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孫楊是不是第一個砸碎藥檢瓶的?

呀哈有意思啊有意思


國人習慣屁股決定腦袋,立場決定看法,而不是基於事實判斷事物。所以要想了解真相要做如下事:

一是瞭解拒絕檢測現場發生了什麼和審判過程(雙方辯護和證據):在中文報道上,尤其中國大陸的媒體報道上都會基於上述因素來報道孫楊事件,如果真想了解事實真相,最好找幾家世界知名大英文媒體或其他大語種的媒體看看,這些媒體會對一件大事做前後和過程的全面報道,而不是僅做結論式報道+立場報道;

二是思考和疑問:為什麼孫楊要砸檢測樣瓶?是因為那個抽檢人員是不專業人員還是其他原因?現場他怎麼就一眼得知那個人是不專業人員(平常人無法現場判斷運動比賽工作人員的背景和身份)呢?情緒反常過激背後一定尤其原因。很顯然孫楊的現場行為過激是罕見的,之後強烈抨擊興奮劑檢測委員會也是少見的,但這都於事無補,國際泳聯興奮劑委員會不受此影響,孫楊此舉反而起到更壞的作用,估計跟禁賽八年有關;

三是有人說是世界某些人對中國的敵視或別有用心,這話帶有情緒,沒有事實依據,也挽救不了此事,還會造成中國在世界上的負面影響,適可而止吧,近些年來這種不理智拉仇恨自己抹黑自己的事太多了,還是反思自己,做好自己才最重要。


揚帆去遠航007


2003年巴西遊泳運動員阿澤維多在一次藥檢中被測出尿樣中包含違規成分,阿澤維多對此不服,並和藥檢實驗室對薄公堂。然而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阿澤維多再一次被抽中了尿檢,而非常巧的是這次負責尿檢她的依然是上次那家藥檢實驗室,阿澤維多拒絕接受,根據阿澤維多的說法,他與這家實驗室存在法律糾紛,她懷疑他們的專業性和公正性,因此拒絕接受藥檢。針對此次拒檢事件,CAS於2005年4月21日在瑞士洛桑進行了聽證會。阿澤維多強調,自己並不是拒絕接受藥檢,只是不接受由那家他認為“資質不明”的實驗室進行檢測。然而CAS明確指出:“毫無疑問,我們認為,反興奮劑檢測和DC規則的內在邏輯要求並期望,無論何時,不管運動員是否反對,只要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允許,均應提供樣本。否則,運動員們將會系統性地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樣品,使得檢測無法進行。”於是阿澤維多最終敗訴,此案也被視為反興奮劑領域的里程碑事件。

此後的很多判例,CAS一貫堅持這樣的原則。利跳遠運動員丹尼爾-皮內達的案件中,他在藥檢過程中不慎弄髒了前兩個尿樣瓶,隨後發現第三個尿樣瓶外包裝袋有破洞,皮內達拒絕繼續提供尿樣。檢察官堅持認為第三個尿樣瓶可用,要求皮內達使用,同時讓人送來新瓶。皮內達拒絕配合,並離開了檢查站。CAS最終判定,皮內達在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上均適合採樣,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藥檢。結果皮內達被禁賽了兩年。在近些年的案件中,運動員逃避藥檢通常會使用以下幾個理由:1.沒有得到公平的對待,藥檢受到干擾(CAS 2008/A/1564);2.無法確定檢測人員的授權和身份 (CAS 2008/A/1470);3. 檢測人員在藥檢過程中存在過激行為(CAS 2004/A/714) 。遺憾的是,在CAS的諸多判例中,這些幾乎都無法認定為躲避藥檢的正當理由。關於孫楊“暴力抗檢”事件,國際泳聯和WADA存在嚴重的分歧,但至少有一點達成共識:運動員始終應該配合採樣和檢測,除非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客觀上不允許。如有疑慮,運動員可在配合取樣的同時發表異議,即“有異議地接受檢測”。對此,WADA在聽證會上引用了阿澤維多的案例(CAS 2005/A/925)。事實上,國家隊隊醫巴震在當晚趕到現場後,已經明確表達了異議,指出檢測人員資質有問題,尿檢和血檢結果不能成立,抽取的血液不能被帶走。遺憾的是,在提出異議之後,孫楊還付諸了行動,導致尿檢無法完成,已抽取的血樣遭到破壞。WADA認為,阻止檢測人員帶走已抽取血液,違反了《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2.5條,即“干擾興奮劑檢測程序”。國際泳聯在那份長達59頁的裁決報告中這樣寫道:“儘管這樣的策略最終取得了成功,但距離失敗也一步之遙。這樣的成功,來自於反興奮劑委員會對‘樣本收集人員該提供怎樣的官方文件’的理解,孫楊將整個職業生涯壓在對這樣一個複雜情況的主觀判斷上,讓反興奮劑委員會感到極度愚蠢。”聽證會當天,仲裁員菲利普-桑德斯教授不止一次發問:“你們有沒有停下來想過,萬一對授權文件的理解是錯的,怎麼辦?”

孫楊曾在2014年因尿樣被檢測出違禁成分遭到處罰,起因是其治療心臟病的處方藥物含有曲美他嗪,2014年1月1日開始這種物質被WADA納入禁用藥物清單。然而孫楊及其團隊對此變化一無所知,導致出現興奮劑陽性結果。

即使只是一次意外,這次事件至少將孫楊推到更危險的境地,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10.7.1的規定,對第二次違規的運動員或其他當事人,可以將該行為視為第一次發生,予以兩倍禁賽期。正因為如此,面對藥檢時,孫楊的選擇理應更加謹慎。

為了保證興奮劑檢查結果的公正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規定了運動員在藥檢程序中的程序權利,在進行聽證的過程中,CAS對程序正義的要求近乎苛刻,如果反興奮劑機構在程序上存在違規,運動員勝訴的幾率很大。

2008年,獲得男子鏈球銀牌和銅牌的白俄羅斯選手德維亞托夫斯基和蒂克霍恩因藥檢呈陽性,被剝奪了獎牌,後來他們以實驗室處理尿樣流程有誤為由提出上訴,最後成功追回了被剝奪的獎牌。

顯然,孫楊可以有更明智的選擇,然而在那個可能決定他命運的夜晚,他踏上了一條更冒險的路。CAS過往的那些判決案例已經說明一切,運動員幾乎很難找到規避藥檢的正當理由。與冒著違規風險採取行動相比,運動員遵從檢測人員的指示,提供樣本,然後再發表意見,進行申訴,這樣的做法顯然更為保險。


我恨光陰似箭219


第一,首先問題問錯了!!孫楊沒有砸血樣瓶,血樣完好無損!他砸的是密封血樣的容器!

第二,他沒有暴力抗檢,檢測整個過程都是有商有量,在檢測人員證件不齊的情況下,沒有任何有暴力傾向的對抗,罵人,衝突,一直都是心平氣和,暴力兩字何來?

第三,至於抗檢,在確定對方資質不齊的情況下,也沒有抗檢,而且已經採樣成功!還溝通好了,檢測人員自己也認可自己程序有問題,同意終止檢測(簽了字)!也同意他取走血樣!

第四,也就這樣的情況,孫楊為了謹慎起見,請示多名領導,專家,得到明確命令後下才為了取出血樣,砸壞密封瓶,取走血樣!

第五,血樣一直由專人保存到過期!

由此可見,體育仲裁法庭多麼荒唐,誣陷暴力抗檢,並完全不顧本身檢測程序上的違規,並稱和抗檢沒有關係,滿滿的偏見和不公!!

而很多網友被帶偏,

如,

一,因為認為其砸了血樣,孫楊毀滅證據,得出結論服用了興奮劑!

二,這次被判8年禁賽,必是吃了興奮劑等等!

細節,我的文章裡有,大家可以看看,這裡我只說一個問題,就是2018年9月4日的事,但在2019年,得多枚金牌的孫楊多次被檢測毫無問題!這裡才是重點,孫楊有實力拿冠軍,有必要吃興奮劑嗎?

所以請大家看清事情的本質,不要為一個瓶子(不是血樣

)的事太過糾結!!


中國公民ttt


是不是第一個已經不重要了,目前看他的確是砸了那個藥檢瓶,毀掉了可以證明自己清白,也可以讓自己被禁賽的證據!

第一,目前我能查到的資料中顯示,孫楊確實是第一個砸碎藥檢瓶子的人,這並不能說明什麼,砸碎藥檢瓶子只是拒絕藥檢的一種形式而已,很多運動員都有過拒絕或者不配合藥檢的行為,但孫楊應該是被懲罰的最慘的一個了!


坦誠地講,我相信孫楊是清白的,那天晚上,他質疑人員資質,他擔心有人搞他,他怕血樣被人掉包,這些都可以理解,但他真的不應該砸碎藥檢瓶,因為如果保留那個藥檢瓶,採取其他跟蹤驗證措施,保證它的唯一性,那應該是證明自己清白最有利,也是最直接的證據!所以說,孫楊被逼無奈做出的舉動,現在看來非常不明智!
不管怎樣,孫楊都已經將那瓶有可能是魔鬼也有可能是天使的藥檢瓶砸了!那麼砸了有什麼後果呢?拒絕接受藥檢,不配合接受藥檢會受到什麼懲罰呢?當年,跳遠運動員丹尼爾-皮內達,因尿樣瓶外包裝袋有破洞,拒絕繼續提供尿樣。拒絕配合檢察官,並離開了檢查站。最終,皮內達被禁賽兩年!而CAS的仲裁依據跟孫楊幾乎一樣,皮內達在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上均適合採樣,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藥檢。

所以說,這件事情其實很複雜,有人說,世界反興奮劑機構釣魚執法,有針對性對待孫楊,因為孫楊動了西方某些利益集團的奶酪!也有人說,身正不怕影子斜,孫楊那時候一定是心虛了,直接毀掉了證據!我更傾向於前者,相信孫楊被人搞,但孫楊的砸碎藥檢瓶的行為確實不明智,他背後的團隊完全可以做出更妥善的舉動!你們覺得呢?


體壇小龍蝦


英國泰晤士報,今天翻看孫楊的新聞的時候我又翻到了這個東西,就給大家說說我的見解吧


前幾天駐英國使館發言人剛剛駁斥了《泰晤士報》涉新冠疫情種族歧視錯誤言論。而今天翻看過去的新聞才發現在國際泳聯定義檢查無效孫楊無罪之後正是英國泰晤士報打響了對孫楊的第一槍,開始將孫楊的行為死死地按在“暴力抗檢”“摔血樣”上。


而以傳教士一般的姿態對待東方國家是他們的姿態,就像是西方泳壇那瘋狂的優越感一般。在孫楊以前,只有白人能持續地現在泳壇的頂端,孫楊打破了壟斷,所以他們從2014年開始就抓住了孫楊的痛腳開始持續地孤立他。而泰晤士報等外國報紙更是帶著中國泳壇不行,白人才是第一的眼光開始看待孫楊擁有的所有成績並且開始不斷地質疑。


孫楊砸碎了藥瓶,血樣依舊保存到了持效期過去,但是那些檢查人員資歷足夠嗎,“暴力抗檢”一說在當時簽署的聲明書上怎麼會沒有一點標註呢?視頻上怎麼沒有聽見紛爭呢(孫楊個人平臺最新發布了現場視頻)。



外國人是帶著歧視的眼光的,所以孫楊才一次次地在奪得冠軍之後瘋狂的打擊著水面,因為這是給那些西方媒體的沉重的一擊。在今天的東京奧運會,也是孫楊一個很好的證明自己的機會,可以這一次一禁就是八年,28歲的孫楊還等得起八年嗎?


研狗看球


對此,專門查了一下,沒有看到其他運動員砸藥檢和血檢瓶子,雖然不知道孫楊是不是第一個,但孫楊確實這樣幹了,而且,此前澳大利亞媒體報道,孫楊為世界上,第一個砸藥檢瓶子和血檢瓶子的運動員,雖然這個“第一”是否真實,但孫楊的衝動,確實給他自己買帶來了嚴重的後果,這一兩年來,有關孫楊的事情,爭議不斷,而且,昨天國際體育仲裁院裁決,孫楊禁賽八年,這是什麼概念。八年。把這個正直事業高峰期的人,就直接前程徹底斷了。



孫楊的教訓太深刻了,雖然目前孫楊已經找了代理律師,向瑞士高院提出申訴,預計勝訴的可能性非常小。

目前,孫楊一直覺得自己是清白的,她的母親也通過公開方式給兒子鼓勁,認為兒子是清白的,孫楊的律師甚至在今天的《律師聲明》中說,“2020年2月28日是黑暗的一天,它讓邪惡戰勝正義、強權取代公理的一幕展現於公眾眼前”。


但這些都無濟於事,當時孫楊太過於衝動,即便你覺得對方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可以提出質疑,不配合,都沒關係,你公然把藥檢瓶子和血檢瓶子砸掉了,性質就不一樣了,砸的是對體育精神和權威的挑戰,後果嚴重性,不言而喻。

目前,即便很多人為孫楊鼓與呼,並堅持認為孫楊為清白的,但已經無濟於事,衝動的懲罰,需要自己的去買單。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孫楊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禁賽八年,相信這是所有人心裡都不能接受的。

在我看來,孫楊的暴力抗檢疑點重重。首先,孫楊質疑三名檢查員的身份,其中主檢測官是有證件證明的,只是另外兩名檢查員沒有證件。按照規定來說,並沒有明文規定要求所有的檢查員都需要攜帶證件,而且在此前孫楊接受過多達 180 次興奮劑檢測程序,其中 60 由 IDTM 通過出具和本案無異的授權文件執行,但僅僅是這一次孫楊選擇了暴力抗檢,因此被人質疑也無可厚非。


其次,如果孫楊從一開始就懷疑檢查員的身份,那他完全可以在一開始的時候就選擇拒絕接受採血、驗尿等檢查,而不是採樣到一半才覺得不對勁,然後選擇砸掉藥瓶,這樣的行為肯定是不符合規定的。

最後,這一次孫楊被禁賽,從判決書上的內容來說,僅僅針對的是孫楊暴力抗檢這件事,而從來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孫楊服用禁藥。也就是說,孫楊之前所取得的成績都是有效的。

從孫楊的個人動態中我們可以得知,孫楊肯定會上訴的。只要上訴,就還有希望。作為普通群眾,我們也不清楚事情的真相,只能等待最終孫楊上訴的結果吧。



心靈丶震撼


我不太明白飛檢的意義。興奮劑不管什麼原理,它肯定是在比賽當時起作用,為什麼不在賽場上檢驗?比如正式比賽前10分鐘,或者比賽完10分鐘,那樣不是更準麼?


桃戒


孫楊事件的裁決已經由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公佈:禁賽8年。我相信這個裁決是國人所不能接受的,因為我們和孫楊始終是站在一起的,他是清白的。

但有時候也得想一想為什麼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會對孫楊做出這樣的裁決?

孫楊砸碎藥檢瓶子?

以以西方為首的泳壇針對孫楊?

我們將視線拉回到2018年9月4日晚。當晚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三名檢查人員對孫楊進行賽外檢查。孫楊在規定時間內趕到現場接受檢查,此時還沒有任何懷疑。但接下來的場景讓孫楊一方感到懷疑:手機拍照,錄視頻,著裝都是短袖短褲甚至拖鞋。於是孫楊方面要求檢查人員出具相關證明,但對方竟只出示身份證。



接著孫楊接受了採血,但對檢查人員行為和認證的擔憂,他還是給隊醫巴震打電話。巴震給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岐打電話,孫楊母親給中國游泳隊領隊程浩打電話。經過孫楊領導等認為不能配合資質有待證實的檢查官檢查,更加不能讓其帶走血樣,而且血樣這種清情況下是無效的,因此保安砸碎了血樣!

這是當時發生的孫楊藥檢風波。整個過程孫楊唯一做的不妥的就是對藥檢人員持懷疑態度之後仍舊配合採血,其他行為沒什麼問題。而且血樣的確是砸了,但這也是請示了領導後的。


小破魚與驢


重點不是砸藥瓶,而是藥檢不合法。2018年9月對孫楊藥檢的三人中有兩個人沒有資質,不能出示證件,這就不是合法的藥檢。孫楊當然要拒絕檢查。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堅持認為,不管血檢官和尿檢官是否有資質,是否出示證件,孫楊都必須無條件接受藥檢。這就是蠻不講理了!

主檢測官楊冰柔承認檢測過程不完善,承諾不帶走血樣和尿樣,並且簽了協議。所謂“孫楊暴擊抗檢”是沒有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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