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沂:拆房就是不承認?多份證據直指作案主體,供認不諱

原告:程XX

委託代理人:康 靜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海峰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臨沂市蘭山區X鎮人民政府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政府

臨沂市人民政府


山東臨沂:拆房就是不承認?多份證據直指作案主體,供認不諱


基本案情

舊城改造,房屋列入徵收範圍

原告系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X村村民,在本村合法建有房屋,其中廠房佔地面積共計989平方米,建築面積共875.27平方米,住房面積共740.85平方米。因X舊村改造項目,被告將原告房屋納入徵收範圍,要求原告簽訂房屋拆遷協議,但原告認為被告實施徵收嚴重違法,未能簽訂補償協議,為了解具體徵收信息、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委託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陳海峰、康靜二位律師處理本次拆遷補償事宜。律師介入後,開始進行調查取證,以瞭解案涉徵收相關信息。

房屋遭強拆,緊急報警取證

2018年7月31日,原告突然發現,被告擅自組織人員將原告廠房全部拆除,同時拆除原告面積為236.16平方米的住房,毀壞室內物品,並且因此次強拆行為,致居住大門、防盜門被拆除、毀壞,室內物品毀損,嚴重侵害原告合法權益,使得原告損失慘重。

發現強拆後,原告及時與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陳海峰、康靜兩位律師進行了溝通,其後,原告聽從律師建議,及時報警取證,得知系XX鎮人民政府為實施X二期舊村改造項目而將原告房屋拆除。

提起訴訟,政府否認強拆

律師認為,該強制拆除行政行為嚴重違法,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告房屋所涉之土地均為集體土地,至今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徵收,被告無權實施強制徵收拆遷行為。

二、相關部門至今未依法發佈徵收土地公告、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此前也未依法就補償安置方案徵求包括原告在內的被徵收人意見,未依法告知聽證權利和舉行聽證會,被告直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嚴重違法。

三、原告房屋尚未獲得補償安置,被告直接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嚴重違法。

四、被告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權限。。

五、被告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沒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

六、被訴行政行為嚴重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嚴重擾亂了原告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應予確認違法並責令其依法賠償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此後,萬典律師代原告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材料,請求:

一、確認被告於2018年7月31日強制拆除原告位於臨沂市蘭山區X村的房屋(住房236.16平方米;廠房875.27平方米)的行政行為違法;

二、確認被告於2018年7月31日強制拆除、毀壞原告位於臨沂市蘭山區X村住房的大門、防盜門的行政行為違法;

三、責令被告賠償原告因違法強制拆除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159575.1元(具體賠償項目、數額見《XXX賠償項目清單》;

四、責令被告將原告剩餘的504.69m2的房屋恢復原狀。

訴訟中,三被告均稱未對原告房屋進行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系因本村舊村改造而進行的拆除。

積極舉證,法院認定強拆主體

本案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被告是否是本案的強拆主體?

就此,萬典律師多方收集證據,提交以下證據以證明本案系被告實施的徵收拆遷行為:1.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視頻光盤(當庭播放)。2.原告房屋被強拆報警錄音及文字整理版光盤一張。證據2-3共同證明被告於2018年7月31日實施被訴的強制拆除行政行為。3.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照片,以及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等等證據。同時上述證據也證實該拆遷行為屬於臨沂市X拆遷項目,並且臨沂市蘭山區以及X鎮政府相關的領導人員均對該拆遷項目進行了指導、監督以及具體實施,可以充分證實三被告應當對強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結合原被告雙方舉證和辯論情況,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如下:經審理查明,原告程XX系蘭山區X村村民,其在本村建有住房及廠房。2018年7月31日,原告的住房、廠房遭強制拆除。原告認為,其房屋強拆系被告XX鎮政府、蘭山區政府、臨沂市政府所為,遂以三級政府為被告提起本案訴訟。又查明,臨徵公告[2016]7號文、臨徵公告[2018]58號文,均將原告所在社區土地納入徵收範圍。2018年10月29日臨沂市國土資源局蘭山分局作出《臨沂市國土資源局蘭山分局關於X鎮X社區擬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2018年12月30日,蘭山區政府召開的“x二期徵收拆遷總結表彰會議”事項中,包括蘭山區政府與相關鎮、街道簽訂還建工作責任狀。

結合前述事實,人民法院認為:

焦點一:涉案房屋的強拆主體而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為了全方位,無漏洞地保護物權,我國建立了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三種渠道,分別救濟因民事侵權,刑事犯罪或者行政侵權而造成的物權損失。因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物權的,根據其侵權原因及情節,將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賠償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及徵收補償的相關規定,不論是農村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強制拆遷,均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法定職權,因此,對合法建築的拆除首先應推定為行政強制行為,除非有證據足以推翻。本案中,根據政府發佈的相關征收公告、官方網站的新聞資訊,原告房屋所在區域已劃入臨沂X二期開發建設工程中。其中,原告所在鎮負責人在相關征收拆遷工作會議上籤訂還建工作責任狀,並有鎮政府工作人員現場參與拆遷協議簽訂工作。因此,被告XX鎮政府作為原告所在轄區的基層政府,在不能舉證證明系其他主體實施強拆的情況下,結合上述證據,能夠推定被告XX鎮政府為本案的強拆主體。另,本案系原告針對被告2018年7月31日強拆的事實行為提起的訴訟,與先前所訴的組織行為非同一訴訟。

焦點二:(強拆行為是否合法),徵收與拆遷應遵循“先補償、後拆遷”的原則,且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力,若要實現強制拆除,也必須遵照法定程序。本案中,被告XX鎮政府強拆前無任何限期拆除決定等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原告,不能證明被告強拆原告房屋的合法性,故應確認被告XX鎮政府強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焦點三:(應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及其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因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本案是因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拆遷,涉案房屋未進行產權登記,房屋的構造,、面積等地上附著物均不明確,涉案賠償數額,宜由原、被告雙方本著事實求是、化解爭議的原則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則由被告XX鎮政府參照相關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併兼顧原告房屋內物品的實際損失作出賠償決定,且地上附著物所得賠償不應低於依照徵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徵收補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臨沂市蘭山區X鎮人民政府於2018年7月31日強制拆除原告程XX 位於X鎮北X村的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二、責令被告臨沂市蘭山區X鎮人民政府於本判決生效後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賠償決定。

三、駁回原告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附: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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