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刑罰」銜接懲治惡意欠薪

[案情介紹]:2017年1月17日,7名員工前往松江大隊投訴,反映某地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拖欠其勞動報酬,且公司負責人已失去聯繫、去向不明。接報後,松江大隊依法受理了該起投訴,並迅速啟動惡意欠薪隱匿類案件調查取證程序。

經調查,該公司註冊地為松江區松米路,實際經營地為松江區新橋鎮申港二路,主營樓梯生產及安裝,法定代表人及實際經營人為蘆某。截至2017年1月,該公司拖欠7名員工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15萬餘元,其中2人被拖欠三個月以上,金額在20000元以上,符合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

2017年3月15日,松江大隊依法向該公司開具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限期補發員工工資,該公司到期未予整改。調查期間,該公司辦公場所大門緊鎖,蘆某久未露面,手機關機,處於失聯狀態。依據刑法修正案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蘆某的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2017年4月10日,松江區人社局依法將案件移送松江公安分局處理。2017年4月13日,松江公安分局正式立案偵查。2017年9月13日,犯罪嫌疑人蘆某被警方抓獲。2017年11月20日,松江區檢察院以蘆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而提起公訴。2017年11月30日,某區法院依法判決蘆某相關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判處罰金5000元人民幣。

[案件分析]:為加強對民生的保護,加大對嚴重損害勞動者切身利益、原來由行政手段或民事手段調整難以解決、剛性不夠的惡意欠薪問題,自2011年5月1日起被納入刑法規制的範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作為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措施、責令欠薪者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後盾,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工作方面的保證。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最高院司法解釋的框架下,本市對“數額較大”予以進一步界定,即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本案中,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經營人蘆某以隱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員工的勞動報酬,其中有2人被拖欠3個月以上且數額在2萬元以上,達到了本市對於欠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經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故松江區人社局依法將該案移送至松江區公安分局處理。最終,蘆某因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在查處類似的惡意欠薪案件過程中,松江區人社局還與公安分局、檢察院、法院探索建立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制定了查處銜接操作規則、建立了日常溝通聯繫制度,及時查處並公佈相關惡意欠薪案件,以實際行動維護法律權威,震懾和打擊惡意欠薪行為,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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