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公轉私!2月1日起,這樣發工資=偷稅!這樣轉賬=違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號),明確:2月1日起,嚴懲虛構支付結算,公轉私、套取現金,支票套現!財務人在工作中一定要小心了!


嚴查公轉私!2月1日起,這樣發工資=偷稅!這樣轉賬=違法!



“公轉私”

嚴查了!

為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法釋〔2019〕1號就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做出瞭解釋。

兩部門發出重磅文件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9次會議、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嚴查公轉私!2月1日起,這樣發工資=偷稅!這樣轉賬=違法!



劃重點!主要內容如下:

一、3種情形,構成“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1、第一種是虛構支付結算情形!

即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2、第二種是公轉私、套取現金情形!

即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3、第三種是支票套現情形!

俗稱“支票串現金”,即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

除此之外,法規的第四項兜底項規定了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以適應支付結算方式不斷變化的需要。

二、最低違法所得超5萬,或非法經營所得額超過250萬,就構成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最低違法所得超25萬,或非法經營所得額超過1250萬,則構成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三、單位犯罪的,對單位罰款,對責任人定罪!

單位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日!

央行也發佈通知

加強銀行賬戶管理!

2月12日,在央行重磅發佈的《關於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的通知》(銀髮[2019]41號)政策中,非常明確:加強銀行賬戶資金管控,取消開戶許可證!2019年底前完全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確保全國分批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工作穩妥實施:





一、政策重點內容


1、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分批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2019年底前實現完全取消。

2、在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地區,辦理基本戶、臨時戶採用備案制。

3、按《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嚴查企業基本戶、臨時戶的開立、變更、撤銷,並加強企業銀行賬戶管理。

4、建立涉企信息共享機制和企業銀行賬戶違規聯合懲戒機制。

5、嚴厲打擊企業多頭開戶,亂開賬戶,出租、出借、出售賬戶行為。

6、對企業銀行賬戶進行監測,存在異常的,將受到處理和懲罰。

7、基本戶只能開一個,匿名賬戶和假名賬戶將無容身之地!

8、企業銀行結算賬戶,自開立之日就能辦理收付款業務。

9、涉及可疑交易報告的賬戶,銀行將按照反洗錢有關規定採取措施,核實違規的,嚴肅處理。

10、企業每季度最少對賬一次

提醒各位:從2月開始,個人銀行賬戶轉賬管理將會更加嚴格了。尤其是那些還在用私人賬戶發工資的老闆們,那些超過限額劃款的銀行賬戶,都要小心了!

二、還要提醒各位:個人5萬以上交易、20萬以上轉賬注意了,可能受大額可疑監控


2019年1月1日起,央行關於非銀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的新規施行:




這個通知施行後意味著,個人賬戶的大額交易及流水異常將接受央行監控管理;這之中,不僅僅包括銀行賬戶收支情況、網絡銀行收支記錄,還將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非銀支付機構的記錄。

今後,我們個人使用支付寶或者微信購物消費達到5萬塊錢以上、轉賬金額達到20萬以上,就有可能被列入大額可疑交易進行監控。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以下3種情況將列為重點對象:

①公對公單筆轉賬支付或者累計200萬元以上;②私對私或者私對公,單筆轉賬支付或者當日累計交易20萬元以上;③不管誰對誰,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交易。


這一條主要針對的是企業,所以會計工作人員一定要注意! 最後,提醒各位老闆、會計,一定要小心轉賬問題,千萬不要存在僥倖心理,現在稅局和銀行信息同步,違規很容易被發現……想要節稅應採取合法合規途徑,而不是走私賬逃稅漏稅,可以給大家一個案例參考。

真實案例分析

老闆與控制公司資金頻繁交易被稅務調查

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業銀行依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向眉山市人民銀行反洗錢中心提交了一份有關黃某的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眉山市人民銀行立即通過情報交換平臺向眉山市地稅局傳遞了這份報告。

黃某在眉山市某商業銀行開設的個人結算賬戶,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間共發生交易1904筆,累計金額高達12.28億元。這些交易主要通過網銀渠道完成,具有明顯的異常特徵。(這個老闆2年操作1904筆,金額這麼高,這個企業出納也夠累的)

其賬戶大額資金交易頻繁,大大超出了個人結算賬戶的正常使用範疇。其賬戶不設置資金限額,不控制資金風險,不合常規。

黃某本人身份複雜,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個人賬戶與其控制的公司賬戶間頻繁交易,且資金通常是快進快出,過渡性特徵明顯。(其實現實中大多數企業老闆私戶都是這麼操作的)

最終稅務查出來黃某2015年從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所得2億元,未繳納個人所得稅4000萬元。

金稅三期下,沒有任何銀行包庇任何企業,哪怕是自己的大客戶,只要發現賬戶有可疑,必須上報稅務,因為個人賬戶大額和可疑交易銀行稅務共享信息!

如果銀行不報,稅務遲早也會查到,那性質就不一樣了,那麼企業在銀行的哪些交易行為容易被查呢?當然是一些避稅行為了。

比如,目前有不少企業為了少繳稅,就試圖利用私人賬戶來“避稅”。

在這裡,可以告訴這些企業,2019年的稅務稽查,不僅要查公司的賬戶,更會重點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的個人賬戶!

一旦被稽查,補繳稅款是小事,還要繳納大量的滯納金和稅務行政罰款,構成犯罪的,甚至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今天起,

這些情況要注意了!

一、以下情況要小心

①老用現金交易,而且數額、頻率及用途都跟你正常經營情況不相符。

一個小公司,總有和企業經營規模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不符的收支,明明是賣日用百貨的,怎麼會動不動就有幾百萬幾千萬的流水?

②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範圍明顯不符。

例如:明明做餐飲的,天天收到鋼鐵公司的大額轉賬,再往影視娛樂公司轉。

③股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不明個人,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今天給某總轉100萬,明天又給他轉200萬,過了兩天他轉回來500萬,這能不引起別人注意嗎?

④長期閒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這個公司都廢了好久了,前段時間突然復活,而且沒什麼業務,卻有大額轉賬進入,這能不一起注意嗎?

二、今天起這三種企業要注意了


1、連續三年虧損的企業!

這種企業說實話,三年長虧不倒的話,必有隱情。其實稅務稽查人員去企業一看就能明白,企業規模和發展勢頭還不錯,員工也很積極,就是賬面虧損,這種企業很有可能存在隱匿收入的可能性。

2、收入成本嚴重不匹配!

企業呼呼的往外出成本費用,就是收入不見增加,錢去哪裡了啊?毛利偏低、稅負偏低的企業,往往不是偷稅就是虛開發票。

賬面庫存幾百萬,實際可能都沒有了!

這些紙上富貴看上去很風光,但是經不起稅務實地核查,一去庫房就可以看出企業的好多庫存不知道已經賣了多久了,但是因為老闆不讓去做計收入,就沒有結轉成本,就一直虛掛!

3、客戶是2c的企業很容易隱匿!

大家最常見的什麼教育培訓、餐飲、裝修、小超市等這些企業往往客戶是個人,個人又不去要發票,這就給偷稅創造了良好的土壤。

附政策原文


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一)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二)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三)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

(四)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第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五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規定的幫助恐怖活動罪或者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二次以上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

同一案件中,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第七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所得數額難以確定的,按非法經營數額的千分之一認定違法所得數額,依法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八條 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標準,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範圍和條件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行為,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第十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於犯罪活動的賬戶開立地、資金接收地、資金過渡賬戶開立地、資金賬戶操作地,以及資金交易對手資金交付和匯出地等。

第十一條 涉及外匯的犯罪數額,按照案發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佈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佈匯率中間價的境外貨幣,按照案發當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十二條 本解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0號)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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