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行凶不用坐牢?上海此案判决大快人心:罪犯获死刑

精神病行凶不用坐牢?上海此案判决大快人心:罪犯获死刑

精神疾病我们都不陌生,各种影视作品或者书籍等文学作品中都能看到它的身影,由于精神病患者患病后有性格突变、情感紊乱、行为诡异、敏感多疑、意志行为障碍等特征,因此也被认为是不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所以在法律上体现为精神疾病患者可以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后来就演变成了人们常说的精神病犯罪不用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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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实这种说法过于绝对,精神疾病并不是罪犯实施犯罪的保护伞,

刑法第十八条对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的规定是这样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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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一川故意杀人案的判决就大快人心,一审二审结果都是死刑,虽然案件目前还处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但相关记者仍在对此进行调查,试图通过查阅法律文书,采访其家人、律师、会诊医生以及司法精神科鉴定从业人员,还原黄一川的杀人动机及其被判死刑的司法逻辑。

黄一川,上海世外小学砍杀案的凶手。2018年6月28日中午,时年29岁的他手持菜刀,在上海世界外国语小学南门口连砍4人,致两名小学生当场死亡。案发次日上海市公安局便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他进行了精神鉴定,经5名法医和多名资深精神科临床医生会诊,黄一川被鉴定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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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按照我们的刑法,精神病人行凶后,通常只有在被鉴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

但黄一川被判死刑其实也没有违反规定,上文说“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可以”不是必须,具体怎么判,还是由法官决定。

对此判决书中写道:“对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一般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能一概而论……黄一川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并非在病理反应下针对妄想对象进行报复,亦非不加选择地对他人实施暴力,而是经过反复权衡,有意识地选择弱小的小学生为杀害对象……只有依法从严惩处,才能维护公共安全、伸张社会正义,起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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