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警惕企業的試用期陷阱

試用期一般是勞動者新入職一個單位的崗位後,由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都不太瞭解,所以先設定了一定期限作為試用期。用這段時間來考核勞動者是否滿足公司這個崗位的職責要求。

試用期滿,原則上公司就會根據考核來決定勞動者是否符合要求,作出是否留用的決定,並將結果告知勞動者。但是,經常有勞動者遇到試用期長達半年的情況,而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少之又少,根本維持不了勞動者的生活,企業的做法合法嗎?

今天來為大家講解法律對於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19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試用期的時間與勞動合同期限有關,因此,對於問題中長達半年的試用期,若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才有可能成立。勞動者應注意自己的勞動期限時長,避免因為過長的試用期而受損失。

若大家在勞動合同方面遇到其他問題,歡迎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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