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模仿“辦公室小野”視頻離世,責任誰來擔?


女孩模仿“辦公室小野”視頻離世,責任誰來擔?

2019年8月22日,山東棗莊兩名未成年女孩哲哲、小雨在監護人不在場時,模仿網絡視頻“用易拉罐自制爆米花”,因操作不當引發酒精爆炸,導致嚴重燒傷,其中哲哲因感染過重於9月5日不幸離世,小雨目前仍在治療。

此事因涉及網紅視頻團隊“辦公室小野”,曾引起公眾的廣泛討論。而在“辦公室小野”向兩位未成年少女及家庭進行賠償後,本以為整個事件會就此平息。然而,近日哲哲的家人一紙訴狀將小雨及其家人告上法庭,要求小雨及其家人就哲哲的死亡進行賠償,該案將於2020年3月26日開庭審理。

本已平息的事件再次回到了公眾的視野中,那麼“辦公室小野”到底有沒有過錯?小雨及其家人究竟要不要對哲哲的離世負責?筆者將以我國侵權責任的基本法理為切入點,對整個事件進行簡單地剖析。

女孩模仿“辦公室小野”視頻離世,責任誰來擔?


我國認定侵權責任的法律邏輯是: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其中蘊含兩層意思:

1. 被侵害人需要列舉侵害事實且證明行為人的過錯,之後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我國認定侵權責任的原則性規定,絕大多數情況都適用這一法律邏輯。

2. 被侵害人只需列舉侵害事實即可,法律推定行為人存在過錯。如果行為人不能自證無過錯,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此為原則性規定之外的特殊規定,又稱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於產品侵權、醫療侵權、環境汙染侵權及高度危險侵權等特定情形。


二、“辦公室小野”有沒有過錯?

那麼,“辦公室小野”究竟有沒有過錯?如果有過錯,又應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呢?筆者認為,“辦公室小野”存在過錯,舉證責任在哲哲和小雨一方。

女孩模仿網絡視頻致死、致傷並不屬於舉證責任倒置的特定情形,所以哲哲和小雨一方要證明“辦公室小野”存在過錯。這個工作並不難,只要證明兩點即可:

1.哲哲和小雨因模仿網絡視頻致死、致傷的危害結果不是由於自己操作不當所致,而是觸發了“辦公室小野”自制爆米花視頻中的潛藏危險。

2. 哲哲和小雨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她們無法清晰地辨識模仿行為可能帶來的危險。“辦公室小野”在公開網絡上發佈潛藏危險的視頻時,就應當想到會有各個年齡段的觀眾點擊,而“辦公室小野”仍然放任了這一風險,最終導致兩個花季少女一死一傷,“辦公室小野”難辭其咎。

當然,哲哲和小雨的監護人也存在一定過錯,監護缺失和教育不到位可以部分減免“辦公室小野”的侵權責任。“辦公室小野”與兩位女孩的家人私下達成和解是明智的,即承擔了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也阻止了負面消息進一步發酵。

女孩模仿“辦公室小野”視頻離世,責任誰來擔?


三、小雨及其家人有沒有過錯?

如前所述,我國認定侵權責任的原則性規定是被侵害人列舉侵害事實且證明行為人的過錯。哲哲家人提起訴訟的理由是事情發生在小雨家,而且是由於小雨家存有酒精才會導致悲劇的發生。這起案件的細節並未對外披露,小雨及其家人到底有沒有過錯存在不確定性,筆者僅就已知的情況進行法律推演如下:

1. 小雨的責任

從目前的已知的情況來看,同為未成年的兩個女孩一起做了自制爆米花的實驗,哲哲還比小雨大兩歲,哲哲辨識危險的能力應當強於小雨。無論是誰先提議模仿網絡視頻自制爆米花的,只要小雨不存在強迫、教唆或其他手段使哲哲違背自身意願地參加實驗,小雨就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兩個年齡相仿、智力相當的未成年是互不承擔照顧義務的,她們應當各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2. 小雨家人的責任

首先,如果小雨家人在家,且放任兩個女孩進行實驗而未阻止,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因為,成年人在這個特定情境下對兩個未成年人是有照顧義務的。

其次,本案中小雨家人不在家,需判斷小雨家持有酒精的容量和存放位置是否合理。一般而言,家中置備一些酒精用於日常清潔是合理的,但應當妥善存放,不能放在未成年人輕易就能拿到的地方。如果小雨家人持有酒精的容量和存放的位置都合理,那麼他們需要承擔的責任很小,甚至沒有責任。但我國遵循“死者為大”的人文主義情懷,無論本案案情全貌如何,小雨家人多少還是要承擔一部分侵權責任的。


四、寫在最後的話

兩個未成年人模仿網絡視頻團隊發佈的視頻導致一死一傷的悲劇,網絡視頻團隊被負面信息包圍,兩個家庭支離破碎。一出悲劇,希望能夠推動我國視聽作品的分級制度,讓各個年齡層的觀眾根據自己的需求觀看作品,避免一味地將所有作品低智化。另一方面,也能幫助家長選擇適合自己孩子觀看的內容,明確監護人的責任。


訴說楓語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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