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宣判

本報訊(通訊員 李瑤瑤 蔣青洲)3月10日,桃源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縣首例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並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同時責令胡某賠償國家漁業資源損失費3385.2元、天然漁業資源恢復補償費10155.6元,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通過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胡某違反禁漁相關規定,先後兩次駕駛安裝有發電機、逆變器、電瓶等電捕魚設備的漁船,在沅水桃源電壩下游河段非法電捕魚,捕得各類魚35條,重82.24公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胡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酌情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對被告人宣告緩刑。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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