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曝光臺|興安盟曝光2019年度侵害消費者權益九大案例

內蒙古日報記者胡日查 高敏娜

2020年3月13日,興安盟消費者協會舉辦新聞發佈會,通報了12315綜合執法平臺2019年度典型案例。

宣揚保健品治病 辦健康講座騙老人

2019年9月24日,消費者舉報稱烏蘭浩特市愛國辦事處附近某超市內有聚集宣傳活動。五一市場監督管理所接到舉報後立即對該超市進行檢查,發現該超市以通過發放免費雞蛋、日用品及體驗卡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店聽“健康講座”。

在所謂的“健康講座”上,當事人通過播放一些嚴重疾病的視頻和相關產品的視頻,配合其講師的講解,宣傳自己所售的亞麻籽油、納豆激酶、海蘭鑫牌蜂膠軟膠囊等產品能預防、治療多種疾病。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五一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當即對該超市的相關涉案工具、帳目及產品實施了扣押。

鑑於當事人能主動配合辦案機關調查,並自行停止違法經營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經營行為處罰,並對其進行進行了相應的罰款。

消費警示:消費者要對購買和使用保健食品有正確的認知,保健食品沒有治病的療效,要科學理智消費。

虛假種子廣告險些坑農

2019年12月4日,消費者舉報稱在烏蘭浩特市某農資經銷中心,大肆銷售宣傳 “鴻源6、“早熟超稻”等種子積溫25550度、131天,圓粒型、平均每穗大約27公分。經調查核實該經銷中心銷售“早熟超稻”種子廣告涉嫌含有虛假內容,引人誤解,是誤導消費者內容的廣告。

經調查核實後,確定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烏蘭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經銷中心行政處罰,並責令烏蘭浩特市鑫喜耕田農資經銷中心經營者張某立即停止發佈虛假廣告。下達處罰決定書,並處罰相應金額。

消費警示:廣大消費者在消費時要保持冷靜,對於誇大其作用的廣告要謹慎,保留好購買憑證及相關證據,對經營者的虛假宣傳進行監督和舉報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 被行政處罰35萬元

2020年1月31日,消費者舉報稱烏蘭浩特市某大藥房將進價10元/個的口罩,分別以15元/個至35元/個不等的價格銷售,購銷差價(加價率)達到50%-250%;同時,在啟動內蒙古自治區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在微信群發佈消息使用“10萬庫存轉眼即逝”、“原材料濾棉上浮10倍,排隊等原材料、每兩小時價格浮動一次”等緊迫性用語推高商品價格預期。

經調查,該藥房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烏蘭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執法程序,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散佈漲價信息、大幅度加價銷售口罩行為,對當事人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35萬元的行政處罰。

消費警示:警示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應保留好有效憑證,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證據。

違反明碼標價行為 受5000元行政處罰

2020年1月29日,消費者舉報稱扎賚特旗某果蔬批發店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每市斤5元的價格高價銷售蘿蔔。2020年1月30日,扎賚特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批發店進行檢查中發現,該批發店銷售的蘿蔔雖然不構成哄抬價格的行為,但是該批發店銷售的包括蘿蔔在內的所有商品都沒有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的公告》第一條的規定明碼標價,並且該批發店經營人的親屬拒絕、阻礙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對該批發店作出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消費警示:上述案例警示消費者購買商品時,要注意標價籤,發現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可舉報維護權益。

銷售假冒偽劣三無產品 給予3000元行政處罰

2019年6月26日,接到消費者舉報,興安盟市場監管局執法稽查局執法人員到烏蘭浩特市某汽配商行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汽配商行銷售的部分汽車配件無廠名、廠址及出廠檢驗合格證明。該當事人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查處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查處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的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叄千元整。該當事人罰款已交,此案辦理完畢。

提示消費者:在購買汽車零配件時,應查看是否有廠名、廠址及出廠檢驗合格證明。記得索要購貨發票。

銷售無檢疫合格證明商品受處罰

2020年2月8日 ,突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夜間巡查中,發現振興市場某鮮雞店正在使用的冰櫃內存放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速凍分割雞產品28袋。當事人不嚴把進貨關,銷售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速凍分割雞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鑑於當事人能夠積極主動配合本局調查,及時終止違法行為,符合可以依法減輕處罰的條件。最後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經營行為,沒收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速凍雞產品,並處以相應的金額。

消費警示:廣大消費者在購買肉質品是,需要注意商戶有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確保買到放心肉。

銷售劣質化肥 受沒收罰款處罰

2019年4月11日,阿爾山市市場監管局在某農資經銷處監督檢查並抽取化肥樣品3個,經專業技術機構檢驗發現其中兩個樣品為不合格產品,遂對該單位涉嫌銷售劣質化肥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該單位銷售劣質化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39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之規定。阿爾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有關規定對該單位罰款11025元,並沒收違法銷售所得2445元。

消費警示:上述案例警示廣大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為保證自身安全,不要去購買假冒偽劣商品,遇到這樣的商品可以及時舉報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查處私自制售假藥 移交公安機關

2019年5月18日,科右前旗市場監管局聯合相關部門對科右前旗某中醫診所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診所室內存有“草果-4”等藥品及製藥工具。經調查,該診所醫師包某為該中醫診所的實際經營者,證件持有人色某未參與經營。自2018年10月起,包某按照蒙藥配方自己購進中藥材並制丸、製劑,但其並未持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當天執法人員共在診所內查獲蒙藥“古日古木-13(主治肝膽疾病)”130克、“烏力吉-18(主治婦科疾病)”160克、“散佈拉(主治風溼)”10克等49個品種,共計29,084克。科右前旗市場監管局當場對相關製劑、藥品及相關物品予以扣押。當事人包某未合法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不具備藥品生產、經營及使用資格,不具備生產、銷售藥品資格且生產、銷售其本人自制蒙藥製劑,數量較大,並可能已經導致危害人體健康的嚴重後果,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科右前旗市場監管局已按程序將此案移交科右前旗公安局繼續辦理。

消費警示:上述案例警示廣大消費者在求醫問藥時要去具備資質的診所或醫院,不要給自己增加風險。

銷售無中文標籤預包裝嬰幼兒奶粉受處罰

2019年10月28日,科右中旗市場監管局在某母嬰生活館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的進口預包裝嬰幼兒奶粉無中文標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局決定沒收涉案預包裝食品違法所得款。鑑於當事人能夠積極主動配合本局調查,及時終止違法行為,符合依法減輕處罰的條件,最後決定沒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涉案違法所得款,並處以相應的罰款金額。

消費警示: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需要注意進口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無中文標籤,標籤說明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

記者胡日查 高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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