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山东实现“同命同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再因城乡区别


今日起,山东实现“同命同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再因城乡区别


今日起,山东实现“同命同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再因城乡区别

“同命不同价”是否公平?一直在被公民们所讨论。在同一个侵权行为中,难道仅仅因为受害人的户口不同,就适用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吗?为了更能直观的使读者感受这种情况,在此提供一个案例:

2006年

在重庆市郭家沱同一条街上,3名人生还有无限可能的花季少女共同搭乘一辆三轮车,不幸同遭车祸丧生。

而户口为农村的少女仅仅得到了58000元赔偿,户口为城市的女孩却获赔20多万元,同一场交通事故,只因两位受害人的户口不同,死亡赔偿金相差甚远,差额达到十多万元!

赔偿金额悬殊的“同命不同价”案例引发了广泛争议,被公众普遍认为存在这种情况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推动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终结了同一起事件中死亡赔偿金因城乡身份的区别对待,但非因同一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仍然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并且残疾赔偿金仍然按照城乡两个标准。此后,虽然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7条又推出了农村居民或其被扶养人的“损害赔偿适用经常居住地城镇标准”,但仍然没有完全的实现“同命同价”。

今日起,山东实现“同命同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再因城乡区别

终于,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今年内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在最高院的授权下,2020年3月12日,山东高院发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在省内实现了完全的“同命同价”,不得不说是我国法治的又一进步!文件具体内容如下图:

今日起,山东实现“同命同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再因城乡区别

该意见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需要注意的是,该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该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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