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違法辭退,“三期”工資要給嗎?

法律知識要點:女職工在三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屬於特殊的勞動群體,相關的法律法規都這一勞動群體給予了特殊的保護。例如,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加班、勞動合同在三期內到期的,合同順延至三期結束等。

在實務中有不少用人單位發現女職工懷孕的,基於本單位利益考慮,會找各種理由辭退女職工,這種情況下如果單位是違法辭退的,需要向女職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但是除了賠償金外,對於女職工三期內的工資待遇還要不要額外再支付,對此實務中各地法院有完全不同的兩種意見,下面筆者來給大家分享一下這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女職工三期內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除支付賠償金外,還應當支付三期內的工資待遇。

賠償金是對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做出的懲罰性經濟補償,即按經濟補償的兩倍計算而來,與勞動者的工齡有關,並不能替代女職工被解僱時的三期待遇損失,例如有的女職工剛入職不到半年即懷孕,此時的賠償金也僅為一個月工資,而三期待遇的損失巨大,這樣肯定不公平。

代表地區:廣州地區。

根據廣州中院發佈的《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解答(2010年)》第十五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被用人單位解僱,因客觀原因造成三期待遇損失的,如何補償?答:產期應按正常工資標準足額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資的20%支付,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女職工三期內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不得再另行要求支付三期內的工資待遇。

三期待遇是基於勞動關係存在的前提下享有的,如果女職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這種懲罰性的經濟補償本身就是有彌補損失的功能,因此用人單位不需要再另行支付三期待遇損失,女職工想要求三期待遇的,完全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恢復後,正常三期待遇自然會有。不能一方面要求賠償金,另一方面又要求三期內的待遇損失,這樣無疑加重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代表地區:深圳地區。

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如果女職工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認定雙方勞動合同解除,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從上面分析看,對於辭退懷孕女職工,三期內工資待遇要不要賠償的問題,同在廣東省內的深圳地區和廣州地區,都有完全不同的意見,如果你恰好有相應的法律問題的,一定要了解當地的司法判例對於此類問題的裁判意見,以便更合理把握訴訟風險。

孕期被違法辭退,“三期”工資要給嗎?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董某燕訴稱:董某燕於2015年7月6日入職海升公司,擔任人事行政主管工作,週一至週六每天上班7.5小時,電子指紋打卡考勤,每月滿勤工資4300元。

2016年11月21日,海升公司發出《關於行政部董某燕的處罰通報》和《關於行政部董某燕的調崗通報》。內容為:結合董某燕平時工作表現及工作完成情況,考慮其無法勝任行政部主管一職,經公司研究並與董某燕本人自願協商決定,現將董某燕崗位由行政主管調整為行政助理,調崗從2016年11月21日起開始執行,調崗後薪資按照行政助理崗位薪資標準執行。

2016年12月2日,海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軍與董某燕發生口角,董某燕以海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軍口頭將其解僱,於當日離開海升公司後沒有再到海升公司上班。

2016年12月6日,董某燕以海升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支付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6800元;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6200元;三、支付申請人加班工資25876元;四、支付申請人懷孕期間(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5日)、產假期間及哺乳期的工資待遇67200元。仲裁裁決做出後,董某燕不服該仲裁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海升公司答辯稱:海升公司服從仲裁裁決。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的焦點是海升公司解除與董某燕的勞動關係是否違法並應否支付賠償金及三期待遇損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海升公司以口頭方式解除與董某燕的勞動關係,海升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其作為用人單位依法可以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的情形,海升公司解除與董某燕的勞動關係違法,需向董某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經核算海升公司應向董某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900元。

董某燕懷孕期間被海升公司違法解僱,客觀上造成董某燕三期待遇損失,海升公司應當予以賠償。法院酌情,對於產期內按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孕期和哺乳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資的20%支付,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經法院核算,海升公司應支付董某燕2016年12月1日工資159.26元以及孕期、哺乳期、產假期間工資53306.28元,上述工資合計53465.54元,對董某燕請求工資超出該數額以外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如下:一、海升公司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董某燕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12900元。二、海升公司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董某燕2016年12月1日工資159.26元。三、海升公司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董某燕孕期、哺乳期、產假期間工資合計53306.28元。

律師點評

上述是廣州地區的案例,該地區對於女職工三期內被違法解僱的,用人單位除了要支付賠償金外,還要另外支付女職工三期內的工資待遇損失。不過,筆者提醒,各地對此類問題,在處理上差別非常大,有很多地區規定,對於要求支付賠償金的女職工,不能再另行要求支付三期待遇損失,所以對於這個問題一定要注意當地的相關判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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