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曝光台|兴安盟曝光2019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九大案例

内蒙古日报记者胡日查 高敏娜

2020年3月13日,兴安盟消费者协会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了12315综合执法平台2019年度典型案例。

宣扬保健品治病 办健康讲座骗老人

2019年9月24日,消费者举报称乌兰浩特市爱国办事处附近某超市内有聚集宣传活动。五一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以通过发放免费鸡蛋、日用品及体验卡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店听“健康讲座”。

在所谓的“健康讲座”上,当事人通过播放一些严重疾病的视频和相关产品的视频,配合其讲师的讲解,宣传自己所售的亚麻籽油、纳豆激酶、海兰鑫牌蜂胶软胶囊等产品能预防、治疗多种疾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五一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当即对该超市的相关涉案工具、帐目及产品实施了扣押。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并自行停止违法经营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处罚,并对其进行进行了相应的罚款。

消费警示:消费者要对购买和使用保健食品有正确的认知,保健食品没有治病的疗效,要科学理智消费。

虚假种子广告险些坑农

2019年12月4日,消费者举报称在乌兰浩特市某农资经销中心,大肆销售宣传 “鸿源6、“早熟超稻”等种子积温25550度、131天,圆粒型、平均每穗大约27公分。经调查核实该经销中心销售“早熟超稻”种子广告涉嫌含有虚假内容,引人误解,是误导消费者内容的广告。

经调查核实后,确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销中心行政处罚,并责令乌兰浩特市鑫喜耕田农资经销中心经营者张某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处罚相应金额。

消费警示: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保持冷静,对于夸大其作用的广告要谨慎,保留好购买凭证及相关证据,对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进行监督和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 被行政处罚35万元

2020年1月31日,消费者举报称乌兰浩特市某大药房将进价10元/个的口罩,分别以15元/个至35元/个不等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加价率)达到50%-250%;同时,在启动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在微信群发布消息使用“10万库存转眼即逝”、“原材料滤棉上浮10倍,排队等原材料、每两小时价格浮动一次”等紧迫性用语推高商品价格预期。

经调查,该药房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执法程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加价销售口罩行为,对当事人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警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保留好有效凭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证据。

违反明码标价行为 受5000元行政处罚

2020年1月29日,消费者举报称扎赉特旗某果蔬批发店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每市斤5元的价格高价销售萝卜。2020年1月30日,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发店进行检查中发现,该批发店销售的萝卜虽然不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但是该批发店销售的包括萝卜在内的所有商品都没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明码标价,并且该批发店经营人的亲属拒绝、阻碍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该批发店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上述案例警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注意标价签,发现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可举报维护权益。

销售假冒伪劣三无产品 给予3000元行政处罚

2019年6月26日,接到消费者举报,兴安盟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到乌兰浩特市某汽配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汽配商行销售的部分汽车配件无厂名、厂址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该当事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千元整。该当事人罚款已交,此案办理完毕。

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汽车零配件时,应查看是否有厂名、厂址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记得索要购货发票。

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商品受处罚

2020年2月8日 ,突泉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夜间巡查中,发现振兴市场某鲜鸡店正在使用的冰柜内存放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速冻分割鸡产品28袋。当事人不严把进货关,销售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速冻分割鸡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本局调查,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符合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条件。最后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没收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速冻鸡产品,并处以相应的金额。

消费警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肉质品是,需要注意商户有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确保买到放心肉。

销售劣质化肥 受没收罚款处罚

2019年4月11日,阿尔山市市场监管局在某农资经销处监督检查并抽取化肥样品3个,经专业技术机构检验发现其中两个样品为不合格产品,遂对该单位涉嫌销售劣质化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单位销售劣质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阿尔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罚款11025元,并没收违法销售所得2445元。

消费警示:上述案例警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为保证自身安全,不要去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遇到这样的商品可以及时举报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查处私自制售假药 移交公安机关

2019年5月18日,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对科右前旗某中医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室内存有“草果-4”等药品及制药工具。经调查,该诊所医师包某为该中医诊所的实际经营者,证件持有人色某未参与经营。自2018年10月起,包某按照蒙药配方自己购进中药材并制丸、制剂,但其并未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当天执法人员共在诊所内查获蒙药“古日古木-13(主治肝胆疾病)”130克、“乌力吉-18(主治妇科疾病)”160克、“散布拉(主治风湿)”10克等49个品种,共计29,084克。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当场对相关制剂、药品及相关物品予以扣押。当事人包某未合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资格,不具备生产、销售药品资格且生产、销售其本人自制蒙药制剂,数量较大,并可能已经导致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已按程序将此案移交科右前旗公安局继续办理。

消费警示:上述案例警示广大消费者在求医问药时要去具备资质的诊所或医院,不要给自己增加风险。

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婴幼儿奶粉受处罚

2019年10月28日,科右中旗市场监管局在某母婴生活馆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进口预包装婴幼儿奶粉无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决定没收涉案预包装食品违法所得款。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本局调查,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符合依法减轻处罚的条件,最后决定没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涉案违法所得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金额。

消费警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需要注意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无中文标签,标签说明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记者胡日查 高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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