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沒權利說拆就拆!拆遷強拆和拆除違建到底誰有權利實施?

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拆除違法建築將不予以拆遷補償。因此,對違法建築的認定和查處也就顯得格外的重要。而對違法建築的認定和查處權取決於違法建設行為成因。成因不同,執法主體也會不一樣,下面就通過一個案例給大家講解其中的不同。

趙先生和孫女士是一對普通夫妻,他們在村內擁有一處合法宅基地,結婚後在宅基地上自建了四間房屋,生活還算比較殷實。買車後,趙先生和孫女士便在自家的院落門前的一塊空地上建了一個車庫。後來,縣國土資源局向趙先生和孫女士下發了《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通知中說車庫屬於違法佔地建築,要求他們自行拆除違法建築。趙先生和孫女士認為這麼多年一直使用也沒有聽說違法,便沒有理睬。一個月後,趙先生夫婦發現自家門前的車庫被一群人強行拆除,二人對強拆行為提出了質疑,拆除人員聲稱是依法對違章建築實施強制拆除。趙先生和孫女士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之後,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力進行強制拆遷,因此,他們斷定縣國土資源部的強拆行為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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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行政強制拆遷被廢止,法院成為執行強制拆遷唯一的主體。但是對於違法建築的拆除,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的規定,對違法建築需要強制拆除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城鄉規劃法》第68條也進一步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制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遵照執行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因此,如果徵收範圍內存在被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築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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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2013年3月27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所以,對於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應當是由行政機關執行,趙先生和孫女士認為對於違法建築由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的看法是非常的錯誤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對“徵收房屋”的強制拆遷規定,與《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對“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的規定是不同的。對違法建築的拆除不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而受《行政強制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調整,行政機關有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權利。所以我們要弄清楚到底是誰侵犯了我們的權益,找對行為主體,採取合法手段,找到對的方法對的人,這樣才能對症下藥,以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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