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行凶不用坐牢?上海此案判決大快人心:罪犯獲死刑

精神病行兇不用坐牢?上海此案判決大快人心:罪犯獲死刑

精神疾病我們都不陌生,各種影視作品或者書籍等文學作品中都能看到它的身影,由於精神病患者患病後有性格突變、情感紊亂、行為詭異、敏感多疑、意志行為障礙等特徵,因此也被認為是不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所以在法律上體現為精神疾病患者可以不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後來就演變成了人們常說的精神病犯罪不用坐牢。

精神病行兇不用坐牢?上海此案判決大快人心:罪犯獲死刑

但其實這種說法過於絕對,精神疾病並不是罪犯實施犯罪的保護傘,

刑法第十八條對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的規定是這樣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精神病行兇不用坐牢?上海此案判決大快人心:罪犯獲死刑

上海黃一川故意殺人案的判決就大快人心,一審二審結果都是死刑,雖然案件目前還處在最高法院死刑複核階段。但相關記者仍在對此進行調查,試圖通過查閱法律文書,採訪其家人、律師、會診醫生以及司法精神科鑑定從業人員,還原黃一川的殺人動機及其被判死刑的司法邏輯。

黃一川,上海世外小學砍殺案的兇手。2018年6月28日中午,時年29歲的他手持菜刀,在上海世界外國語小學南門口連砍4人,致兩名小學生當場死亡。案發次日上海市公安局便委託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對他進行了精神鑑定,經5名法醫和多名資深精神科臨床醫生會診,黃一川被鑑定人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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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按照我們的刑法,精神病人行兇後,通常只有在被鑑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下才會判死刑立即執行。

但黃一川被判死刑其實也沒有違反規定,上文說“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可以”不是必須,具體怎麼判,還是由法官決定。

對此判決書中寫道:“對於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一般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不能一概而論……黃一川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其並非在病理反應下針對妄想對象進行報復,亦非不加選擇地對他人實施暴力,而是經過反覆權衡,有意識地選擇弱小的小學生為殺害對象……只有依法從嚴懲處,才能維護公共安全、伸張社會正義,起到懲罰和預防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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