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清代恶意诉讼的类型及官方制约手段,了解恶意诉讼泛滥的原因

在几千年历史文化交流碰撞中,各种政策逐渐趋于完善,但是在人际交往中难免会出现纠纷和命案,当出现类似情况时多会把被告和原告请至公堂,以达到互相对峙,判明缘由的目的,但是在古代并非所有的诉讼案件都是真实存在的,有一部分人群会刻意恶意诉讼,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今天就从清朝的诉讼情况入手,了解一下古代都有哪些不同的恶意诉讼案件。

什么是恶意诉讼

诉讼本来是封建王朝的普通百姓解决自己冤情或者民意纠纷的一道程序,但是随着社会背景的改变,有些人就打着诉讼的旗帜去诬告他人,也就改变了这种以诚信为主的法律诉讼体系。什么样的情况会被归类为恶意诉讼呢?它主要是指上诉人以虚假的事实向官府提起诉讼,并以实现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古代官官相护也好,地主豪绅的欺凌也罢,都极易引发不同程度的恶意诉讼案件。

浅谈清代恶意诉讼的类型及官方制约手段,了解恶意诉讼泛滥的原因

恶意诉讼的类型

  • 教唆获利型

此类型的恶意诉讼多由讼师引起,因为讼师在清朝可以算是一个职业,如果没有诉讼案件那他们也就没有了日常生活的银两,所以古代的讼师多会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去哄骗、诱导、教唆他人去上诉,这样无论能不能胜诉都有银两可得。而且讼师为了能够把细小的案件诉至公堂还会夸大其词,以能够立案为标准,这样官员会审案,原告会出庭,讼师也就有钱拿。

  • 报复私仇型

恶意诉讼的目的就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谋取私利,而有些时候私利会通过别的形式转化,比如某些官员在任职过程中因为一些事情处理过自己的贪污下属或者不作为的其他人员,而这些怀恨在心的人觉得自己丢了见面,就伺机要惩治这些他们眼中“目中无人”的清廉之人,故而就会凭借某些鸡毛蒜皮或者凭空捏造的事情去控告上司,以达到解恨的目的

当然有一部分报复私仇型的恶意诉讼并不是当事人亲自诉至公堂,他们多会考虑到自身的原因而选择通过钱财收买或者威逼等方式让他人代替自己去上诉。而且报复私仇并不只是针对于官员,在豪绅和乡民之间也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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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捏造证据诬告型

捏造证据一直以来都是很常见的恶意诉讼,他们会假造物证以实现某种利益上的胜利,而且有些时候还会通过钱财雇佣一些本与此案无关的人员充当人证,所以这两种情况下的假造证据不但会加大官府审理案件的难度,还极易引发百姓的效仿心理。因为别人都能找到“优秀的”讼师题自己打赢官司,为啥自己不行呢?

除了假造证据的诬告外,还需要注意一个特殊的人群,拥有“收赎”特权的老幼、妇女、残疾等,他们在诬告后可以通过收赎也就是花钱消灾的方式抵罪,所以从某一层面上来说他们不用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即使出现了诬告也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麻烦,所以为了尽可能的减少这类人群发起诬告,官方也出台了很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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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对恶意诉讼的制约

  • 教唆他人获利型

讼师作为教唆类恶意诉讼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官方自然对其深恶痛绝,并且为了彻底摆脱掉讼师对司法体系的影响,要求官员对讼师一定要严加管理,如果官员不作为还要为之付出代价,而且清律更是有着规定,如果蛊惑别人或者教唆他人的和其同罪。

清律规定:“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龄人犯法,欲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赏给,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

所以为了更彻底的杜绝讼师在民间的危害,把讼师之间广为流传的“讼师秘本”彻底销毁,并严令不可出现在市场上更不能大肆流通,否则将按照“违制律”定罪。虽然这种做法对社会安定有一定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确实对遏制讼师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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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型

古代审案审的是什么?当然是证据,一个案件如何定罪和量刑不单单依靠人证的指认,更是需要物证的辅佐,所以在古代诉讼案件中时有发生制造假证据来迷惑官员或者为自己脱罪的事情。

古代对于人证作假有这样的惩治

首先人证不是所有人都能做的,就如有收赎特权的老人和幼儿,他们因为诉讼时即使诬告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直接把他们排除在人证行列之外。

清律规定:“其于律得相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答五十。”

而且如果在做人证时被人胁迫导致有所偏袒或者故意诬陷,一经查实将会对胁迫者更深处罚。而且如果人证本身并不符合做人证条件而非要加以佐证的会被处以诬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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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规定:“若鞠囚而证佐之人有所偏徇,不言实情,故行诬证致罪有出人者,证佐之人减罪人罪二等。”

有人证作假的,自然也有物证作假

由于古代对证据是非常看重的,所以无论是契约还是债权纠纷,都需要书面证据,而有些不法之徒就会利用其对司法程序的漏洞掌控来实现物证的造假。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古时制造假的物证多是印有官方印章的书证,一来提升证据本身的可信度,二来制作起来比较容易,因为古代的印章刻制方式单一容易复制。

所以针对这种私自造假的情况,大清律例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大清律例》:“伪造诸衙门印信,为首雕刻,斩监候,为从者,减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 “ 伪造衙门印信,止图诓骗财物,为数多者,俱照律拟斩监候,为从者同。若诓骗财物,为数无多,银不及十两,为首雕刻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用者,各减一等;"

  • 诬告他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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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也就是把假的事情说的真的向官府报告,在古代诬告情况是很严重的,有的诬告坐实以后可能会让别人丢掉性命,所以综合来看诬告是最无赖又最危险的一种恶意诉讼,首先别人在诬告时肯定要准备充足的证据,而作为被告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那这一生可能就断送了。所以为了避免诬告给普通百姓带来大的伤害,在大清律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大清律例》:“凡诬告人答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诬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虽经改正放回,验日,于犯人名下追征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着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至死罪所诬之人,己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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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有一种特殊的收赎方式用来抵罪,不过它有针对的人群,主要包括年老、年幼、妇女、残疾,他们这类人群在犯罪时可以选择用银子来抵消自己的罪行,而不用挨板子,所以在古代时有发生老人诬告的事情,后来为了更好的切除这种不道德又无法约束的诬告行为就出现了抱告制度,也就是由其同居的亲属代替其上诉,在证实诉讼案件属于诬告后还会牵连到上诉者,也就是这些拥有收赎特权的同居者,所以这种抱告制度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他们随意诬告行为的发生。

恶意诉讼存在的原因

  • 其一:特定人群的经济来源

因为古代并不是所有人都是有文化基础的,但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又必须要有状纸,而这也就出现了一个必须存在的职业——讼师,所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些别有用心的讼师就会教唆他人去伪造证据恶意诉讼,当然无利不起早,他们如此的做法也是为了谋得一定的报酬。所以从当时的社会背景来看,恶意诉讼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一些游手好闲又颇有文化之人利用欺骗他人来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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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二:古代官僚体系的不作为

如诬告类型的恶意诉讼,他们能够时有发生并获得胜利和官僚体系有着很大的关系,官员作为百姓眼中的青天大老爷,如果在审理案件时不遵守法律依法治训,这将不能起到震慑的效果,长此以往诬告之风盛行,想要彻底断绝诬告岂是易事。

晚清樊增祥在《樊山政书》中针对诬告之风分析道:“查近来诬告之案层加迭出,总有承审官不肯座诬告,是以毫无畏忌”,“开诬陷之门而长健讼之气也。”

  • 其三:以讼师为主的制造伪证群体

前面说过讼师不但会教唆他人去恶意诉讼以谋得不正当的利益,他们更是懂得古代司法审讯程序的人,所以如何作伪证才能骗取青天大老爷们的信任也是信手拈来。而且古代官员身边僚属众多却收入颇低,如何帮助诉讼人作伪证来给自己增加收入就成了他们的日常行为,所以在讼师和官吏的勾结之下,更加深了伪证的泛滥,导致整个司法体系处于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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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恶意诉讼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无论是诉讼者本身狭隘的自私心理还是自称讼师的上告者为谋求私利而付出的“不懈努力”,都表现出古代封建司法体系并不完善,特别是针对于证据的辨别和审核流程的把控,所以恶意诉讼的出现也是给封建统治阶级敲响警钟,提示他们下层的刁民还有很多,如何做到司法审讯的公正廉明是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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