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法角度談“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的典型代表,法人不同於自然人,其權利最終需要由自然人來行使,那麼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風險。在公司經營實務中,經常會有朋友諮詢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責任可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今天,小編就公司法定代表人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整理和分析。

從公司法角度談“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這是公司法專門對“法定代表人”做出的一條規定,雖然簡短,但內容並不簡單!

01 什麼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他只能是自然人,且該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時才具有這種身份,他的身份會寫在企業、機構或團體等的資料裡面,我們如果想查一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誰或者某個人是不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則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網等途徑去查詢。

法人、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代表的區別: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而法人的代表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不同於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哪些條件?

《公司法》(2013修訂)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滿足兩方面的條件,其一是必須在公司內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執行董事這些核心管理職務;其二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變更登記。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 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七) 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 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從公司法角度談“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02 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有的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具體說來,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

(1)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簽署法律性文件資料。例如,在辦理公司重大事項,為代理人簽署授權委託書,在報刊上為公司公開發表聲明等。

(2)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法定代表人簽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條件,法定代表人一經簽署,合同即為生效。

(3)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例如,主持股東會,主持董事會等。

03 法定代表人的義務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權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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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擔任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民事法律責任

(1)在公司的經營活動中,法定代表人的越權行為導致的公司利益受損的,公司在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法定代表人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實施損害公司權益的行為或者不履行相應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21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逃避債務,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須承擔連帶責任;損害公司利益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定代表人違法違規,不按公司章程約定執行,對公司造成損失需賠償,損害股東利益的還有法律訴訟的風險。法定代表人作出越權違規行為給公司企業造成了損失,那麼則對公司承擔一個民事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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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主要來源於“單位犯罪”,因企業主體違法犯罪而被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任而獲罪。常見的單位犯罪有生產、銷售偽劣商業類犯罪,走私類犯罪,商業賄賂類犯罪,非法吸引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非法經營類犯罪等。企業涉嫌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法定代表人對此知情的,則在企業會受到相應處罰的同時,法定代表人則可能構成涉嫌假冒偽劣產品罪;

法定代表人因其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追究刑事責任時,應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必須存在《刑法》明文規定的單位犯罪;

其次,刑法或其他法律未排除自然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再次,法定代表人介入了單位犯罪行為並且起到了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

單純的法定代表人之身份本身,並不當然導致其在單位犯罪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從公司法角度談“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高瞻結語

從上面的法律風險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只要遵紀守法,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從事經營管理,也無需過分擔心法律風險。當然,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的權力代表人,有多大權力就有多大的責任,擔當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紮實的商務法律知識和經營管理經驗,才能夠規避商業活動中的風險。

從公司法角度談“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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