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仕梅 |為什麼建議廢除《徵管法》第88條的雙重前置

廖仕梅 |為什麼建議廢除《徵管法》第88條的雙重前置

2018年12月1日參加《第十五屆中國財稅法前沿問題高端論壇---大數據時代稅收徵管法修改之前瞻研討會》,會上發表意見如下:

各位老師,下午好!

針對《徵管法》的修改,我最想與大家討論的是第88條的雙重前置問題。這個雙重前置,說好聽點,叫阻礙或者剝奪了納稅人稅收法律救濟權的行使,說難聽點,是摧毀民營企業甚至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利劍。假如雙重前置不廢除,徵管法的其他條款再怎麼修改,都難以實現依法治稅的目標。之所以這樣認為,是基於以下幾個原因:

首先,雙重前置鼓勵稅務機關非法行政,而且非法行政的程度越嚴重,越能起到保護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作用。假如稅務機關謹慎、溫和地執法,納稅人有能力在稅務機關指定的時間範圍內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取得了行政複議以及行政訴訟的權利,則稅務機關可能會給自己惹上一系列麻煩。而一旦稅務機關做出的處理處罰決定非常離譜,程序嚴重違法,遠遠超出納稅人的承受範圍,或者經過非法阻攔納稅人提供擔保,使納稅人喪失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則稅務機關就徹底安全了。比如寧夏一個企業並沒有取得相關收入,不是該筆收入的納稅義務人,可是根據《徵管法》第88條,不管企業是不是該筆收入的納稅義務人,只要稅務機關認為他是納稅義務人,這個企業就必須先依據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繳納稅款、滯納金才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所以,這個企業被迫到稅務機關去提供擔保。可稅務人員要求擔保人出具銀行存款證明,要求擔保人必須有逃稅額及滯納金兩倍以上的銀行存款才能作擔保。實際上沒有任何法律和文件有這樣的要求,但稅務人員通過這樣的荒唐理由實現了自保,成功地使這個企業喪失了法律救濟權。有人說,難道這些稅務人員不怕將來被問責嗎?不會的,稅務人員說這些話的時候,企業並沒有錄音,沒有證據去控告這些稅務人員。至於那些離譜的處理處罰決定,要被問責的前提是這些離譜的處理處罰決定被認定為錯誤,企業一旦喪失法律救濟權,這些處理處罰決定幾乎就沒有被認定為錯誤的可能。所以,稅務人員要想不承擔執法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給納稅人一個離譜的補稅額,利用第88條讓納稅人無法出聲。有些稅務機關為做到萬無一失,防止納稅人利用行政處罰決定書行使法律救濟權,就只作處理決定,不作處罰決定。這樣納稅人就徹底閉嘴了。

其次,雙重前置成了個別地方政府治人的利器。原來地方政府主要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罪名抓老闆, 公司法修改後,這個方法不行了。地方政府通過挖掘,發現了一個比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更好的利器,那就是通過稽查企業稅收行為來打擊老闆。怎麼用的呢?舉個例子,甘肅某地方政府把一個老闆以行賄罪的名義抓起來關了幾個月,沒有得到行賄證據,於是就讓稅務機關查稅。稅務機關作出一個處理決定,認定老闆逃稅五千多萬,為防止老闆補繳稅款,就把這個處理決定送到看守所,同時不讓這個老闆與律師見面,使得老闆沒有辦法把這個處理決定告訴家人和企業其他負責人。發出處理決定書的第16天,稅務機關就把這個案件以涉嫌逃稅罪為名移送公安機關。

再次,雙重前置讓大部分律師措手不及,難以幫助到納稅人。由於長期以來稅法不是法學專業的必修課程,絕大部分律師不懂稅法,又由於《徵管法》第88條,導致我國每年的稅務行政案件不足千件,過少的稅務案件很難培養出專業的稅務律師,因此,絕大部分律師接到稅務案件時就按一般行政案件處理,並不知道稅務總局有一個《納稅擔保試行辦法》,規定不能用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收到處理決定書後,往往讓納稅人準備材料,拿土地使用權去做擔保,因為只有土地使用權才足以擔保大額稅金。這樣一來二去,就把時間給耽誤了,直到稅務機關說提供擔保的時間已過,律師才嚇得跳起來,律師為什麼會受到驚嚇呢?因為《行政複議法》和《稅務行政複議規則》都規定,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的時間有60天,怎麼才15天就喪失行政複議權了呢?因此,由於《徵管法》第88條的雙重前置,律師往往也難以幫助到納稅人。

《徵管法》第88條規定的雙重前置帶來的不利,難以一言蔽之。從小處講,使很多中小企業倒閉、投資者妻離子散、大批從業人員下崗、枯竭稅源;從大處講,使企業家人人自危,想方設法逃離中國,嚴重影響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因此,雙重前置一天不廢除,依法治稅就難以實現,企業家就難以安心經營。國務院和稅務總局已經注意到企業家大量外逃的現象,所以稅總髮「2018」174號文第二十二條規定,要充分保障民營企業法律救濟的權利。這是一個非常好的信號,原本以為雙重前置的廢止希望緲茫的我們又重新看到了希望。因此我倡議,作為從事稅法研究的各位,儘量利用這個機會大力呼籲,以促使《徵管法》第88條雙重前置的廢除。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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