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投標的5個焦點問題 趕緊收藏

關於投標的5個焦點問題 趕緊收藏

1、潛在投標人不能滿足最高投標限價,招標人不調整控制價,請問是否合規或有其他風險?

【問】某石化項目工藝包國際招標,有3家潛在投標人購買了標書,其中有1家國內投標人,2家國外投標人,在購買招標文件後,2家國外投標人向招標人發函表示最高投標限價過低無法滿足要求,如招標人不能調整限價將不參加投標,招標人經過考慮,決定不調整控制價,這是否存在合規性或有其他風險?

【答】《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因此,確定招標文件的條件和要求,包括設定最高投標限價,是招標人的法定權利,雖然潛在投標人有不同意見,但招標人有權決定是否更改招標控制價,決定不調整招標控制價並不存在合規性風險。

2、定點入圍採購項目成交人是否應當依序遞補?

【問】某政府採購定點入圍項目,採購方式為競爭性磋商,採購文件規定入圍單位應小於或等於25家。該項目有50多家單位參與競爭,評審結束後,評審小組推薦了25家成交候選單位。成交公告發布後,經質疑、投訴等環節,財政部門確定有6家成交單位在響應文件中提供了虛假資料,取消了上述6家單位的成交資格。

  請問是否應從合格的未成交單位中,依照得分高低的順序補充成交供應商數量?

【答】由於採購文件沒有事先約定該類問題該如何處理,因此從合格的未成交單位中補充成交供應商依據不足。

  此外,根據您介紹的案例背景,本項目入圍單位少於25家是允許的。從這個角度看,也不建議在評審小組推薦的候選名單之外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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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查實中標人不滿足中標條件,該如何處理?

【問】國際招標項目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後,行政監督部門查實評標存在重大錯誤,中標人不滿足中標條件,是應當根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行辦法(試行)》(商務部2014年第1號令)第69條責令原評標委員會變更原評標結果並重新進行公示,還是根據1號令第108條責令招標人重新招標或評標?

【答】1號令第69條第3款規定“經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和標準審查確認,變更原評標結果的,變更後的評標結果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公示。”第108條第1款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或者重新評標。”

  第69條第3款適用於中標前,原評標委員會可以糾正評標錯誤;但中標後,不能再適用第69條,而應當啟動第108條之規定重新評標或重新招標。因為中標後,錯誤的評標結果“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所以只能適用第108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和中標人已成立合同關係,所以依據《招標投標法》第45條第2款“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招標人不能擅自變更中標結果,而應當由行政監督部門認定中標無效,責令招標人重新評標或重新招標。

  此外,商務部1號令第108條第2款規定,“重新評標應當由招標人依照本辦法組建新的評標委員會來負責。前一次參與評標的專家不得參與重新招標或者重新評標。”招標人在重新評標時需特別注意,應當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

4、擁有多個專業的建造師是否可以同時承接多個建設項目?

【問】某市政工程施工項目,投標人所報的項目負責人具有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兩個專業的一級建造師證書。有資料顯示,該建造師已有建築工程的在建項目,但沒有市政工程的在建項目。請問該建造師能否參加市政工程類項目的投標?

【答】不能。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153號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法條中的用語是“建設工程項目”,並未區分專業類型。從這個角度看,只要該建造師已有在建項目了,一般不得承接其他建設項目。

  通常情況下,招標文件也會有關於“項目負責人不得有在建項目”等類似的要求,此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項目負責人每月能有足夠的時間到現場進行施工管理。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該建造師已有在建項目,不宜再參加其他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的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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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關於壓證施工的問題?

【問】在中標公示期結束後,中標通知書發出前,招標人查到第一中標候選人的施工員還被鎖定在別的工程上,這種情況能界定為投標人隱瞞投標嗎?

【答】不能,不能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期間,所有在招標文件中列明的管理人員都不能有在建項目。

如果這樣,許多人員會被鎖定在投標項目上而無所事事,會造成人才的浪費。如果項目比較大時,如大型樞紐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其施工人員可達十幾人,上百人,這麼多的人陪著投標是不合理的事,是不能這樣要求的。本人參與過多個大型水利水電的國內國外項目的招標和投標,從未這樣要求過投標人,這種情況也包括項目技術負責人。如果選中中標人,在合同實施階段,主要管理人員與招標文件中列明不一致時,他應事先提出更改要求,經發包人批准後才能進場任職,並且在合同執行期,承包人任何管理人員不稱職,發包人都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換合格的人員。因此不用擔心在這方面有任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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