一男(男孩读大学留在另一个城市,条件很好),儿子媳妇回来处理完后事,把三位姐姐找来。

首先感谢姐姐们对父母的照顾,自己离的远只是口头关心,付出得太少,如今父母都不在了,所有的房产都通过专业人士打出合理的价格,然后分为四份,每人一份合情合理。

三姐妹都不要,因为按当地的习俗,父母的所有财产与嫁出去的女儿没一点关系(只要娘家有男孩,女孩是没权力争财产的)。

三个月后,房产都变成了现金,数字可观,儿子请三姐妹吃饭,然后把银行卡分给三姐妹,并告诉男女平等,而且姐妹们付出的孝心更多,这是应该每人得到的。

再后来,姐妹们还是把卡送回给了弟弟,因为如果拿了这笔资金,会心里过意不去,在她们心中:父母的任何东西,传统中都是属于儿子的!

当然,现在独生子女除外。

我认为姑姑应该放弃财产,娘家有儿有孙,还去挣什么?


优雅中带自信


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如果你爷爷没有留遗嘱的话,你的两个姑姑是有权平分你爷爷的遗产,这个你应该去恶补一下法律。像你爸爸和姑姑这个年纪的,一般也不会揪着娘家父母那点财产不放,你姑姑的行为还是比较少见,但是我也确实遇到过,实在看不上那一家人围着一个破房子在抢,全部送给我儿子那个穷疯了的姑姑,这辈子不会再踏进他们家一步,孩子跟我姓了,一般在中国为了父母娘家房产这样抢的,家境基本上到头了,都没什么好下场,我是真看不上这样的人


淡若冰蓝


两个姑姑争房产,实际就是争的这套房子的继承权利,但先别着急,这套房子是单位分的,先要搞清楚这套房子的产权归属问题才是最重要的。

98年房改以前, 许多家庭居住的房子都是单位分配的福利房,而这种房子通常都是承租房,也就是说,单位职工只是通过非常低廉的价格租住在里面,爷爷做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房子的所有权。


当然,做为承租人也可以根据政策要求购买福利分房的权益的,就看之前买没买了。


如果之前已经购买到自己名下了,这个房子就是遗产,根据《继承法》,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做为爷爷的子女(姑姑 ),是具备继承权利的。


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这些人具备相同的继承权益,可以平分过世者的遗产,如果想单独继承到一个人名下,需要其他合法的继承人主动放弃继承权才可以。


您想把房子单独变更到自己父亲名下,需要其他所有继承人(父亲的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的父母)放弃这套房产的继承权才可以,但姑姑既然是来争房产的,显然是做不到了。

咱们再为说另外一种情况,


若承租人在世的时候没有购买到产权,只有这套房子的使用权,那就不存在所谓的继承问题,因为这套房子并不是私人的,不是“遗产”。


相关法律依据: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那么这套房子应该怎么办呢?答案是,继承承租权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我国法律已经考虑到这个情况,虽然没有产权无法继承,但可以继承房产的使用权利,即可以变更承租人,继续租住在这套房子里。这么多子女,由谁来承租呢?


相关法律依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承租人权利的争议(比如都不同住,或是多个家庭户口都落在承租房内等),通常房管局会根据是否是近亲属,是否共同居住,户口是否在承租房内,是否照顾原承租人等综合条件来决定最终承租人。

如果拆迁怎么办?

对于这些老的承租房来讲,拆迁也是早晚的事儿,届时可能又会涉及到家产分割的问题。


一般拆迁方案分为两种,一是按户口分房补偿,二是按房子面积分房补偿。


对于按户口分房,则要看房子上落了多少户口,有户口的自然会有房,其他没户口的自然没有理由主张要求分房,但除了房子外,肯定还会有补偿款,这部分房款视为老人遗产,其他继承人是有权分割的。


对于按面积分房,也就代表了所有的拆迁利益取得均是由房子而来,那么所有的利益是属于老人的遗产的,其他继承人同样有权分割的。

综上,

关于这套房子的分割问题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爷爷之前已购买,则为私有财产,所有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益。如果非私有财产,则需要先变更承租人,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哪些人有继续承租的权利,同时现在的解决方案也会影响到未来的拆迁补偿问题。


不过做为一家人,父母走了,最亲的人就是兄弟姐妹了,坐下来好好协商,亲情才是最重要的。


小崔聊房


先不说房子的性质,在这个问题中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观念问题。

首先,你的观念有偏差,什么叫姑姑来“争房产”?属于你家的房产,你姑姑想要这叫争。你的父亲和你的两个姑姑作为你爷爷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对于你爷爷的遗产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利,如果要保持家庭团结和维系亲情,最好是继承人之间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程序。

其次,亲属关系是一种相互关系和相对关系,你姑姑对于你爷爷的遗产有继承权,同样你母亲对于你外公、外婆的遗产也有继承权,如果你舅舅反对你母亲对于外公外婆的继承权,你是不是又要生气呢?如果你舅妈要继承她娘家的遗产,她娘家兄弟要反对的话,是不是你舅舅心里也不平衡呢?所以说在亲属这个大圈子里谁也不要冒充正统的。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的,它制约所有人的继承行为同样保护所有人的继承权利,谁都没有权利剥夺别人的合法继承权。如果现在还有人以封建宗法习俗对抗继承法是不会成功的还会被人不耻。

第四,无论男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都是一样的,没有特殊理由不可免除,对于照顾父母多的子女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第五,如果老人打定主意要把房产留给儿子而不是女儿最好活着的时候就办理财产赠予或立公证遗嘱留给儿子,然后附加养老方面的协议,以免后患。


孤独散步者


自然继承下,姑姑本就有权继承房产份额

爷爷单位的房子,本身应该就属于爷爷,或者爷爷和奶奶的。

如今两人都去世,那么房子作为遗产,自然继承下,就是每个孩子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而且份额当然均分的。

除非,本身房屋所有人留有遗嘱,表明了房子就是留给儿子的。

要说留遗嘱这里,也有情况区分,比如房子的确是爷爷奶奶夫妻共同财产。

举例说明,这时候爷爷先去世留遗嘱说遗产都给儿子,那么房子也是其中一半归奶奶,然后剩下一半给儿子,过后奶奶去世了,没有遗嘱,那么房子的这一半作为儿子也只能继承到三分之一。

所以,也就是必须房子所有人都同意房子留给自己儿子,那么儿子凭借这个遗嘱才可以更名。

否则,房子并不完全等于你的,是没办法过户的。

法律常识,到底和老人一起生活的儿子继承有没有优先?

首先需要说明男女都有继承权,即使后期一直是儿子在照顾父母,女儿嫁人了

在我国,不少地方依然保持着,儿子养老,女子嫁出去就不用管了的情况,比如老人老了后,一直都是和儿子生活,照顾得更多,女儿的确只是偶尔回来看看。

但是,这时候,是不是作为儿子就有继承权,女儿就没有了呢?

和老人一起生活的能够多分吗?

法律上,有这么一条规定,如果是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是可以多分的。

所谓的主要抚养义务也好理解,就是老人的吃穿住行,多是你在照顾。

但是,请注意,这里也是多分,也不是默认就是都归照顾的人。

因此,如果老人的确因为照顾也好,其他也好,想把遗产留给某个指定的人,一定要自己提前留遗嘱。


廖彩琳律师


这里面涉及公房续租和房改的问题。题主没有说清楚爷爷单位分的公房后来是否参加了房改?房屋的属性目前是单位产权还是爷爷的产权?下面就两种可能的情况做个分析:

1、如果爷爷单位分的房子没有参加房改,那么房屋的性质仍然是单位的产权,爷爷只有使用权,也就是没有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但有一个单位发的房屋使用证,房屋本质上属于长租性质,但是这个长租与现今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性质截然不同。

我国实行住宅商品化之前,居民住房主要依靠单位分配,这种分配实际上属于一种福利,因为过去职工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和单位福利两部分,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福利。住房分配依据的是工作年限、岗位级别、家庭成员数等因素,这种房屋使用权实际上涵盖了职工的福利收入。所以,尽管是租赁性质,单位也不能在爷爷去世后收回。

但是,对于这类公房应如何继承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原建设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不过这一规章已于2001年废止。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也有类似的规定,但也被《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所取代,而单位分房又不属于商品房,所以也不能适用后者。还有一种意见倾向于把公房的承租权视为《继承法》第三条“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来处理。所以,在具体处理上还存在争议。

因此,在没有房改的情况下,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按照过去的办法,由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继承公房的承租权;二是按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具体要看各地政策。如果父亲一直和老人共同生活,就可以与爷爷所在单位协商将房屋使用人变更为父亲名字。否则就只能由子女分享,这种情况,就需要子女们协商一致,可以采取参照过去房改办法购买房屋产权,变成私产后,再进行分割,但需要房屋产权单位同意。

2、如果爷爷单位分的公房已经参加了房改,登记在爷爷名下,那么其所有子女就都有继承权,除非老人留有遗嘱将房产给了父亲。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想把房子变更为父亲的名字,就需要姑姑们同意,可能需要对姑姑们做出适当的经济补偿。


小猪房论


您好!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姑姑们对房子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愿意放弃自己的份额是情分;不愿意放弃也是自己应得的。

如果爷爷奶奶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那么房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实施。姑姑和您父亲都是法定继承人(假设爷爷奶奶的父母均不在世了),所以理应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应该平分财产。如果想要让姑姑放弃继承,将份额转移到您父亲名下,只能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小。

以下会通过法律规定的继承和分配方式、如何协商调解、如何寻找证据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和分配方式

因为房子是爷爷单位分的房子,通常情况下,在爷爷奶奶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产,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属于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爷爷、奶奶各拥有50%的财产份额,在他们去世后转化为遗产,被分割继承。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也就是说,在爷爷奶奶留下遗嘱的情况下,他们各自的份额按照遗嘱说明的执行。如果没有留下遗嘱;或留下遗嘱,但遗嘱无效,他们各自的份额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下面将就“没有遗嘱、法定继承”的情况下,财产如何分配做个分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在爷爷、奶奶分别去世后,他们各自的父亲、母亲、配偶、子女中在世的继承人平分继承财产。这里也可以看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姑姑和您父亲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应该平分财产。如果想要让姑姑放弃继承,只能协商,比如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弥补。


第二,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继承呢?

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

1、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完成继承手续

第一步,当事人向房产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人民调解,但必须保证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调解。

第二步,人民调解员会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邀请其他相关人员,例如其他亲属、或社会公正人士,参与调解。若调解不成,就只能求助于诉讼解决纠纷。如果调解成功,可要求调解员出具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步,在之后的三十天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当地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法院确认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和形式符合要求后,出具民事裁定书。

第四步,当事人就可以凭民事裁定书至不动产交易大厅进行房产过户。

2、通过诉讼的方式完成继承手续

如果不愿意接受调解,那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决定遗产如何分配。最后继承人凭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至不动产交易中心进行房产过户。

第三,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通常情况,姑姑是不一定会放弃的。那到底有什么证据?

1、遗嘱

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种,有纸质的、也有口头的。很多人会忽略口头遗嘱,但是有两个有效的前提:第一,遗嘱必须是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危及生命的紧急时刻;第二,至少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都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处理。

2、生前不赡养证据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也就是说,

1)如果能举证姑姑在爷爷奶奶生前没有、或很少尽赡养义务的;

2)如果能举证父亲生活比较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

都可以向法院或调解委员会申请对姑姑不分或少分。其他情况下,姑姑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愿意放弃自己的份额是情分;不愿意放弃也是自己应得的。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一纸家书


想要把爷爷的房产变更到父亲名下,那必须是这套房产只由你父亲一个人继承。

虽然这套房子是爷爷的单位分的房子,但有可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父亲能否单独分的房产,那就要看爷爷奶奶是否留有遗嘱,指定由你父亲继承这套房产。若没有遗嘱指定你父亲继承,那想要单独获得遗产,那在法律上就有点难度。这种情况下,只能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显然,放弃继承在问题所描述的情况是不可能的。

既然没有遗嘱,那就按法定顺序继承。《继承法》规定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的第一顺序有配偶、父母、子女。所以,作为姑姑与父亲一样都属于爷爷奶奶的子女,都平等的享有继承权。

所以,称姑姑争房产,这个也不太恰当。毕竟这个是法律赋予她们的权利,本就是她们所应得的。当然,可能姑姑们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这个根据《继承法》规定,有能力而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在遗产继承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