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點點看」發票蓋錯章隨意補蓋,竟給公司惹來偷稅之嫌

【場景案例】

2018年8月11日,李某向稅務機關書面投訴舉報微寧電器公司和南京榮亮百貨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亮百貨公司),反映微寧電器公司於2016年2月27日開具的發票上蓋有兩個公司公章,雖然榮亮百貨公司的公章被微寧電器公司公章掩蓋,但仔細看還是會發現,李某認為微寧電器公司行為屬於變相的未開發票,涉嫌偷稅漏稅,並懷疑兩被投訴舉報人之間涉嫌代開發票,請求稅務機關責令微寧電器公司依法重新開具發票,對兩被投訴舉報人違法開票涉嫌偷稅漏稅的行為進行處理並給予舉報獎勵,對兩被投訴舉報人違法行為予以公示。

對此,微寧電器公司另一出資人吳亮出具《情況說明》,稱:其是微寧電器公司和榮亮百貨公司的開票人員,其給微寧電器公司開票給李某,不小心拿錯發票章,蓋上章後其發現是榮亮百貨公司的章,又趕緊蓋上微寧電器公司的發票章進行糾正。雨花臺區稅務局經調查核實,於2018年8月30日作出涉案告知書,告知李某:“已告知微寧電器公司重新開具正確加蓋發票章的發票,並向其宣傳了稅收徵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稅收法規”;“經核查,目前沒有發現微寧電器公司存在與檢舉事項相關的稅收問題”。

結合調查情況,可以反映微寧電器公司出具的發票上已加蓋微寧電器公司的發票專用章,因微寧電器公司開票人員失誤,該發票存在多加蓋其他公司印章的情形,但該失誤行為不構成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違法情形,微寧電器公司也未因此不交或少交稅款,此外,目前並無證據反映榮亮百貨公司與微寧電器公司開票行為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性。據此,雨花臺區稅務局經調查後,查明被舉報人不存在代開發票及偷漏稅違法行為,向李某作出涉案告知書,具有事實根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無不當。

關於李某認為雨花臺區稅務局未讓微寧電器公司重新開具發票違法。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根據該條規定,取得發票的主動權在交易中支付款項的一方。李某在2016年即已取得發票,李某如認為發票不符合規定,可將涉案發票寄回要求微寧電器公司重新開具發票,但李某未與賣家微寧電器公司溝通聯繫,而是在2018年8月通過向稅務機關投訴舉報的方式,要求雨花臺區稅務局責令微寧電器公司重新開具發票。在李某並未將涉案發票返還微寧電器公司的情況下,雨花臺區稅務局未責令微寧電器公司重新開具發票並無不當。

【風險點睛】

發票蓋章問題是財務工作中既簡單而又關鍵的一步,實務中會計人員常常因為操作不夠規範而給企業帶來風險,嚴重的甚至會向上述企業一樣,引來法律訴訟和偷稅漏稅的質疑。

根據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原則上來說,企業開出的增值稅發票應遵循“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只允許加蓋一個發票專用章,但對於蓋章不清晰能否補蓋的情形,不同地區有不同規定,比如原深圳國稅曾在相關問答中明確“可以補蓋”,但也僅限於所蓋印章的種類、蓋章的位置、正反都沒有問題的前提下。在實際操作中,如果企業遇到開票不規範的問題,建議及時和開票方溝通,退回重開,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另外,除了上述案例中出現的蓋錯發票章的問題外,還有其他常見的蓋章錯誤,比如規定明確的是隻蓋發票專用章,不是財務專用章、公章,也不可同時蓋發票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或公章;並且蓋的章要完整清晰可辨認。

企業財務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應嚴格規範蓋章行為,避免出現上述易錯事項,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金稅三期下,稅局對發票徵管越發嚴格,企業對發票的審核也應更加謹慎,避免因為發票問題而引起稅局稽查。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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