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摩托车对撞引纠纷 法官法理并施促调结

近日,威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承办法官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释法析理,双方最终握手言和,爽快达成调解协议。

2018年3月2日12点30分左右,原告刘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威宁县龙街镇方向往威宁县黑土河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黑龙线39公里加1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告陈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驾车人刘某、陈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威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驾车人刘某和陈某分别承担同等责任。双方均未买保险。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陈某未住院。刘某出院后,因与陈某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威宁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其医疗费及相关损失共计13031.34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通过认真倾听原被告的意见,结合案情,厘清了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并在此基础上对症下药,释法析理,分析利弊。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刘某本次事故医疗费及相关损失共计7500元,于2019年4月12日前支付完毕。至此,该案得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也握手言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般双方都不愿意调解,往往需要开庭判决,若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判决得到执行也需要很长时间。本案当事人都承担同等责任,但他们没有不依不饶,在法官调解下也都非常理解对方,愿意爽快解决纠纷,这既避免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提高了法院的审判质效,为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张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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