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付“老賴”難?就用利息制裁他

民間融資難一直是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的老大難問題,而民間借貸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民間融資難的問題。

然而,怎麼約定利息成為借條書寫的重要問題。司法實踐中,許多借條由於對利息的約定不合理導致其中一方利益受損。

為了規範借條中關於利息的約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下借條中利息應該如何約定。

對付“老賴”難?就用利息制裁他

許多當事人由於對法律不瞭解,會在借條中約定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罰息等其他費用,其實這些都是可以約定的,但這裡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借條中如果約定了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擇一主張,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中的其中一種,也可以全部主張,但是主張的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總計不得超過本金按年利率24%的部分,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對付“老賴”難?就用利息制裁他

舉個例子:

小張向小明借款10,000元,借條約定:年利率18%,借期一年,一年後若未按期還款,小明還應承擔違約金2,000元和其他費用800元。一年後,小明未按照約定還款,利息應收取1,800元,違約金2,000元,其他費用800元,共計4,600元,超過按年利率24%計算的金額2,400元,超出部分為2,200元(4,600-2,400),法院對該部分不予支持。


對付“老賴”難?就用利息制裁他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這條比較複雜一點,我做個簡單的解釋,上面的例子說的是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一種例外。還是上面的例子,如果借款人一年零五天後才還錢,屬於違約行為,借款人不僅歸還了本金,還歸還了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共計歸還4600元,而本金的年利率36%系3600元,根據第三十一條規定,歸還的未超過本金的年利率36%即3600元應為有效,對於多還的1000元(4600-3600)應當返還。


對付“老賴”難?就用利息制裁他

總結:

借條中約定的所有費用(利息、違約金等)總和不得超出年利率24%,超出部分無效。

但是,如果借款人已經歸還的費用(利息、違約金等)超出年利率的24%,但未超過年利率的36%,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人是不能要求出借條退回該部分費用的。如果借款人已經歸還的費用(利息、違約金等)超出年利率的36%,對於超出的部分,借款人有權利要求出借人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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