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強制其向國家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
罰金主要適用於三種犯罪:
(1)經濟犯罪。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有90多個條文,基本上都規定了罰金的獨立或附加適用。
(2)財產犯罪。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共有14個條文,其中9個法條規定了罰金,佔條文總數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刑法分則第六章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共有90餘個法條,其中約50%的法條規定了罰金。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第240條、第244條也規定了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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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法的特徵:
(1)罰金刑是刑罰的一種,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採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2)罰金刑僅適用於被判處罰金刑的犯罪分子,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共有的財產。
(3)罰金刑具有強制性,罰金的範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的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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