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模仿“办公室小野”视频离世,责任谁来担?


女孩模仿“办公室小野”视频离世,责任谁来担?

2019年8月22日,山东枣庄两名未成年女孩哲哲、小雨在监护人不在场时,模仿网络视频“用易拉罐自制爆米花”,因操作不当引发酒精爆炸,导致严重烧伤,其中哲哲因感染过重于9月5日不幸离世,小雨目前仍在治疗。

此事因涉及网红视频团队“办公室小野”,曾引起公众的广泛讨论。而在“办公室小野”向两位未成年少女及家庭进行赔偿后,本以为整个事件会就此平息。然而,近日哲哲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小雨及其家人告上法庭,要求小雨及其家人就哲哲的死亡进行赔偿,该案将于2020年3月26日开庭审理。

本已平息的事件再次回到了公众的视野中,那么“办公室小野”到底有没有过错?小雨及其家人究竟要不要对哲哲的离世负责?笔者将以我国侵权责任的基本法理为切入点,对整个事件进行简单地剖析。

女孩模仿“办公室小野”视频离世,责任谁来担?


我国认定侵权责任的法律逻辑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其中蕴含两层意思:

1. 被侵害人需要列举侵害事实且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之后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认定侵权责任的原则性规定,绝大多数情况都适用这一法律逻辑。

2. 被侵害人只需列举侵害事实即可,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自证无过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此为原则性规定之外的特殊规定,又称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产品侵权、医疗侵权、环境污染侵权及高度危险侵权等特定情形。


二、“办公室小野”有没有过错?

那么,“办公室小野”究竟有没有过错?如果有过错,又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笔者认为,“办公室小野”存在过错,举证责任在哲哲和小雨一方。

女孩模仿网络视频致死、致伤并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定情形,所以哲哲和小雨一方要证明“办公室小野”存在过错。这个工作并不难,只要证明两点即可:

1.哲哲和小雨因模仿网络视频致死、致伤的危害结果不是由于自己操作不当所致,而是触发了“办公室小野”自制爆米花视频中的潜藏危险。

2. 哲哲和小雨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们无法清晰地辨识模仿行为可能带来的危险。“办公室小野”在公开网络上发布潜藏危险的视频时,就应当想到会有各个年龄段的观众点击,而“办公室小野”仍然放任了这一风险,最终导致两个花季少女一死一伤,“办公室小野”难辞其咎。

当然,哲哲和小雨的监护人也存在一定过错,监护缺失和教育不到位可以部分减免“办公室小野”的侵权责任。“办公室小野”与两位女孩的家人私下达成和解是明智的,即承担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也阻止了负面消息进一步发酵。

女孩模仿“办公室小野”视频离世,责任谁来担?


三、小雨及其家人有没有过错?

如前所述,我国认定侵权责任的原则性规定是被侵害人列举侵害事实且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哲哲家人提起诉讼的理由是事情发生在小雨家,而且是由于小雨家存有酒精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这起案件的细节并未对外披露,小雨及其家人到底有没有过错存在不确定性,笔者仅就已知的情况进行法律推演如下:

1. 小雨的责任

从目前的已知的情况来看,同为未成年的两个女孩一起做了自制爆米花的实验,哲哲还比小雨大两岁,哲哲辨识危险的能力应当强于小雨。无论是谁先提议模仿网络视频自制爆米花的,只要小雨不存在强迫、教唆或其他手段使哲哲违背自身意愿地参加实验,小雨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两个年龄相仿、智力相当的未成年是互不承担照顾义务的,她们应当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 小雨家人的责任

首先,如果小雨家人在家,且放任两个女孩进行实验而未阻止,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成年人在这个特定情境下对两个未成年人是有照顾义务的。

其次,本案中小雨家人不在家,需判断小雨家持有酒精的容量和存放位置是否合理。一般而言,家中置备一些酒精用于日常清洁是合理的,但应当妥善存放,不能放在未成年人轻易就能拿到的地方。如果小雨家人持有酒精的容量和存放的位置都合理,那么他们需要承担的责任很小,甚至没有责任。但我国遵循“死者为大”的人文主义情怀,无论本案案情全貌如何,小雨家人多少还是要承担一部分侵权责任的。


四、写在最后的话

两个未成年人模仿网络视频团队发布的视频导致一死一伤的悲剧,网络视频团队被负面信息包围,两个家庭支离破碎。一出悲剧,希望能够推动我国视听作品的分级制度,让各个年龄层的观众根据自己的需求观看作品,避免一味地将所有作品低智化。另一方面,也能帮助家长选择适合自己孩子观看的内容,明确监护人的责任。


诉说枫语声

花落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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