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老賴”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獲刑一年

3月9日上午,開陽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遠程公開審判並當庭宣判一起拒執罪案件,被告人郭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判了!“老賴”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獲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王某超、郭某、孔某友與王某友、盧某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案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王某友醫療費等損失61000元、賠償盧某豔醫療費等損失37149.7元。判決生效後,三被告人拒不履行義務,王某友、盧某豔遂向開陽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人郭某名下位於貴州省開陽縣城關鎮環城北路金都園林鑫城的房屋。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郭某與王某友、盧某豔達成和解,其給付王某友21324元,給付盧某豔12877.23元,和解當日被告人郭某給付王某友3752.14元。被告人郭某以其辦理房產證為由,申請解封房產,後法院依法將被告人郭某的房屋解封,並責令其在餘款付清之前不得處置房屋。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郭某以542800元將房屋出售給牆某某與車某某,未履行給付剩餘款項義務,致使人民法院判決無法執行。


判了!“老賴”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獲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對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不僅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實現,且嚴重影響社會誠信體系。對於採用各種形式逃避或者抵抗法院執行的,法院可以對其採取執行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措施,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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